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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971215版(查核小組專用)列管計畫名稱標案名稱查核日期一、品質管理制度Q:A、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1、工程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QA1)□4.01.01[-1,-2]□契約內未編列品管費用或比率不符規定,或□未編列承包商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或□未編列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4.01.02[-1,-2]□未明定監造廠商提報監造計畫與應含之內容,或□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或契約明訂者,未設置受訓合格之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4.01.03[-1,-2]工程契約□內未規定承攬廠商提報品質計畫與應含之內容;或□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未規定品管人員資格、人數及更換規定□4.01.04[-2,-4]□無品質督導及查驗紀錄或□未落實□4.01.05[-2,-4]□無查核、督導或查驗之缺失追蹤改善紀錄或□內容不實□4.01.06[-2,-4]監造計畫□無核定紀錄或□未確實審查□4.01.07[-1,-2]□機關委託監造,未於招標文件明訂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要求其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或□未明定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或□未規定監造不實致機關遭受損害之罰則,或□未規定建築師或技師於查核時到場或□未明定其未到場之處理規定□4.01.08[-1,-2]符合「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五點規定之附表之各類公共工程實施範圍者,未實施監造簽證□4.01.09[-1,-2]未依工程會92.07.23工程管字第09200305600號函,於新建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內載明:□1.應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2.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3.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等之看板;□4.01.10[-1,-2]□工程契約內未明定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應進行督察,並於查驗或查核時到場,或□未明定其未依前開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4.01.11[-1,-2]未將核定之委辦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或承包商品管人員,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4.01.12[-1,-2]未將執行不力之品管人員或委辦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予以撤換並調離工地,並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4.01.13[-1,-2]未於開工時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並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4.01.14[-1,-2]發現工程缺失,未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4.01.15[-1,-2]□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未於契約明定由符合CNS17025(ISO/IEC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或□前開檢驗或抽驗報告,未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4.01.16[-1,-2]查核金額以上新建、特殊或具紀念性質之工程未編列設置竣工銘牌費□4.01.18[-1,-2]使用飛灰混凝土,未依「公共工程使用飛灰混凝土作業要點」,於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內載明相關規定□4.01.19[-1,-2]未依工程會97.01.08工程管字第09700011700號函,將「公共工程(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納入新建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中或□工程契約未依營造業法第33條規定設置技術士及未規定人數□4.01.20.00專案管理廠商派駐現場人員(技服辦法-4)□4.01.20.01[-1,-2]未協調及整合各工作項目界面□4.01.20.02[-1,-2]□未審查或複核施工計畫、品管計畫、預訂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料□未審查或複核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歷□4.01.20.03[-1,-2]□未督導或稽核施工品質管理工作□未督導或稽核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4.01.20.04[-1,-2]未辦理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及督導□4.01.21[-1,-2]未依行政院核定97年1月23日起實施「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之規定,□辦理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公有建築物,應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始得申報開工;或□於取得綠建築標章後,始得辦理結算驗收□4.01.22[-1,-2]□未將維護規定納入工程契約或□未編列維護經費□4.01.99[-1~-5]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其他缺失:2、監造單位:(QA2)□4.02.01[-2,-4]無監造組織或監造計畫4.02.01.00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本項內容若未達查核金額者,應依契約規定查核)□4.02.01.01[-1,-2]監造計畫架構未包括品管要點規定之基本內容□4.02.01.02[-1,-2]□未訂定監造組織架構內各人員之職掌(現場人員之職掌應包括品管要點規定基本項目)或□未符合需求□4.02.01.03[-1,-2]□未訂定對承商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之審查時限或□未符合需求□4.02.01.04[-1,-2]□對承商之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送審情形未訂定管制辦法或□未符合需求□4.02.01.05[-1,-2]□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品質管理標準或□未符合需求□4.02.01.06[-3,-5]□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檢驗停留點或□未符合需求□4.02.01.07[-1,-2]□工程標的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未依單機設備、系統運轉、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抽驗程序及標準或□未符合需求,或□未監督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4.02.01.08[-1,-2]□未訂定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或□未符合需求□4.02.01.09[-1,-2]□未分別訂定「文件」及「