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补充医疗保险(定稿)
1XXXXX有限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员工基本医疗,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年市政府第158号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6号和《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单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员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金的基本来源。按本企业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且保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按时提取,专款专用。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补充,其报销部分必须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的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按不重复和适当补助的原2则,年报销最高额为2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特别补助,由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第七条报销医疗费时,需携带符合规定的结算票据、病历、复式处方等资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弄虚作假或未能提供有效凭据的,不予报销。第八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项目:(一)基本补助金参保人员发生符合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属于个人支付的非住院、非门诊特病的医疗费。30周岁以下(含30岁),每人每月补助80元;31-40周岁(含40岁),每人每月补助100元;41-50周岁(含50岁),每人每月补助130元;51周岁及以上在职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70元。基本补助金按上述标准,凭合法票据年底一次性限额报销,每年度12月20日前将相关票据报到公司办公室。票面金额不足个人基本补助金标准者,按票面实际金额报销,余额不补。基本补助金当年有效,当年个人基本补助金逾期未报者,视为放弃。(二)住院医疗费补助1、住院医疗费补助符合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支付部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0%。32、超过北京大额医疗保险最高限额(20万元)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60%。(三)门诊特病医疗费补助门诊特病是指治疗期较长、需要长期用药的部分疾病(主要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通过公司办公室与公司领导协商批准后,可以享受门诊特病医疗费补助,补助金额依据具体情况经研究确定。(四)一次性医疗费补助一次性医疗费补助是指公司视当年统筹基金节余情况,用于支付特殊情况医疗费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使用。一次性医疗费补助主要用于解决特困职工、劳动模范、患大病重病等个人医疗费负担偏重的问题。第九条医疗费补助报销所需资料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补助金,按基本补助、住院医疗费、门诊特病医疗费和一次性医疗费规定标准执行。(一)基本补助金报销需持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票据,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审核后限额报销。(二)住院医疗费补助报销需持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单、住院费用结算单等相4关资料,经公司办公室定期审核后按规定报销。(三)门诊特病医疗费报销需提供门诊病历、医药处方、检查单、治疗单、医疗费有效收据(门诊特病的医疗费用支出必须符合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与门诊特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等不能混在处方及医疗费收据中),由公司办公室初审,经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定期限额报销。(四)一次性医疗费补助需要一次性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需本人提出补助申请,经公司讨论通过可以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的人员,需持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有效收据,由公司办公室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销。(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仍需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员,须提供住院病历、医疗费明细单及医疗费收据,经公司办公室及其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由办公室按审批结果执行。第十条补充医疗待遇(一)新入职人员,从其起薪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二)调出、死亡、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从其停薪并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起,终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5(三)在职转退休人员,从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属地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之月起,享受北京市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四)住院职工出院后一个月内,将医疗费补助报销所需的有关资料交到公司办公室。住院须跨年度治疗的,按属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享受当年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不报销上年医疗费。(五)为提高参保人员的费用意识,对享受一次性医疗费补助待遇的人员,个人自负比例不得低于10%。第十一条门诊特殊疾病管理(一)门诊特病的诊断标准门诊特殊病种及其补助标准。符合公司规定门诊特殊病诊断标准的人员,可享受公司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门诊特病待遇。(二)门诊特病管理1、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门诊特病待遇时,需提供近期由本地三级甲等医院出据的诊断资料(既往病史还应提供由本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当时出据的诊断资料);传染病、精神病由本地专科医院出据的诊断资料。证明所患病种的相关资料,经公司办公室初审后,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2、门诊特病实行定期复查制。经复查病情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的病种享受有关待遇;已治愈的,停止享受门诊特6病待遇。3、门诊特病患者就医原则上选择公司认可的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十二条监督与管理(一)公司办公室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医疗费支付台账,确保各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真实、准确。(二)公司办公室及时向公司报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情况,门诊特病病种及其补助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等有关政策,并按照最新有关政策标准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网际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XXXXXX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二月
本文标题:补充医疗保险(定稿)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29246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