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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筹建处管理行为,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筹建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按照筹建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筹建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员工薪酬遵循以下原则:㈠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突出薪酬的公平性、竞争性、激励性,突出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对员工工资收入的决定作用,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分配关系。㈡坚持员工收入水平同企业经济效益、市场工资价位相联系的原则,实行工资分配动态管理,建立员工工资收入能增能减的激励约束机制。㈢员工工资待遇的确定依据,主要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后确定。福利待遇的确定原则为合法、必要、计划、协调,并结合筹建处具体特点,从实物化转变为货币化。㈣坚持考核与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三条适用范围㈠在册的正式员工:1、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22、部门负责人3、特殊人员4、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它普通员工。㈡临时性用工。第三章薪酬待遇构成及内容第四条薪酬待遇主要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岗位工资、电话及交通等补贴、绩效奖励等。第五条基本生活保障工资按员工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并随地方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第六条岗位工资是员工直接劳动报酬,根据员工所任岗位所对应的岗位与筹建处发展及实现效益的相关程度确定。岗位工资根据筹建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每年进行调整。第七条绩效奖励是指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月基本绩效考核奖、年度绩效考评奖、专项及其它奖。㈠年度绩效考评奖绩效考评由筹建处安排统一进行,与经营利润、收入总额、特殊业绩、贡献等筹建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相联系,具体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议,报筹委会批准后执行。㈡专项及其它奖奖励对象:筹建处生产经营活动中有突出贡献,提供金点子、或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筹建处巨额财产损失等维护筹建处利益的3员工和行为。具体奖励额度、人员、标准由筹建处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第八条特殊人员的薪酬制度。1、适用范围:筹建处急需或现时不可缺少的、非常驻的专业人员及顾问人员。2、薪酬模式:一人一薪制或按项补贴制,各工资单位具体金额以及福利待遇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或由与筹建处所签订的协议明确。第九条临时性用工的薪酬制度由筹建处各业务主管负责管理,其工资报酬水平按市场价格决定,在筹建处预算费用内支出。1、工资模式:协议工资制。2、临时性用工不享受福利政策。3、临时性用工不享有的各种奖励、津补贴。第四章社会保障体制以其它福利第十条按照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规定,筹建处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统一为员工办理以下社会保险。第十一条筹建处统一办理的各类社会保险有:1、住房公积金(限股东方派出的经理级人员);2、养老保险;3、失业救济保险;4、医疗保险;5、意外伤害、工伤事故保险。4第十二条筹建处统一办理的各类社会保险中按规定由员工本人缴纳部分由筹建处代扣代缴。第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筹建处积极发展福利事业,兴建福利设施,为员工生活、学习、休息提供必要条件。第五章实施及管理第十四条根据筹建处机构定员编制、岗位设置,员工严格实行一岗一聘,一律以筹建处聘(任)用的岗位为准,其岗位工资按照岗位排序对应确定岗位系数。职员分为一级职员、二级职员、三级职员、四级职员。员工初始岗位工资及标准由筹建处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第十五条岗位工资按月支付给员工。员工岗位工资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实行“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后,一律从变动之日起改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第十六条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因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按其对筹建处的影响程度,可减发或停发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外的各工资单元。第十七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和公休日原则上不实行加班,加班原则上采用事后补休方式处理,尽可能不采用补薪方式,补休一般安排在农历年底或项目竣工后集中或一次性办理。对必须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须经项目执行经理审批同意,可按实际加班天数计发法定节假日延时工资。第十八条员工加班后补薪的,一律以本人岗位工资除以法定5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月或167.3小时/月),换算成日工资或小时工资后,现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第十九条员工在各类休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办法处理:㈠事假工资:员工请事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㈡婚假、产假、护理假工资: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在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青岛市及筹建处有关规定执行。㈢丧假工资:员工休丧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岗位工资照发,其它工资单元不发。㈣工伤假工资: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按现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发给工伤津贴。㈤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工资照发,50%岗位工资作基数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比例计发。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够上岗的,按新聘任(用)岗位确定工资;不能从事工作的,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办理。㈥探亲假工资: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员工,在探亲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岗位工资照发,其它工资单元不发。㈦年休假工资: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岗位工资照发,其它工资单元不发。第二十条新进人员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对应工资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辞退、除名、开除的员工、中止合同等,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办理。6第六章薪酬计发第二十二条当月薪酬的支付日为次月的第10日。如遇支付日为公休或节假日,在公休日或节假日前一天支付。在作出必要扣除之后,工资或奖金的金额以银行卡方式支付给员工本人。第二十三条员工薪酬在支付前,作如下扣除:㈠扣除法定必须代为扣除的有关个人的其它的保险类费用;㈡扣除员工备用金、欠款;㈢扣除筹建处内部契约中规定的部分。第二十四条员工辞职或解聘,在办完相应手续结清相关关系后,筹建处向本人或直系亲属按以上规定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奖金及其它权益。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以上工资均为税后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筹建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十六条采用保密工资。员工不得将个人薪酬告知筹建处内员工及相关人员,也不得打探其他员工薪酬数额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筹委会批准实行,解释权在筹委会。附:员工工资标准表二OO八年七月日员工工资标准表7岗位类别岗位基本工资单元合计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岗位工资津补贴绩效奖励经理层*项目经理在补助内解决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12006000中层管理者财务经理/采购部经理(正职)副经理经理助理一般职员一级(专业主管)二级(采购、验收)2500三级(驾驶员、文员)四级(后勤人员)特殊职员设计及协调5000预算员(非常驻)安装顾问(两位)补助解决五级(临时工)协议或计件注:1、以上工资均为税后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筹建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绩效奖励方案依据筹建处季度、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员工的贡献大小制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本文标题: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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