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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的执行一、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对犯罪人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刑罚内容予以实施的各种活动。1.刑罚执行主体死刑、没收财产、罚金——人民法院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监狱2.刑罚执行对象: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有罪的人或单位3.刑罚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二、减刑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一般立功:(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原来条文: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三、假释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原来条文: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原来条文: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四、社区矫正1.概念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社区矫正适用对象(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3)被裁定假释的(4)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一节刑罚的消灭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使基于具体犯罪产生的刑罚权归于消灭。1.以行为人构成犯罪为前提2.是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具体刑罚权的消灭3.刑罚消灭是基于特定法律或事实。一、求刑权的消灭事由1.追诉时效的完成2.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告诉权人不予告诉3.犯罪人死亡或法人消亡4.法律规定发生变更5.免罪性赦免二、量刑权消灭事由1.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告诉人撤回告诉2.犯罪人死亡或法人消亡3.前科消灭4.法律规定发生变更5.免罪性赦免三、行刑权消灭事由1.犯罪人死亡或法人消亡2.赦免3.法律规定发生变更4.缓刑考验期满5.假释考验期满6.复权7.减刑8.刑罚执行完毕9.行刑时效完成第二节时效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制度,有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五年;(2)法定最高刑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年;(3)法定最高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时效的计算:(1)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指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不论新罪性质和刑罚轻重如何,前罪所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从犯新罪之日起计算。(4)追诉时效的延长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案例:南昌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7年2月3日刑满释放。1998年3月,被告人南昌洙、南昌男在龙井市盗窃一头耕牛,价值2500元。2003年8月8日,被告人南昌洙、南昌男在龙井市东盛涌镇长南村附近盗窃4头耕牛,共计价值6800元。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南昌洙是否构成累犯。第三节赦免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大赦: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特赦:国家对特定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本文标题:第十八、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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