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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摘要(2006年)2006年第1期1、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P25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师的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做法,侵害有关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应认定期拍卖行为无效。2、李金华诉立融典当纠纷案---P34裁判摘要: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的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3、口福食品公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P37裁判摘要: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在根本无货或者质量低劣无法交货的情况下,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一种或几种单据,从开证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从而使开证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开证行如无证据证明信用证项下单据是受益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的,目的是从开证行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且该伪造行为已经给开证申请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不能援引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4、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P44裁判摘要:审查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作出的指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可诉行政行为,应当从指示内容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着手。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上级以行政命令形式对下级作出的指示,如果产生了直接的、外部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2期1、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P21裁判摘要:一,对请求人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就相关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尤其是在作出不得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否则,即违反专利复审的听证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第3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判断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主要应当考察权利要求书中每一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直接获得或者概括得出,以及权利要求的范围是否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2、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P36裁判摘要:福利彩票是国家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特许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垄断发行的有价凭证。彩票发行机构委托,在彩票投注站代销福利彩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以不交纳彩票投注金的方式擅自打印并获取彩票,是侵犯彩票发行机构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这种行为应当按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3、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P41裁判摘要: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开发商拒不提交业主签字的《业主入住验收单》,却以业主已经入住为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4、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P44裁判摘要: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当进行全面理解。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3期1、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21裁判摘要: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2、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P27裁判摘要: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担保人的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3、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P35裁判摘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4、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P38裁判摘要:一,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在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只要抵押人转让后向抵押权人清偿了债务,或者受让人在得知受让物上有抵押权后代抵押人清偿了债务,使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转让行为仍可以有效。二,能够援引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不是不履行此款规定通知、告知义务的抵押人。抵押人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的,在确保抵押权实现的前提下,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5、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P44裁判摘要:扣留、查封与行政处罚,是各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已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了复议权、诉讼权以及起诉期限,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扣留、查封不行使复议或起诉的权利,却在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中指挥扣留、查封违法。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结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商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无论是在仓库中、货架上还是在其他地点存放,其质量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限期使用的进口产品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识,外文标识上没有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生产日期不完整,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产品。销售者销售这种产品情节严重的,根据产品质量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责任。第4期1、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P22裁判摘要: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某一具体事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结合合同全文、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这些词语加以解释。不能简单、片面地强调词语文义上存在的差别。2、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P30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3、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P36裁判摘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应当载明上述必要内容。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仅仅向当事人出具罚款证明,且未向当事人告知前述必要内容,致使当事人无从判断。当事人因此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P38裁判摘要:出租车驾驶员在正常营运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向乘客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关悬殊的高额出租车服务费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5、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P41裁判摘要:机动车为具有特殊属性的物,所有权人必须以所有权凭证来主张自己的所有权。机动车交易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同时,机动车牌号登记制度也进一步增强了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车辆的控制力。因此,即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在离开车辆时忘记关闭车窗、车灯,将车钥匙忘记在车上,也不能认定其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控制,并由此推定该机动车属于遗忘物。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该机动车辆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6、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P45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来源:法制办主站发布时间:2009-04-2710:30阅读次数: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第4期出版)裁判摘要: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以订立该买卖合同的经手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为由,主张先中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但对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却不能用证据来否定真实存在,该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原告:郭景忠,男,40岁,住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被告:天津石油集团天泰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区霞光路。法定代表人:刘长发,该公司经理。被告:蓝星石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周李庄。负责人:蔡朋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景忠因与被告天津石油集团天泰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蓝星石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郭景忠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天泰公司的业务员李楠交付货款后,得到天泰公司出具的提货单,让原告到被告蓝星公司处提货。蓝星公司也开出提货单,允诺9月20日给原告提货。原告在约定时间前往提货时,被蓝星公司拒绝。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300吨+5#测线油,或者退还原告已付的102.3万元购油款。原告郭景忠提交天泰公司的提货单、天泰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蓝星公司的提货单等证据。被告天泰公司辩称:原告所称的李楠,不是本公司业务员,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也不存在代理关系。李楠向原告卖油,是其个人行为。本公司没有收到原告交付的货款,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所诉事实与本公司无关,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因涉嫌诈骗,现在李楠已被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李楠诈骗案已进入立案侦查阶段,李楠的个人行为已经属于刑事犯罪范畴。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即使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本案也需要中止审理,等待李楠诈骗案的处理结果,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天泰公司提交保证书、审计报告、控告书、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被告蓝星公司辩称:本公司与被告天泰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2004年9月17日,天泰公司财务科长亲自携带转账支票到本公司销售处,要求办理一笔300吨+5#测线油的买卖业务。由于转账支票当时不能入账,本公司在与天泰公司负责人通过电话确认了此笔买卖确实是天泰公司要求办理的以后,基于长期合作产生的信任,才向天泰公司开具一张只用于本公司内部销售和财务、生产等部门之间传递的内部提货单。双方约定:待天泰公司转账支票上的款足额如实划入本公司后,本公司再为其更换正式提货单。后因银行退回了天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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