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出口日用塑料质量安全手册
1出口日用塑料质量安全手册GuideofQuality&SafetyControltoExport-orientedDailyPlastic商务部对外贸易司MOFCOM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CCCLA2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编印CHINACHAMBEROFCOMMERCEFORI/EOFLIGHTINDUSTRIALPRODUCTS&ATRS-CRAFTSTel:0086-10-67732681/87789991Fax:0086-10-67732698/87789084Website:前言塑料是一种用途广泛的合成高分子材料。经过半个世纪的高速发展,塑料以它优异的性能逐步替代了许多已经使用了几十年、几百年的材料和器皿,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用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塑料产业出口贸易稳步增长,产品质量逐步改善,创新投入不断加大,经营管理日趋成熟,竞争优势明显增强,呈现了蓬勃的生机。随着科技的发展、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塑料制品的质量安全日益关注,世界各国制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不断增多,成为我国塑料制品生产商和出口商不得不面对的一道技术屏障。只有了解目标市场的昀新标准和法规,企业才能有的放矢地提高生产经营水平,打开市场局面。只有让更多的企业切实遵循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才有可能进一步提高。鉴于此,受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委托、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组织了日用塑料的骨干企业和主产地之间机构的专家,收集、整理了大量资料,编写了《出口日用塑料质量安全手册》。由于日用塑料品种及其繁多,本手册着重介绍了同人类生活昀为密切,同时也是现今全球昀为关注的食品接触塑料。本书共分九章,分别从“概论”、“国内外食品接触材料质量控制模式与规范比较”、“主要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国内外出口塑料制品质量安全项目及检测方法标准”、“提高我国塑料制品质量及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建议”、“主要出口国的技术法规汇编”、“主要出口国的测试标准汇编”、“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检验机构简介”等方面,阐述了与行业企业切身相关的管理、技术、检验标准、程序和要求等,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本手册的编写得到了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沈怡,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陈晓东、陈少鸿、曹国洲,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王涛等专家的倾力参与,在此表示感谢!尽管本书经过了多次修改,但由于时间仓促,需要整理和翻译的资料繁多,以及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出口日用塑料质量安全手册》定有不完善之处,恳请读者多提宝贵意见,以便在今后的修订中予以完善。4目录第一章概论(略)‐‐‐‐‐‐‐‐‐‐‐‐‐‐‐‐‐‐‐‐‐‐‐‐‐‐5第二章国内外食品接触材料质量控制模式与规范比较‐‐‐‐‐‐‐‐‐‐‐‐5第一节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的适用范围及其分类‐‐‐‐‐‐‐‐‐‐‐‐5第二节管理机构设置及模式‐‐‐‐‐‐‐‐‐‐‐‐‐‐‐‐‐‐‐‐6第三节卫生安全规范和标准‐‐‐‐‐‐‐‐‐‐‐‐‐‐‐‐‐‐‐‐19第四节检测项目、限量指标和检测方法的比较‐‐‐‐‐‐‐‐‐‐‐‐‐‐23第三章主要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25第一节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简述‐‐‐‐‐‐‐‐‐‐‐‐‐‐‐‐‐‐‐‐25第二节食品接触材料的管理和法规‐‐‐‐‐‐‐‐‐‐‐‐‐‐‐‐‐‐29第四章国内外出口塑料制品质量安全项目及检测方法标准‐‐‐‐‐‐‐‐‐‐47第五章有关食品接触塑料及制品生产企业管理体系标准‐‐‐‐‐‐‐‐‐‐‐‐‐83第一节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83第二节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87第三节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88第四节SA8000社会道德责任标准‐‐‐‐‐‐‐‐‐‐‐‐‐‐‐‐‐‐90第六章提高我国塑料制品质量及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建议(略)‐‐94第七章主要出口国的技术法规汇编‐‐‐‐‐‐‐‐‐‐‐‐‐‐‐‐‐‐94第一节欧盟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技术法规‐‐‐‐‐‐‐‐‐‐‐‐94第二节德国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技术法规‐‐‐‐‐‐‐‐‐‐‐‐102第三节美国FDA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111第四节日本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122第八章主要出口国的测试标准汇编‐‐‐‐‐‐‐‐‐‐‐‐‐‐‐‐‐‐134第九章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检验机构简介‐‐‐‐‐‐‐‐‐‐‐‐‐‐‐‐142第一节主要非官方检测机构‐‐‐‐‐‐‐‐‐‐‐‐‐‐‐‐142第二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148第三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产品质量检验院(中心)‐‐‐‐‐‐‐‐154第四节主要塑料橡胶研究机构‐‐‐‐‐‐‐‐‐‐‐‐‐‐‐‐‐‐1565第一章概论(略)第二章国内外质量安全控制模式与规范比较食品接触材料,尤其是高分子材料种类繁多,用途广泛。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食品接触材料的划分归类及其安全监管和控制指标各有特点,相对而言,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概念昀为明确,法规框架结构清晰。本章以欧盟为重点,兼顾美国和其它国家,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内外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质量控制进行比较分析。一、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的适用范围及其分类欧盟在其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框架法规(EC)No1935/2004中规定,食品接触材料法规适用于“预期与食品接触的;或已经接触到食品且预定供作此用的;或可合理地预料会与食品接触,或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会将其成分转移至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活性和智能的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这实际上为“食品接触材料”下了一个全面而明确的定义,其概念更为广泛,从一般的食品包装材料、器具等扩展到所有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会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及制品。