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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注:本稿件加下横线部分属于拟修订或增加的内容。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以下简称“资格许可”)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安检机构(含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安检机构资格许可遵循统筹规划、数量控制的原则。同一市(地)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车辆检测线的设置,若按规划区域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则以每年2万辆/线确定;若按每年机动车检验量控制,则以1.5万辆/线确定。低于上述指标之一,一般不增加设置相同类别的安检机构。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质监部门”)负责本省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第五条省质监部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本省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的设置规划,实施资格许可。2在同一规划周期内,当设置规划指标用完或者规划未得到批准前,不受理资格许可申请。第六条安检机构获得资格许可,必须满足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要求。第七条申请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申请设立安检机构、检测线的固定场所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四)申请设立的安检机构、检测线的详细地址及该地点在本县(县级市、区)的具体方位图;(五)安检机构建设规划,包括建设周期、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设计方案、履行建设规划的书面承诺等。申请人应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原件供核对。第八条省质监部门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对申请设立安检机构的规模进行控制。地级以上市(不包括地级市)市区内申请设立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以半径8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为原则,地级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以半径5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3为原则。但在同一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远超过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数量的除外。在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以县、县级市、区为单位)内,规划设立同类检测线少于2条(含2条)的,每个申请人只能申请设立1条检测线;多于2条的,每个申请人最多可以同时申请设立2条检测线,但应在同一检测场所设置。同类检测线是指检测车型相同的检测线。第九条省质监部门应当在本省安检机构数量、规模设置规划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15日内,在省质监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接受资格许可申请的起止时间,该起止时间应不少于7日,公布时间与开始接受申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10日。申请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应当在省质监部门公布的起止时间内提出,省质监部门不接收起止时间之外提交的申请。第十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监部门应当予以接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监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告知。省质监部门应详细、准确记录接收申请材料的时间(需补正申请材料的,以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并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第十一条在规定的接受资格许可申请的时间截止前,省质监部门应当通过公众可以查询的途径每天公布接受申请的情况。第十二条省质监部门应当对接收的申请材料,拟设安检机4构(检测线)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三条省质监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申请人提前提出申请,或逾期提出申请(含逾期不能补正申请材料),或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在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二)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数量小于或等于规划的数量时,在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三)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数量大于规划的数量、因数量限制不能都作出受理决定时,通过公开抽签决定受理申请的对象,在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省质监部门组织实施公开抽签活动所需时间)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第十四条省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开抽签活动。公开抽签的程序如下:(一)省质监部门公布参加公开抽签活动的申请人名单及公开抽签活动相关安排,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参加公开抽签活动。(二)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省质监部门提交参加公开抽签活动的书面声明。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书5面声明的,视为放弃公开抽签权利;因申请人放弃公开抽签权利、以致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数量小于或等于规划数量的,省质监部门取消公开抽签活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办理。(三)省质监部门举行公开抽签仪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受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公开抽签活动。(四)公开抽签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省质监部门根据公开抽签结果对抽签选出的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决定书;对抽签落选的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获得受理的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建设安检机构。第十六条省质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人延长审查时间、审查组现场审查的时间、受审查安检机构审查不合格进行纠正所需要的时间),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的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安检机构建设的,可以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延期审查,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算)。6申请人在申请延长的期限内未完成安检机构建设,省质监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七条省质监部门应及时在省质监部门网站公布获得资格许可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情况。第十八条安检机构获得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后,方可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第十九条获得受理的申请人不得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设立地点等要素;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经省质监部门批准。第二十条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内,提出申请的数量,或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数量,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数量小于规划的数量,省质监局根据机动车检测需求的迫切程度,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布余下安检机构数量、规模设置规划及接受资格许可申请的起止时间,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批;也可以将其与下一年度设置规划一并实施。获得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可以申请期满换证;因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被依法取消资格、不符合技术条件未获得资格许可、自动放弃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等原因产生的检测线资源空缺,由省质监部门按前款规定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7《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2007年,《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出台,成为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下称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我局依据《实施办法》实施了我省2007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设置规划。从实施检测线设置规划的过程来看,《实施办法》的操作性还是比较强的,但2007年我局依据《实施办法》实施了2007年我省机动车检测线设置规划后,一些企业和个人认为我省现有的安检机构审批办法存在“暗箱操作”、审批透明度不高等问题,主要是对《实施办法》设定的两个做法提出质疑,我局进行了对照分析。一是以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作为审批依据的做法。《实施办法》把申请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时间先后顺序作为主要审批依据(如有多个申请人同样符合条件,先申请者得),虽然同时规定了“同一日提交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时间相同”,以避免以“时、分、秒”计算申请时间、申请人争相提交申请的情况,但即使这样,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对《实施办法》关于申请时间的规定不掌握,未能及时提交申请,导致未能获得批准。二是对多个申请人同时符合条件但因数量控制原因无法都作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择优8的做法。我局委派的审查专家根据申请人的技术条件进行审核、择优并提出意见,其审核工作容易受人为因素干扰。二、对修订内容的说明(一)保持政策延续性,继续采用“先批后建”的做法。我省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政策发生多次变化,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存在一定弊端。例如,2006年,我局依据《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府102号令)开展了资格许可,部分申请人当时未具备检验厂房等硬件设施,我局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此后,总局87号令出台并规定安检机构必须先通过计量认证(实质上要求先建设)才能获得许可。当时未获得许可的小部分申请人因此建设了检验厂房等硬件设施,并参与我局依据《实施办法》实施的资格许可,但因为公开竞争或者选址存在合理布局问题等原因,这些机构至今未能获得许可,成为一个遗留问题。《实施办法》允许申请人“先批后建”,有效降低了申请人的投资风险。(二)对申请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时间要求进行修订。一是仍然规定申请人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提交申请,但不再规定根据时间先后顺序,而是规定申请人只要在省质监部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即可。二是在时间规定上,增长开始接受申请的公示时间,而缩短收取申请材料的时间。通过修订达到两个目的:第一,申9请人可以更好的把握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有关要求;第二,减轻质监部门的工作压力,收取申请材料的时间缩短将使得工作量减少,尤其是现场审查的工作量(《实施办法》规定了截止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完成整个许可程序的要求很高,压力很大),这一做法基于一个假设,即积极的、符合条件的、准备充分的申请人往往会在开始接受申请的前几天提交,因而后几天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相对较少,对整个许可工作的影响较小。(三)引入公开抽签的做法。修订稿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引入了公开抽签的做法,并在第十四条明确了公开抽签的程序,解决了“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规划区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数量大于规划数量、因数量限制不能都作出受理决定”情况下的公平问题,用“公开抽签”代替原来的“择优”。(四)强化质监部门对检测资源的规划职能。一是规定由省质监部门对全省检测线实行统筹管理,对空缺的检测线资源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规划审批。二是提高资格许可的门槛,对首次许可时技术条件较差的安检机构,在办理安检机构期满换证时严格按照规定技术条件进行把关,督促其提高技术条件和检验能力。
本文标题: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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