紀錄」之管理作業程序或□未符合需求□4.02.02[-1,-2]無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審查認可紀錄□4.02.03.00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作業要點-11)□4.02.03.01[-1,-2]未訂定監造計畫□4.02.03.02[-1,-2]未監督、查證廠商履約□4.02.03.03[-1,-2]□未審查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未審查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商資格□未訂定檢驗留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4.02.03.04[-1,-2]未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4.02.03.05[-1,-2]□發現缺失時,未即通知廠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未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境保護等工作□4.02.03.06[-1,-2]未審核履約進度及履約估計價□4.02.03.07[-1,-2]未協調及整合履約界面□4.02.03.08[-1,-2]未填報監造報表□4.02.04[-1,-2](刪除)□4.02.05[-1,-2]□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設置人數不符規定或□新設或異動時未提報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登錄表(查核金額以上工程)□4.02.07[-1,-2](刪除)□4.02.08[-1,-2]施工品質或材料不符規定,未依約處置□4.02.09[-2,-4](刪除)□4.02.10[-1,-2]未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或不確實□4.02.11[-1,-2]□未審核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或□不確實□4.02.12[-1,-2]□未執行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或□不確實□4.02.13.00建築師(建築師法第18條)□4.02.13.01[-1,-2]未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4.02.13.02[-1,-2]未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4.02.13.03[-1,-2]未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4.02.14.00公共工程實施設計、監造簽證者之技師(技師法子法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4.02.14.0[-1,-2]□未審核品質計畫書與施工計畫書□未審查施工圖說□4.02.14.0[-1,-2]□未辦理材料與設備抽查、施工查驗與查核□未辦理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4.02.14.0[-1,-2]未親自執行簽證□4.02.14.0[-1,-2]涉及現場作業者,未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4.02.99[-1~-5]其他監造單位品管缺失:B、承攬廠商:(QB)□4.03.01[-1,-2]□無施工計畫書,或□未符合需求,或□未落實執行□4.03.02[-1,-2]□無品質計畫書,或□未落實執行或□未符需求4.03.02.00品質計畫內容(本項內容若未達查核金額者,應依契約規定查核)□4.03.02.01[-1,-2]品質計畫架構未含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基本內容(查核金額以上需9項,1000萬至5000萬至少4項)□4.03.02.02[-1,-2]未訂定品管組織架構內各人員之職掌(專任工程人員及品管人員之職掌,應包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基本項目)□4.03.02.03[-1,-2]未訂定各分項工程施工要領□4.03.02.04[-1,-2]未訂定各分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4.03.02.05[-1,-2]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檢驗時機(含監造單位訂定之限止點),或檢驗頻率□4.03.02.06[-1,-2]工程標的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未依單機測試、系統運轉、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檢驗程序及標準□4.03.02.08[-1,-2]未分別訂定「材料」及「施工」之不合格品管制作業程序□4.03.02.09[-1,-2]未訂定矯正與預防措施執行時機或流程□4.03.02.10[-1,-2]未訂定內部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4.03.02.11[-1,-2]未分別訂定「文件」及「紀錄」之管理作業程序□4.03.03[-2,-4]施工日誌□未落實執行或□未依規定制定格式□4.03.04[-2,-4]品管自主檢查表□未落實執行或□檢查標準未訂量化値□4.03.05[-3,-5]□對材料檢(試)驗報告未予審查,或□無材料/設備進料及送審管制總表,或□未符合工程需求□4.03.06[-2,-4]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等履約事項□無缺失矯正預防,或□缺失未追蹤改善,或□未落實執行□4.03.07[-2,-4]](刪除)□4.03.08[-2,-4]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或契約明訂者,品管人員□新設或異動時未提報登錄表,或□設置人數不符規定□品管人員未專任(不得兼任其他職務)□4.03.08.00品管人員(本項內容若未達查核金額者,應依契約規定查核)□4.03.08.01[-1,-2](刪除)□4.03.08.02[-1,-2]未執行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作業要點-6)□4.03.08.03[-1,-2]未做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作業要點-6)□4.03.08.04[-1,-2]未依據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作業要點-6)□4.03.08.05[-1,-2]品質文件、紀錄管理未妥適(作業要點-6)□4.03.09[-1,-2](刪除)□4.03.10[-1,-2]不合格品之管制未依約處置□4.03.11.00專任工程人員□4.03.11.01[-1,-2]未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營造業法第35條)□4.03.11.02[-1,-2]未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營造業法第35條)□4.03.11.03[-1,-2]未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營造業法第35條)□4.03.11.04[-1,-2]未於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營造業法第35條)□4.03.11.05[-1,-2]未督導現場施工人員及品管人員,落實執行契約規範(作業要點-7)□4.03.11.06[-1,-2]未填具督察紀錄表(作業要點-7)□4.03.12.00[-1,-2]工地主任未(營造業法第32條)□4.03.12.01[-1,-2]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4.03.12.02[-1,-2]按日填報施工日誌□4.03.12.03[-1,-2]管理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4.03.12.04[-1,-2]辦理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
本文标题:工程施工查核小组查核品质缺失扣点纪录表9712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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