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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考核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建发〔2009〕225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确保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考核考评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现印发执行。附件: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考核考评办法(试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考核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不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质量监督的国家、省重点工程)新建、扩建、改扩建(含BT、BOT、TOT等融资方式)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市属重点工程)质量均属考核考评范围。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的质量考核考评工作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条参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市属重点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机构均属考核考评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考核是由建设单位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的考核;本办法所指考评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考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城四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昆明空港经济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级财政投资三千万元以下及区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质量组织考核考评;其他市属重点工程的质量考评由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昆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其中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公共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考评,昆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市政工程质量进行考评。县(市)区辖区内市属重点工程的质量考核考评工作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为减少直至消除建设工程质量通病,施工单位应于合同签订30日内,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送建设单位备案。第六条市属重点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制。建设单位应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及工程质量管理的奖惩措施;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质量责任书和质量目标要求,制定实施质量目标管理的措施和方案并严格落实。第二章考核考评的依据和方式第七条考核考评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和工程设计文件、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文件,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法进行考核考评工作。第八条昆明市市属重点工程质量考核考评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实施过程中的考核考评。重点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道工序的质量按规范标准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考评;二是竣工验收的考核考评。重点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按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考核考评。第九条考核考评机构根据市属重点工程建设情况,每月编制考核考评计划,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送被考核考评的建设单位。考核考评工作应对市属重点工程全覆盖。第十条市属重点工程,必须按照《昆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建发〔2008〕696号)的规定,对按规定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检测点取样(检测)数量的30%,送当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试验和检测。检测检验结果应同时报送考核考评机构。第十一条质量通病是考核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第十二条市属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对其负责的建设项目重要隐蔽工程及重点结构、分部分项验收时,应通知考核考评机构人员参加。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昆明市重点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督查组”(以下简称巡查组),重点对四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昆明空港经济区的市属重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的巡查督查。巡查组每月编制《昆明市重点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督查通报》,发至全市市属重点工程项目部,并同时报送考核考评机构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巡查组在巡查督查中发现质量通病,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或限期整改;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考核考评机构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第十四条考核考评机构根据考核考评的依据和质量行为的考核考评内容、检测数据、《昆明市重点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督查通报》等,逐项评定。考核考评机构认为有必要,报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对考评项目进行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评定结果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个档次。第十五条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分部分项工程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验收标准的,当次考核考评评定结果为“不符合”档次。第十六条对考核考评为“不符合”档次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考核考评机构对“不符合”档次的建设工程复查率应达100%。第十七条实行市属重点工程质量安全考核考评公示制度。考核考评机构在编制月度考核考评计划时,同时编制上月度考核考评通报,报送相关部门,必要时在昆明建设信息网上公示。第三章质量行为的考核考评内容第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对市属重点工程参建各方认真履行各自质量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考评。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的考核内容:1、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2、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3、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4、是否选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5、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6、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7、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情况;8、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9、按照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监督其落实情况;10、是否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情况;11、是否严格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了考评的情况。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考核内容:1、工程项目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2、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业务,接受挂靠、出卖图签情况;3、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情况;4、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设计深度要求及签发手续健全情况;5、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6、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情况;7、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8、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真实、准确情况;9、是否在工程设计中提出技术可行、经济实用的质量通病防治专项要求。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考核内容:1、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按投标承诺的到位情况;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监理措施、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专项要求)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3、对总包、分包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审查情况;4、审查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使用,实施“见证取样”的情况;5、在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现场实施旁站监督,平行检验,进行质量控制,履行质量责任的情况;6、组织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组织工序、部位、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和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并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情况;7、是否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及监督其实施情况;8、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情况;9、坚持工程质量例会制度及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考核内容:1、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2、施工单位资质、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按投标承诺的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人员上岗资格、配备按投标承诺的到位情况;3、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4、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措施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5、对施工中所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是否执行进场检验制度情况;采用新材料时除提供产品合格证、新材料鉴定证书外,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检测复试;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7、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是否及时上报,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8、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9、《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批准、备案及落实情况。第四章工程实体质量的考核考评内容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工程1、路基:压实度;弯沉值。2、基层:厚度;压实度;弯沉值。3、面层:厚度;压实度;弯沉值及面层材料强度。第二十四条城市桥梁、涵洞、隧道工程1、基础:平面位置(轴线)、尺寸、高程、材料。2、下部结构:钢筋制安、预应力张拉;尺寸;材料;支座安装。3、上部结构:钢筋制安;预应力张拉;尺寸;材料。4、钢结构制作与安装:材料;组装拼接。5、结构荷载试验。第二十五条给水、排水管道工程1、沟槽:宽度、高程、材料。2、安管顶管:管轴线;管内底高程。3、回填:压实度。4、功能检测:压力试验;闭水试验。第二十六条污水处理厂,泵站工程1、给水、排水构筑物(1)基础:平面位置(轴线)、尺寸、高程;钢筋制安;材料。(2)主体结构:钢筋制安;材料及构配件。(3)功能检测:满水试验。2、附属房屋建筑(1)基础:平面位置(轴线);尺寸、高程;钢筋制安;材料。(2)主体结构:梁、柱、板、承重结构的尺寸;钢筋制安;砌体及砼强度。(3)装饰装修:涉及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部位。3、安装工程(1)工艺管道:管道连接;功能性试验,检测。(2)设备安装: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3)电器安装:绝缘电阻;漏电保护;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第二十七条城镇燃气、供热工程1、地基基础处理。2、设施、设备、管道布置及安全间距。3、设备安装:施工验收、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验。4、工艺管道:管道连接;X射线无损探伤检测;防静电检测。5、电器、仪表安装、防爆、绝缘电阻、漏电保护、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的检测;泄露报警装置检测;阀门使用功能检测、调试。6、消防系统:使用功能检测。7、功能检测:压力试验;严密性试验。8、管材防腐检测:耐电压强度检测。9、附属房屋建筑:按GB50300-2001标准抽查。第二十八条城市垃圾处理工程1、构筑物(1)地基基础:地基检测、验槽、验收;基础尺寸;钢筋制安;砼强度。(2)主体结构:钢筋制安、砼强度,砂浆强度。(3)功能检测:渗滤液防渗检测。2、设备安装:施工验收;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3、附属房屋建筑(1)地基基础:地基检测、验槽、验收;平面位置(轴线);高程;砼强度。(2)主体结构:梁、柱、板、承重结构的尺寸;钢筋制安;砌体及砼强度。(3)装饰装修:涉及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部位。第二十九条城市照明工程1、地基基础:平面位置、尺寸、高程;钢筋制安;砼强度。2、安装:绝缘电阻;漏电保护;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第三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1、工程中间验收。2、苗木进场检查验收。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及交通设施工程1、地基基础:地基检测、验槽、验收;基础尺寸;钢筋制安;砼强度。2、主体结构:钢筋制安;砼强度;钢结构组装、连接。3、电器安装:绝原电阻;漏电保护;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检测。4、附属房屋建筑(1)地基基础:地基检测、验槽、验收;平面位置(轴线);高程;砼强度。(2)主体结构:梁、柱、板、承重结构的尺寸;钢筋制安;砌体及砼强度。(3)装饰装修:涉及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部位。第五章考核考评结果的奖罚第三十二条市属重点工程参建各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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