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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贸易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贸易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提升我区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充分调动统计调查单位及信息员积极性,促进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贸易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第二条区政府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贸易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和奖励扶持。第三条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单位发展成为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经统计部门实地核查后申报入库,并经X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审查合格后,给予法人单位奖励6万元(分3年兑现);个体经营户奖励2万元。第四条已经入库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个体经营户转为法人企业,或者“个转企”后发展为限额以上调查单位,按规模给予奖励:1.批发大个体年销售额达X万元以上转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且保证持续在限上统计库3年以上(分3年兑现);2.零售大个体年销售额达到600万元以上转为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且保证持续在限上统计库3年以上(分3年兑现);3.住宿、餐饮大个体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转为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且保证持续在限上统计库3年以上(分3年兑现)。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单位“个转企”后当年发展成为规模以上调查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且保证持续在统计库3年以上(分3年兑现)。新入库企业在享受本条款奖励政策时,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第三条)的原则确定。第五条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每年拨付1万元统计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本单位统计工作办公经费、统计员培训和奖励等。第六条新入库限额(规模)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调查单位,为其配备工作设备:限额(规模)以上法人企业配发1台台式电脑和1台传真打印一体机;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配备1台传真打印一体机。设备经政府采购后集中配发。第七条各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要加快自身发展壮大,创新经营理念,采取方式扩大经营,保持企业发展有力,现根据实际,凡年销售额(营业额)及其增幅同时达到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如下:类型年销售额(营业额)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奖励金(万元)批发企≥10000万元20%—39%3业40%以上4≥X万元且10000万元20%—39%240%以上3零售企业≥X万元以上20%—39%340%以上4≥500万元且X万元15%—19%120%—29%230%以上3住餐企业≥600万元以上20%—39%340%以上4≥200万元且600万元20%—29%130%—39%240%以上3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1000万元20%—39%340%以上4≥500万元1000万元20%—39%240%以上3第八条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的统计员和市场监测样本单位的信息员,本着“数据真实、质量第一、报送及时”的原则进行统计,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工作补贴和100元考核奖,实行月度考核,考核细则由区商务局和统计局另行制定。第九条X和X两镇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单位发展成为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个转企、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三个方面的奖励资金,在第三、第四、第七条的基础上提高50%。第十条区商务局会同区统计局对全年表现突出的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和统计员,在全区范围内予以表彰奖励,先进企业授予“X区服务业(贸易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先进统计员授予“X区服务业(贸易业)统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第十一条各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对统计工作和市场监测工作要做到分工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年内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不予享受任何奖励扶持政策。第十二条区商务局、统计局负责牵头组织限额以下批发、零售、餐饮、住宿贸易业抽样调查工作,各镇办具体负责抽样单位的落实、报表收取及工作补助金的发放(每季度每个抽样单位300元标准)。每年按辖区内抽样数量对各镇办拨付工作经费:样本数量1-10个,不超过5000元;样本数量11个以上,不超过1万元。第X条对区内种(养)植、加工、销售为一体或积极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涉农企业(根据旅发委提供的参与活动名单确定扶持企业)由限下(规下)单位转为限上(规上)的调查单位,除享受第三条规定的奖励政策,另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规定的新增规上服务业调查单位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第十五条对有瞒报、虚报、漏报、拒报、迟报数据等行为的限额(规模)以上调查单位以及统计员,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第十六条确保在库企业数据质量,健全退库机制。对注销、停业、破产、倒闭和注册地发生变更的企业(大个体),按照统计要求进行退库,退库当年不再享受奖扶政策。已在库企业全年营业额达不到入库标准或连续6个月同比数据负增长在15%以上的企业,实施强制退库,退库当年不再享受奖扶政策。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奖励资金实施,由区商务局牵头,区统计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核准审定,对外公示,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兑现。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区促进贸易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X政办发〔X〕11X号)同时废止;原《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9X号)文件中涉及的奖扶政策条款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促进贸易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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