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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对策沿滩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李国荣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是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农村中的消费主体,因此做好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十分重要。近年来,我们把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着力解决农民的投诉难问题,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状仍不容乐观。一、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近年来,虽然各相关执法部门不断加大对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从总体上看,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还相当薄弱,坑农害农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涉农投诉率仍有上升。如果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会严重挫伤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阻碍农业经济的发展。导致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农民群众的消费维权意识淡漠,农村消费者在消费领域经常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经济落后,农村消费者辨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差。又因收入低,价格左右着农民的消费观念,在购买商品时,价格低廉的商品是他们的首选,一些违法经营者正是利用这种农村消费者的这种贪图低价心理,一次又一次地选择“价格不高、薄利多销、送货上门”等方式来坑害农民。小到奶粉、日用品、大到农机、农资,农村消费者大都有购买假劣商品的经历。2、农民消费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法制观念不强,缺少自我保护意识。由于经济和交通条件的限制,农村很多农民长年没有离开自己的住所,很难吸收到外界的信息,更别说具备丰富的消费维权知2识。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不知道怎样收集证据,如购买商品时不知道看其是否有许可证、营业执照,甚至不索取发票,有的连侵害主体是谁都不知道,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了损害,不仅不主动、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还在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时,为其通风报信、讲情,甚至占在违法者一边,与执法人员对抗。3、消费维权的成本高,信息不对称,商品知识欠缺。由于文化落后,农村消费者一般很难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信息,维权意识淡薄,自己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尤其在边远地区,即便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因不知道找谁投诉,怎样投诉,是否有结果,另外还得牺牲时间、人工,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有的因为是“熟人、同乡”等,碍于“情面”,大多数只好自认倒霉。4、生产者经营者缺乏诚信经营,制假售假,坑害消费者。一些流动性违法经营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农民推销假劣农药、化肥、种子,致使大面积农田减产甚至颗粒无收;有的抓住农民致富心切的心理,利用一些媒体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刊登、播放所谓的“致富信息”广告,以“某科学技术在短期内可以发家致富,回收产品,包销产品”等为诱饵,推销植物种子、动物养殖种苗,高额收取技术转让费、植物种子和动物种苗费用后逃之夭夭,致使急于致富的农民上当受骗等。5、受理农村消费者投诉体系不够健全。基层消协一般设在基层工商所,一个所只有几个人,却管辖三到五个乡镇,农村各家住户住所分散,给管理和服务都带来诸多不便。同时,消费维权,不管事情大小,都是义务服务,受到经费、交通条件甚至天气情况的限制,导致日常巡查频率低,在监督管理上存在有死角、盲区。36、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存在执法漏洞。究其个中原由,不在这支队伍本身而在职能设置和机制运行上的不协调。我以为,一是由于职能定位的局限,“一星不管二”、“一星难管二”现象突出,如价格与价值,质量和计量,卫生与质量,往往同案连带而执法管辖却分设。在执法中重此略彼,有些机构如物价、质监等部门没有基层工作机构设置,其监管力度便鞭长莫及,职能到位难,而市场前沿屡屡发生的事,往往是数量多,“个头”小,反响强烈。二是执法条件和环境的限制。有的案件限于执法权限,如公安以外的部门无搜查权,形成可望不可及;有的则因交通工具不济而望尘莫及;有的部门缺乏检测手段,凭肉眼凡胎办案,当如瞎子摸鱼;有的案件处理难,“说情”、“打招呼”大行其道,使严肃执法变样走调。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有效遏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反作为”。长期以来,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虽有条文“紧箍咒”,却无有效的监督机制配合,造成诸多“猫鼠和平共处”、“重案轻决”,甚至“放虎为患”问题。7、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用发挥不够。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的品种增多,科技含量大大增加,国家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对各类生产资料的标准要求也更加明确。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队伍中很多干部的知识结构跟不上时代发展要求,集中表现在工作中缺乏经验、知识含量少、适用法律法规水平低,致使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二、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1、要充分发挥政府行政机关在农村消费维权中的作用。党的十六大就提出了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加强农村消保工作具有现实和深远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提高对农业经济的认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加强农村消保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放4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高标准的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工商、质监、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2、严格监管、净化市场,是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我们不能让假劣商品充斥市场,然后再说如何治理,如何识别。一是我们要从商品的生产源头上,销售环节上,发挥职能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监管、消除假劣商品产生的土壤,破坏制假售假者赖以生存的环境,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强化健全企业诚信经营自律,引导诚信经营和树立守法守信意识,做到依法经营。对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实行规范的资质管理、市场淘汰和禁入体制,对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限制其市场再入。3、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法律、法规和消费常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农民消费者的消费素质和维权意识。通过电视、媒体等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和开展消费维权进农村等活动,不定期、不间断地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种子法》等关系农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商品知识等向农村消费者进行深入广泛地宣传,增强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意识,消费及维权法律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知识等。使广大农村消费者知道:什么是“12315”、购买商品索要发票、购买农资留取少量样品、拒绝假劣品、处理品、走私品。树立自觉的维权意识等让广大农民有效抵制不法经营者经营假冒伪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行为;积极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合理、健康消费的观念,在科学合理、健康理性消费的同时,也要敢于维权和善于维权。4、积极支持农村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消费维权工作。由于农村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农村的各种消费维权组织和团体要积极支持消费者提起的消费维权行动或诉讼,构建和完5善农村的消费维权网络,进一步降低农村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成本。更好地使用“12315”投诉网络,打造维权平台,为农村消费者排忧解难。现在开通的“12315”村村通工程,不但要积极发挥接收投诉功能,还应当发挥其远程咨询功能,使广大农村消费者能最快、最节约地解决自己消费中遇到的麻烦。5、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群体性的消费侵害,政府部门可以建立和完善先行补偿制度,切实将农村消费的权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6、建设一支能征善战的“维权”执法队伍。公安、检察、司法、工商、物价、技监、商检、卫生等部门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正规军,尤其是工商、质监、物价、卫生、商检等部门直接监管着社会主义大市场,只要充分发挥职能并协作配合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就一定能为广大消费者筑起一道安全屏障。但愿望和现实并非如此,尽管打假除劣,建立和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成绩突出,但大大小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从来就不曾禁绝,甚至有些事还与某些执法者不无关系。我认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队伍建设,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水平,需要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加强对消保工作人员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理论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建立一支业务精通、思想过硬、快速、高效、敏捷、能够担当起重任、经得起考验的高素质消费者权益保护队伍,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总之,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地解决,将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甚至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三农”精神的指导,不断开拓创新,争做捍卫消费者权益的坚强卫士。
本文标题:农村消费维权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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