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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在于执着第一讲宪法基本理论【本讲知识结构图】【本讲重点难点提要】1.宪法的三个特征,尤其掌握宪法的根本性的表现形式。2.宪法的形式分类(成文与不成文;刚性与柔性;钦定、民定与协定)3.中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4.宪法的渊源,尤其重点掌握宪法典的结构、宪法判例与惯例。5.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一.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1.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2.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3.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的时候,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宪法》第5条第2款)。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第5条第3款)。(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宪法是法2.宪法是更高的法基本理论宪法概念、特征、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渊源、效力、作用宪法与宪政成功在于执着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的形式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1)提出者:蒲莱士(2)分类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3)定义: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最重要的思想渊源。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英国宪法的主体有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1)提出者:蒲莱士(2)分类的标准: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的程序。(3)定义: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一般又有三种情况: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②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③特别的机关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修改。【注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注意】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1)分类的标准: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2)定义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14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年意大利萨丁尼亚王亚尔培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如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二)实质分类1.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的类型,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2.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分类,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假的宪法。列宁认为:同现实脱节时宪法是虚假的,当他们一致时宪法不是虚假的。四.宪法的发展历史(一)宪法产生的条件: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二)新中国宪法的历史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2.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成功在于执着3.现行宪法的修正1988199319992004第1—2修正案第3—11修正案第12—17修正案第18—31修正案1、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删去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1、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政策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9、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修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10、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1、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四.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1)法国布丹首创主权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2)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3)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4)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5)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成功在于执着2.基本人权原则(1)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2)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3)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3.法治原则(1)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2)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4.权力制约原则(1)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2)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3)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分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原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4)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权力机关的组成成员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五.宪法的作用(一)宪法的一般功能1.确认功能(1)确认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2)确国家权力的归属,使统治阶级的地位得到合法化(3)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为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提供统一的基础;(4)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为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提供共同遵循的价值体系。2.保障功能: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地保障3.限制功能:宪法既是限权法又是授权法4.协调功能: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二)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1.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1)确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2)确立了立法统一的基础(3)宪法确立了解决法律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4)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2.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宪法是执法的基础与原则。3.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1)宪法是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来源(2)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4.宪法在守法中的作用:认真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内容。六.宪法的渊源、宪法典的结构、宪法规范(一)宪法的渊源1.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1)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性法律只是成功在于执着普通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2)在成文宪法的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3.宪法惯例(1)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有同等效
本文标题:2018宪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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