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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6〕21号2006年8月2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发改农经〔2006〕1485号)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先后兴建了278座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目前,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共计160.38万人(三峡水库农村移民人数另行核定),其中:我省兴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125.38万人,外省水利水电工程迁赣安置的水库移民35万人(其中,浙江新安江、富春江水库迁赣移民30万人,湖南韶山灌区大中型水库迁赣移民5万人)。移民搬迁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帮助下,通过国家扶持和广大移民群众的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移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普遍较差。全省农村水库移民人均收入只有1600元,相当于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半左右;移民生产资料缺乏,人均耕地只有0.7亩;移民安置区“行路难、饮水难、上学难、就医难、用电难”问题还比较突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切实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后期扶持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按照“建设创新创业江西、绿色生态江西、和谐平安江西”的战略部署,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目标。近期目标是,用5年时间,基本解决移民的温饱问题,重点解决移民的口粮、危房、饮水等生计问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得到改善,移民人均收入达到当地群众平均水平的60%以上。中长期目标是,到2026年,妥善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拓宽增收渠道,形成特色产业,基本做到“居有房,耕有田,生产有技能,致富多门路”,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本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发展(三)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所有大中型水库移民均列入后期扶持范围。--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在按国家规定提高前期补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加大对移民的后期扶持力度,帮助移民尽快达到当地农村平均生活水平。--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在近期主要解决移民基本生存问题,并通过扶持移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短、平、快项目,解决移民的温饱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科学规划,加大投入,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长远发展问题。--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加强对移民的科技培训,提高移民素质和致富本领。在国家扶持下,积极引导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解决好生存和发展问题。--坚持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全省实行统一的扶持标准和扶持年限,各地根据移民安置的实际情况和移民群众的意愿,采取切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方式和扶持措施。--坚持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政府是移民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分别对本地区的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省政府文件二、后期扶持范围、标准、期限和扶持方式(一)后期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农村现状人口,包括我省兴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以及浙江省新安江、富春江水库、湖南省韶山灌区的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迁赣安置的水库移民。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实际动迁的人口,搬迁后的繁衍人口不列入扶持范围。省对各设区市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已列为扶持对象的移民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死亡、转为非农业户口、繁衍人口中嫁出和入赘到非移民户的移民人口不再列入扶持范围。核减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留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移民的突出问题。(二)后期扶持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三)后期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四)后期扶持方式。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并将扶持对象准确核定到人。对下列移民必须将扶持资金直接补助给移民个人:年满55周岁的女性移民和年满60周岁的男性移民;未成年的移民孤儿;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的在读移民学生;因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移民;嫁出和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原迁移民;人数少于所在村民小组人口总数20%的插花安置移民;需要进行危房改造的贫困移民。对上述实行现金直补的移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一次,并在移民安置区张榜公示。对难以将扶持对象准确核定到人、难以协调处理好移民与为移民无偿调整土地的原住农民的关系、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的地方,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解决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现金直补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各地具体采取哪种扶持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采取直接将扶持资金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为每个移民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编制项目扶持规划,项目要落实到移民村组(自然村),确保移民群众能直接受益。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三、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步骤(一)制定政策方案阶段(2006年6月-7月)。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分别制定《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方案》、《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核定登记办法》、《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办法》、《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宣传提纲》、《江西省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预案》、《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办法》、《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二)政策试点阶段(2006年7月-9月)。试点工作在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移民办具体负责。全省从7月1日开始,用3个月的时间,选择修水县东津水库移民、乐平市两江迁赣移民、靖安县罗湾水库移民和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迁赣移民、宜丰县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迁赣移民、乐安县湖南迁赣移民、赣县上犹江水库移民、德兴市双溪水库移民、分宜县西坑水库移民和芦溪县坪村水库移民开展新政策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由省移民办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在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全面展开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试点工作安排详见《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工作方案》。(三)政策宣传与干部培训阶段(2006年7月-8月)。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按照《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宣传提纲》内容,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移民部门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把国家政策毫无保留地交给移民群众,使每一个移民全面了解、正确理解国家的各项扶持政策。同时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和激化矛盾。各级政府要根据移民工作任务的轻重,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和安置区开展工作。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省移民办负责制定培训工作方案,分期分批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四)扶持对象核定登记阶段(2006年8月-10月)。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必须将中央核定给我省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落实到具体村组(自然村)、移民户。能够核定到人的,一定要核定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定到人。核定登记的依据:本省水库根据水库设计文件和移民安置规划核定原迁移民身份;外省水库迁赣移民根据搬迁时迁出地政府的有关文件、安置地接收安置移民的原始文件,或户口迁移证明等资料核定原迁移民身份。在此基础上,以2006年6月30日户籍为依据,核定农村现状移民人数。核定登记对象:2006年6月30日户籍在我省的原迁农村移民及繁衍人口(含依法收养的人口)、娶入和入赘到移民户的非移民人口、嫁出和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原迁移民本人,以及上述人员中参军、入学的现役义务兵、接受国民教育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均可列入扶持范围。核定登记程序:移民人口登记采取由移民本人申请,经审核登记、张榜公示、移民个人与移民部门签章认可等程序。对拟列入扶持对象的移民,要以户为单位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人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签章认可。无法核定到人的,要说明无法核定到人的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搬迁时间等。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村组签章认可。核定登记成果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造册,逐级上报,经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扶持范围。自主外迁安置的移民和原迁移民中嫁出、入赘到非移民户的人口登记,由本人提出申请,回原籍登记,经确认后纳入原籍后期扶持范围。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尚未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按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2006年7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详见《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核定登记办法》。(五)确定扶持方式与编制规划阶段(2006年9月-12月)。各市、县(区)要在对移民扶持对象核定登记的基础上,按照《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全面分析当地移民安置实际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意见,确定合适的后期扶持方式。在确定扶持方式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包括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以县为单位编制,逐级汇总上报,在2006年9月底之前完成编制工作。规划包括现金直补和项目扶持两个部分。采取将扶持资金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要列出资金发放的移民村组(自然村)、人数及资金额度;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以水库移民村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编制项目规划,作为安排后期扶持资金的依据。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安排跨村组(自然村)的大项目。项目必须落实到移民村组(自然村),并经本村组(自然村)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后列入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
本文标题: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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