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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缘起:(一)根本原因:人地关系恶化1.第一个时期,农业文明时期。18世纪工业革命之前2.第二个时期,工业文明时期。工业革命开始(1760)至二战结束3.二战结束至今(二)直接原因:社会关系失范。1.由环境与资源问题引发的社会关系冲突。2.国家之间土地、水资源纷争产生国际法规范。3.环境污染和公害是国家和公众之间的关系需法律约束。环境法:是指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各种法规和法律渊源的总和。环境法学:是指对环境保护规律,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二)社会作用: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环境与资源保护科学技术的进步、预防和制裁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改善并促进人地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理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一)法律规范构成的科技性:根据科学技术以及科学推理的结论确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根据自然科学规律确立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准则(二)法律方法运用的综合性(三)保护法益确立的共同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立法者拟实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理想和目标,是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依据。(一)环境立法的目的:是立法者在考虑制定环境法律之前所要明确确立的、基本的立法意图,是确立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思想和理论的结晶。(二)我国环境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律关系:1、概念:是指环境法律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含义: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环境社会关系,环境法律关系只能是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社会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由环境法律行为引起的实际关系。3、特点:1.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社会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3.环境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因为参与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法律关系的要素:(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益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主要指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二)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益客体”。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环境要素及其性状以及人类的行为。“物”和“行为”两种。(三)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内容。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又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强制。法律上的权利,为特定利益之享有及必要时以法律为后盾担保其实现的资格或能力。法律上的义务则是与权利相对应的伴随物。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环境权的类型: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一)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包括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决定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许可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权以及法律赋予的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二)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环境法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环境法律规范体系:是指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系统。环境法规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系统。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是指通过环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特点和环境工作基本政策的、对环境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2.含义:首先,是由环境法确认的普遍性指导准则。其次,是指导环境立法所特有的准则。再次,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是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和环境法制建设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3.原则:环境与资源可持续原则、预防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责任公平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与资源可持续原则:1.概念:是指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各类发展决策中将环境、经济、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发展相协调一致,而不至于顾此失彼。2.实现:第一,以建构循环经济、循环社会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离你那,推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和规范在各层次、各领域、各环节的整合创新。第二,在坚强必要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管制的前提下,将市场机制与技术创新机制纳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创新的视野,通过积极的价值规律和有效的技术创新,促进环境与资源可持续性原则的实现预防原则:1.涵义:一是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带来的可能的环境危害事前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的产生;二是在科学不确定的条件下,基于现实的科学知识去评价环境风险。2.形成与发展:⑴该原则首先发端于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采用,然后才扩展到其他国家。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展开⑵.在科学不确定条件下,对可能的环境危害的预防:1987年0ECD提出了一个更为严格的环境政策和法的原则——谨慎原则或称谨慎预防原则。谨慎原则是指当某些开发行为的未来影响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情形下,只要发生危害的风险存在着可能性,决策者就应当本着谨慎行事的态度采取措施。3.实现:基本思路是实现环境与发展决策的一体化。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创新的重心向预防优先、风险防范、源头控制和决策一体化转移。4.意义:明确了防与治的辨证关系;明确了防治环境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措施:体现在环境影响评价、源消减、清洁生产和综合治理上;该原则集中了当代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思想的精华:主要体现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的3R原则、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思想;该原则是指导环境立法的重要原则;明确了科学不确定性和环境保护实际行动的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责任公平负担原则:1.概念:是指对环境问题所涉及的相关主体,如开发者、污染者、受益者以及主管者等,在使用环境资源或对环境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时,应当按照环境正义精神,公平分配相关利益及其负担,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环境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2.内容:(一)实现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①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②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③积极探索实现后代人环境权的制度安排(二)实现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①污染者负担制度⑴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⑵健全排污收费制度。⑶明确污染者保护环境、治理环境的责任,采取限期治理的措施。(4)实施环保奖励政策。②开发者养护制度③受益者补偿制度④主管者负责制度3.贯彻实施:第一,实行排污收费或者征收污染税制度。第二,实行废弃物品再生利用和回收制度。第三,实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补偿费或税制度。第四,建立环境保护的共同负担制度。公众参与原则:1.涵义:公众有权知晓、参与、监督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的社会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决策及其实施,并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表达自己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意愿,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与环境公共利益2。实现:一是环境信息公开机制,二是公众意愿表达机制,三是法律实施监督机制,四是司法救济机制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法律制度: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还可以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任务,依据环境资塬法的基本原则而制定、调整某一类或某一方面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资源法律基本制度:指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原则确立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资源法律特别制度:指在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为实现立法目的而确立的具有领域性、针对性和特殊性的法律措施和方法的总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确立原则:1.具体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2.具体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共通性和本质性的法律措施3.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对法的“立、改、废”逐步完善环境资源标准:是国家依法对环境资源领域所需要的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各种技术性规范的总称,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限制环境和总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和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审批程序、法律后果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大体上包括两类,一是政府宏观决策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一般反映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主要包括对拟议行动方案及其可供选择的其他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科学评估、受影响的环境及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等两大方面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确定是否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判断、确定评价范围和项目程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程序、公众参与程序,以及最终决定程序等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放单位,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由环保部门设定一定期限和目标,并由排污单位进行治理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环境费制度:是指国家或其他公法人团体以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为目的,依法向环境与资源利用行为人收取的与其行为想对等的金钱。环境费的特征:(1)环境费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环境费的作用具有补偿性。(3)环境费的用途具有专门性。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因开发利用规划的失误造成土地资源过度开垦、或改变原自然环境的使用功能和生态功能,而造成生态不良影响的区域补救或拯救:补救措施适用于依据众所周知的事实与自然规律可以判定行为的结果将会造成自然破坏及其损坏的领域。拯救措施主要是针对生长受到人为活动或自然灾害威胁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行为,目的在于保护或者会发野生动植物的生长环境。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防治法:也称污染控制法或污染预防法或公害规制法,是指国家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原因活动实施控制,达到保护生活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浓度控制:是指在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控制的手段上,主要以污染物的浓度作为控制对象的一种污染物排放控制方法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一定时空条件下环境容量的限值,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定量控制的方法排污交易:时随着总量控制制度发展起来的一种通过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制度大气污染:一般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本文标题:环境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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