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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QC/RY557-2003CQC标志认证实施规则(耳机产品)受控状态:受控受控编号:P02发布:2003/06/25实施:2003/07/28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为了保证CQC标志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认证各项工作符合ISO/IEC导则65、IAF对导则65的解释文件、CNAB认可准则相关文件要求,以及CQC产品认证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使各项相关活动得以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特殊要求。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起草人:张伟本特殊要求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授权解释CQC/RY557-2003耳机产品实施规则修订:版号:1修订日期:第1页共15页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家用重放系统的各类头戴耳机、家用非头戴耳机及单耳机也可参照使用。本实施规则必须与《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试用)》一起使用。2认证申请2.1申请单元划分申请单元中同一规格,同一型号的耳机产品,为一次申请。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2.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产品规格书:(2)同一个申请单元所包含的产品规格清单:(3)其他需要的文件。3型式试验3.1型式试验的送样3.1.1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申请单元应按产品的不同规格、型号申请,送样样品的规格、型号应与申请单元一致。型式试验后出具检验报告。3.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CQC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CQC/RY557-2003耳机产品实施规则修订:版号:1修订日期:第2页共15页责。送样数量为:按一个申请单元认证时,样品总数为3付。3.1.3样品及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相关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3.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3.2.1检验标准GB/T14471-1993《头戴耳机通用技术条件》GB/T13581-1992《高保真头戴耳机最低性能要求》3.2.2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GB/T14471-1993中款项1纯音检听4.52额定阻抗4.6.13频率响应4.6.44特性声压级(灵敏度)4.6.55左右声道的频率响应之差4.6.66总谐波失真4.6.73.2.3检验方法CQC/RY557-2003耳机产品实施规则修订:版号:1修订日期:第3页共15页依据GB/T14471-1993《头戴耳机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3.3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4获证后的监督4.1监督的内容按《头戴耳机产品自愿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1)进行核查。4.2获证后的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具体抽样方法和要求按CQC有关规定执行。5.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5.2加施方式可以采用CQC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或丝印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CQC/RY557-2003耳机产品实施规则修订:版号:1修订日期:第4页共15页附件1头戴耳机产品自愿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产品名称认证依据标准试验项目(标准条款编号)确认检测例行检测外形尺寸4.3.1一次/半年或一次/批外观及机械质量4.3.2一次/半年或一次/批√机械连接4.4.1一次/半年或一次/批纯音检听4.5一次/半年或一次/批√额定阻抗4.6.1一次/半年或一次/批头戴耳机GB/T14471-1993频率响应4.6.4一次/半年或一次/批CQC/RY557-2003耳机产品实施规则修订:版号:1修订日期:第5页共15页特性声压级(灵敏度)4.6.5一次/半年或一次/批左右声道的频率响应之差4.6.6一次/半年或一次/批总谐波失真4.6.7一次/半年或一次/批注:(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2)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3)例行试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4)确认检测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实验。
本文标题:CQC标志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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