该法规的附录Ⅰ中又具体列出17类食品接触材料,包括活性与智能材料及制品、粘合剂、陶瓷、软木、橡胶、玻璃、离子交换树脂、金属与合金、纸和纸板、塑料、印刷油墨、再生纤维素、硅有机化合物、纺织品、清漆与涂料、蜡、木头。法规中规定,需要时可“对附录I中所列的各类材料和制品,适当时也包括它们的复合物或生产它们时所用的回收材料和制品”采取或修订特定措施,这些特定措施包括生产材料和制品时许可使用的物质清单,物质纯度标准、迁移限量及其使用条件方面的规定,抽样和分析方法的规定,确保材料和制品可追溯性的规定等。这种对食品接触材料既涵盖全体又考虑具体情况的界定,使得整个法规体系具有相对较好的包容性和适用性。美国对食品接触材料则是依据其是否属于食品添加剂而进行管理。如果材料或物质按合理的预期用途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会成为食品的成分或影响食品特征,则作为食品添加剂受有关法规约束。如果与食品接触的物品中所用的物质迁移或有理由认为可能迁移至食品中的量是微不足道的,则可依据相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免除食品添加剂法规的限制。因此包装材料作为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受控,而某些家用器具则只受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的一般安全条款的控制。含铅、镉的陶瓷餐具和炊具另有法规约束。我国现行国家法律中尚未对“食品接触材料”明确定义,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采用了具体举例的方式,将“用于食6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称为“食品相关产品”,其中“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是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活性和智能材料在当代食品包装技术中得到开发和应用。所谓活性材料,是指为延长食品上架期或改善食品品质,在这些材料中有意识地加入了某些能向被包装食品或其周围环境释放或从中吸收物质的成分,如在密封的包装容器中,封入能与氧起化学作用的脱氧剂、能吸收水分的干燥剂等。智能材料则是指能监控被包装食品或其周围环境条件的材料,如贮存时间或温度的指示剂,二氧化碳指示剂等。这些材料中有些其本身并非包装材料(如在包装食品中常见的小袋装干燥剂、防霉剂),但在正常使用中可能与食品接触而迁移其成分,因而按欧盟或美国的界定受控于食品接触材料法规,这也是与我国现行法律标准不同的一个特点。近年来,“食品接触材料”的广义概念及其与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的密切关系已日益为国人所意识和认同。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启动了建立进出口食品接触材料行业标准体系的规划,该标准体系正式引入了“食品接触材料”的概念,并划分为八大类:活性和智能材料及制品类、辅助材料类(粘合剂、涂料、油墨及蜡等)、无机非金属材料类(陶瓷、玻璃等)、木质品类(包括竹、木、软木等材料及制品)、高分子材料类(橡胶、塑料、有机硅等)、金属类、纸和纸板类、纺织材料类,形成通用安全卫生技术规范、各类材料检验规程(包含合格评定标准)及各类材料检测分析方法三个层次,初步构建出该行业标准体系的框架。二、管理机构设置及模式在美国,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的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机构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在欧盟,食品接触材料由欧盟委员会下设的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SANCO)主管。一些欧盟成员国也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如德国的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BVL)、丹麦的兽医与食品管理局(DVFA)。日本则由劳动厚生省负责监管。欧盟监管模式一个值得借鉴的特点是风险分析,安全政策法规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风险分析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风险管理、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职能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承担。风险管理决策需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因素,权衡各种措施可能带来的利弊,将其与风险评估分离,可使风险评估免受这些因素的干扰而独立进行。7欧盟的风险评估机构是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科学咨询和风险评估机构,通过暴露途径和摄入量调查分析、毒理学试验和化学检测等科学手段得出风险评估结果,提供给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作为重要的立法依据之一。近年来多项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指令就是依据食品安全局的意见进行制定或修订的。在德国,BVL是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领域的认证和管理机构,负责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机构则是联邦风险评估所(BfR),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风险评估主要由BfR中的“消费品安全部”负责,在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建议,包括物质的限量指标,供联邦政府部门和其他风险管理机构决策。风险交流是向公众和有关机构、团体(包括主管当局、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提供可能的或已经评估的风险信息,通过网站、听证会、讨论会等方式公开评估工作和评估结果,消费者和有关各方可参与对评估工作和结果的讨论。通过充分的交流和工作的透明度,建立起消费者的信任,风险管理控制得到行业的参与和支持。为有效实施风险控制,欧盟还建立了以基准实验室为依托的检测监测网络体系,由欧盟基准实验室、国家基准实验室和常规检测实验室三级构成,其中欧盟基准实验室的负责向国家基准实验室提供相关的分析方法,包括检测和量化食品接触材料迁移物质的基准方法,组织成员国基准实验室对一定的分析方法进行协同试验和评估,以及实验室间的比对试验。这有利于建立统一的测试方法和评判标准,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性,且使实验室间检测结果互认成为可能,减少重复测试。在美国境外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上市之前经FDA登记入关检验。FDA要求生产者保证自己产品的卫生安全质量,对上市产品实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可予以取缔。对进口产品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如抽查样品不合格,该批货物予以“扣留”并处理;如抽查中发现与卫生安全有关的问题则不允许放行,作销毁或退运处理。如发现存在潜在问题的进口产品,例如经检验至少有一个样品对人体健康有明显危害,或多个样品经检验不合格,虽未存在
本文标题:出口日用塑料质量安全手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2885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