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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经公司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深圳市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和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建立本方案遵循的原则:1、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2、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与公司经济效益挂钩,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缴交或者暂停缴交年金费用;公司缴费向员工个人账户分配时与其岗位、贡献、年龄、本企业工龄等挂钩,保持合理差距。3、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公司自愿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通过,员工自愿加入本企业年金计划;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方案,以保证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深圳市企业年金政策调整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公司年金方案。第四条建立本方案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2、完成经核定的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3、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4、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第二章参加人员范围第五条参加本方案的人员范围:1、在册在岗且档案在公司管理的员工;2、由公司外派到非控股公司工作,且外派公司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员工。第六条参加企业年金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3、试用期或见习期满。2第三章企业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企业的权利:1、召集员工代表共同讨论制定、调整、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2、代表员工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3、从员工税后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第八条企业的义务:1、向全体员工公示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向员工告知其权利和义务;2、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缴费,并为员工办理企业年金的各项事务;3、向员工定期通报企业年金运作中的各项重要信息。第九条参加员工的权利:1、有权了解企业年金方案的有关内容;2、有权了解企业年金基金及员工个人账户的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3、依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4、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参加员工的义务:1、如实向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2、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3、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缴费,并授权公司从本人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4、授权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进行管理运营。5、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第十一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员工所在各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公司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比例和列支渠道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公司缴费部分,按参加年金计划的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33%计提,并按以下公式分配到参加年金员工的个人账户中,不留余额:1、人均缴费额A=企业缴费总额/参加员工人数;2、X1=A/21×(员工本人年龄-18)×80%;3、X2=A/(计提年度-1983+1)×员工本人企业工龄×2×15%;4、X3=A/21×员工本人连续工龄×5%;5、L=A×员工本人职务分×2%;6、计入个人账户金额=(X1+X2+X3+L)×α;α=企业缴费总额/niiiiiLXX1321i)(X×100%以上年龄、企业工龄和连续工龄均按虚年计算。第十三条职务分按下列标准:3职务级别职务分职务级别职务分集团正职4.5正科级、中级职称2集团副职4副科级、助理级职称1.5部门正职3主办科员、员级1部门副职、高级职称2.5工人0.5第十四条公司缴费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的年金基金最高的不得超过参加员工平均分配额的5倍。第十五条员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月1元,一年归集一次,在公司缴费当月由公司从员工个人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个人缴费额计入其个人账户。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缴费为每年一次。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由公司将本年度年金一次性缴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本企业年金基金专户。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七条由账户管理人为企业年金设立个人账户、企业账户、保留账户和未归属权益账户。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员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企业账户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总括信息及未归属权益信息等。保留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本企业或计划终止要求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这些员工的缴费、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未归属权益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未归属的权益,或根据本方案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未归属权益账户仅用于抵减企业后续缴费。第十八条账户管理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和更新。第十九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员工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将其个人账户转至新单位。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1、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2、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因身份发生变化由财政支付工资的;3、本年金方案终止;4、经本人申请并获原账户管理人同意的。则该员工的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员工本人达到年金支付条件时领取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从受益人受托权益中支付。第二十条个人账户的注销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或转移完毕的,应注销个人账户。第二十一条员工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并按以下规定及程序办4理:1、按国家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退休、病退、提前退休手续的,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员工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相关证明,可申请领取企业年金。2、员工被辞退、开除、除名、离职的,员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将个人账户的本息及投资收益转移到员工新就业单位或转入保留账户,转入保留账户的,员工本人须负担保留账户所产生的费用,从员工个人账户受托权益中支付,但公司不再承担管理责任。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1、公司缴费;2、员工个人缴费;3、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获得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与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用于抵押或挪作其他用途。第二十四条每期企业缴费按本方案的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缴费额计入个人账户;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按净收益率根据员工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度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第二十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通过集体协商选择、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进行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由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由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费用,按照上述合同相关约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年金整体移交一年过渡期内,选择平安保险集团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招商银行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一年过渡期后,公司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选择新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第七章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2、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病退手续;3、符合有关条件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4、在退休前死亡;5、出国定居;56、其他特殊情况。员工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资金。第二十八条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如员工死亡,受益人按照国家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包括病退、提前退休)或出国定居后,个人账户累计金额按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由员工本人一次性领取。第三十条员工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金额,按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第八章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中止缴费:1、由于公司出现经营性亏损或未完成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可以申请暂停缴费,等消除以上情况后再恢复缴费,但不得追缴以上所述年度的企业年金。2、公司破产、兼并或重组。3、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半数以上员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4、员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可不再为其本人缴费。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员工终止缴费:1、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若员工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终止缴费。2、员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自提出申请之日起终止缴费。第三十三条员工终止缴费后,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员工本人达到年金支付条件时领取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第九章组织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企业年金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后,经市国资委审批,并在董事会对年金方案表决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财务总监、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企业发展管理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审计监察部经理担任。第三十六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协调、监督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2、拟订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3、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进行评估,对受托人的选择、变更提出建议;在受托人选择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时,应充分发表意见;4、向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报告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投资绩效情况。第三十七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投资评估小组、招标服务小组。投资评估小组、招标服务小组分别由计划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牵头。6第三十八条投资评估小组的主要职责:1、拟订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方案,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2、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对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并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关报告;3、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对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并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关报告;4、根据评估情况,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变更,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第三十九条招标服务小组的职责:1、拟订受托人的招标方案,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2、组织招标受托人;3、起草《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4、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给受托人,以上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交给受托人;5、向受托人提供缴费信息,并对账户管理人提交的缴费账单进行确认;6、员工需要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向受托人提交申请,并对账户管理人提交的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进行确认;7、员工离开公司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向受托人提交个人账户转移申请,并对账户管理人提交的个人账户转移报告进行确认。第四十条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经由公司通过集体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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