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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厂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厂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及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在厂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设部门、设计部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人员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项目设备部门的职责(1)项目设备部门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安全生产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工商营业执照和试工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2)根据项目风险评价和选择规定的有关要求,发布招标通知书,承包商根据招标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投标书。安全环保部对其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进行审核,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选择信誉高、承担风险能力强、安全管理规范的施工单位。(3)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最近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特殊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4)签订合同:中标后的承包商,应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他人员到企业施工和工作,在签订工程项目协议书的同时,安全环保部必须同时签订安全、防火责任协书,明确各自的安全、消防责任。(5)安全教育。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准进行施工作业。a安全环保部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b设备项目部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执行《事故管理制度》;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6)项目设备部门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厂区建筑设备安全。(7)项目设备部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8)项目设备部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9)项目设备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设备部应当自开工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公司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备案。(10)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1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13)工程设备部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和安全环保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上级报告。(14)为建设工程提供建材·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15)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时,应由施工方报请项目部。由项目部出具《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部签字确认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实施作业。(16)项目完工后,由项目设备部·安全部·施工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填写《竣工验收报告》,各方签字生效。竣工项目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及设计要求,项目完工后交由厂办备案使用。设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7)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8)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19)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个人当对其设计负责。(20)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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