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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狠抓工作机制创新。把创新作为市政管理工作的“硬指标”,结合自身职责,抓好1-2项创新性工作,落实对个人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增强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推动工作成效创新,积极深化各项改革,得到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干部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干部职工的科学管理,塑造一支高效、廉洁的建设队伍,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全县建设工作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干部职工管理办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达到依法按章开展各项工作的目的。第三条干部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四条本干部职工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局全体工作人员。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干部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职或者行政处分;(二)享有履行工作职责所应有的权利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干部职工在节假日期间加班,单位可根据工作和财力情况,酌情给予补休和经济补偿;(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带薪休假;(四)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部分思想品德好、工作业绩一是狠抓工作机制创新。把创新作为市政管理工作的“硬指标”,结合自身职责,抓好1-2项创新性工作,落实对个人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增强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推动工作成效创新,积极深化各项改革,得到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2突出的干部职工,经批准,可离职学习或函授学习深造;(五)对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按有关规定申请辞职;第六条干部职工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局的各项管理制度;(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单位的管理制度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勇于奉献;(五)服从领导,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六)清政廉洁;(七)保守秘密;(八)团结同志,邻里和睦,家庭团结;(九)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十)积极参加卫生扫除,自觉维护单位的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及花草树木;(十一)勇于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第三章纪律第七条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于政府和单位的言论,泄露秘密;(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不执行上级命令、决议、决定和违反单位的管理制度;(四)拨弄是非,诬告陷害他人;一是狠抓工作机制创新。把创新作为市政管理工作的“硬指标”,结合自身职责,抓好1-2项创新性工作,落实对个人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增强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推动工作成效创新,积极深化各项改革,得到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3(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按要求、时限、程序报送信息资料;(六)贪污、盗窃、行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七)挥霍公款,浪费集体资金;(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单位和他人的利益;(九)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十)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单位形象;(十一)参与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十二)不遵守作息时间,违反工作纪律;(十三)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第八条干部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九条干部职工在上班时间内,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务。第十条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一般干部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第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带薪休假制度。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产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5)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一是狠抓工作机制创新。把创新作为市政管理工作的“硬指标”,结合自身职责,抓好1-2项创新性工作,落实对个人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增强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推动工作成效创新,积极深化各项改革,得到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4作日)以上的;(6)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7)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8)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6)、(7)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十二条干部职工下乡或参加本局以外召开的有关会议,必须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汇报,局办公室作好记录,如不汇报的,视为旷工。第十三条职工出差或离职(函授)学习必须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函授)学习出差的,一律视为旷工。第四章考核第十四条局党组和局领导班子按照组织人事的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第十五条年度考核设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在局党组和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进行。第十六条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一)当年内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二)当年内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被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追究的;(三)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四)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节较为严重的。第十七条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累计旷工在一天以上,事假超过7天以上,病假累计超过一是狠抓工作机制创新。把创新作为市政管理工作的“硬指标”,结合自身职责,抓好1-2项创新性工作,落实对个人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增强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推动工作成效创新,积极深化各项改革,得到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5一个月的(因公受伤住院除外);(二)年内受单位通报批评的;(三)年内未完成单位安排工作任务的;(四)年内被他人举报,并有一定事实,但尚未做出处理决定的;第十八条干部职工参加县级以上先进评选,必须是上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才能推荐评选。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干部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给予奖励。(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奉献,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并起到模范作用的;(三)积极主动向各级报刊、杂志、广播电视部门和信息网站撰写稿件,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成绩突出的;(四)服从指挥,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处理和集体组织的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五)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的。第二十条干部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罚,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1、不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单位管理制度、决定、决议的;2、不遵守职业道德,基层和群众意见大,造成工作失误,情节较轻的;3、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一是狠抓工作机制创新。把创新作为市政管理工作的“硬指标”,结合自身职责,抓好1-2项创新性工作,落实对个人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增强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推动工作成效创新,积极深化各项改革,得到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64、不按要求、时限、程序报送信息资料,或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文字材料及数字、数据的;5、每月上班迟到和早退累计达3次的;6、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7、不团结同志,影响邻里和睦、家庭团结的;8、不负责任造成公物被盗损失较小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县监察局查处:1、不坚守工作岗位,被上级部门追究责任的;2、刁难群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的;3、受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5、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6、拨弄是非,造谣生事的;7、参加非法组织的;第六章实施程序第二十一条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职工对站(所、办、室)负责人负责,站(所、办、室)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对局长负责。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查处程序为:职工违反的,由站(所、办、室)负责人协同局办公室负责人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经局务会议决定报县监察局查处;站(所、办、室)负责人违反的,由分管领导牵头,局办公室配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务会议决定报县监察局查处;局党组成员或局领导班子成员违反的,由局党组书记或局长进行谈话告诫,并提交局党组或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报县纪委或县监察局查处。一是狠抓工作机制创新。把创新作为市政管理工作的“硬指标”,结合自身职责,抓好1-2项创新性工作,落实对个人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增强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推动工作成效创新,积极深化各项改革,得到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7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党员干部职工给予党纪处分的查处程序为:由局党组分管领导牵头、党支部书记配合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由局党支部上报县直属机关工委、纪委进行查处。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干部职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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