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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犯罪主观要件第一节犯罪主观要件概述一、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支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也即罪过,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的形态。二、犯罪主观要件的特点(一)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二)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对犯罪性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三)是具备刑法规定的心理状态【案例1】1、殡仪馆美容师甲某,一日见停尸房推进一满身酒气的年轻漂亮女尸,遂起歹意,于是美容师甲某半夜潜入停尸房,对女尸实施了奸淫。不料当甲某起身时却发觉这个女尸悠悠醒来。请问:对于甲的犯罪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侮辱尸体罪未遂B.侮辱尸体罪既遂C.强奸罪未遂D.强奸罪既遂2、甲听说乙急需毒品,就装了一包面粉谎称是毒品卖给乙,获得巨额赃款。乙以为是真毒品将其卖给了他人。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案例2】某人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在床下,还是被发现,遂暴力出逃,被抓,依法定入户抢劫,至少判十年。刑法学本科版:他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以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刑法学硕士版:称当时想强奸,发现女主人太丑了,便逃跑,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而免予刑事处罚。刑法学博士版:看上了该家男主人,想强暴他,结果女主人先回家,因没有规定强奸属于犯罪,无罪释放。民法学博士版:看到有人入室行窃尾随进入来阻止犯罪,为避免误会躲到床下,结果不但无罪,反而构成无因管理,所有交通误工费由主人家买单,并且其精神受到损害,获得这家主人补偿3000元抚慰金。三、犯罪主观要件的客观性◆犯罪的主观要件虽为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是这种心理状态并不是纯主观的、完全停留在行为人头脑中而在现实世界中不可捉摸。在支配犯罪主体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中,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已经能动地转化为客观的、现实的危害行为,体现在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中。犯罪主观要件一旦外化为客观的危害行为它本身也变成了一个可以通过各种证据加以证明的客观存在,一个既不以司法人员意志为转移,也不依行为人事后的事后心理态度的变化而变化。四、研究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影响量刑轻重第二节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就是犯罪主体实施危害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二、犯罪故意的内容(一)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①对于行为手段、方法的客观(自然)属性的认识;②对行为对象特征的认识;③对于自己行为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的认识。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结果的认识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广义的犯罪结果,既包括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包括非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不知法律不免责【拓展】●英美法系:(1)行为人长期生活在外地或海上因而不知道某法律的实施英国1880年的Burunsv.Nowell案,船长在航海时,不知国家于1872年施行《诱拐禁止法》,违反该规定运载南洋诸岛当地居民。美国1812年TheAnns号案,被告人不知美国法律1808年的《船舶出港禁止法》,将船舶从纽伯里波斯驶向牙买加。(2)外国人不知自己行为在所在国是犯罪1852年R.v.BarronetandAllqin案,法国当时不处罚决斗,法国人不知决斗在英国构成谋杀罪,实施了决斗的帮助行为,被判有罪。英国一直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美国原则上支持不知法律不免责,但判例中也出现了例外情形。1911年美国Statev.White案,被告人实际上没有选举权,但根据选民登记官员的决定,误认为自己具有选举资格,于是以选民身份登记,原审法院判被告有罪,但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理由是被告人是根据具有选举资格审查权的行政官员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因为行政官员自身犯错,对被告人提出不适当的意见,所以认定被告有罪过于苛刻。●80年代日本“伪造百元劵事件”甲让照相馆的人制作了反面有自己经营的餐厅广告的服务券,该服务券和日本银行发行的百元纸币在大小、图案、色彩方面都一样。在制作时,他还向某警察署的熟人咨询,熟人拿出《取缔仿造货币和证券的法律》,并说制作和货币具有相似的东西是违法的,如果将服务券的尺寸按实物放大,并写明是样品或服务券,会好些。由于当时熟人态度和善,所以甲以为上述劝告并非一定要遵循,于是没有听从其劝告,制作好后,甲将该服务券一部分拿给检察署的防范科长看,没有受到特别警告,后被控犯罪。3.对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明知与特定明知的不同(1)一般明知①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明知或预见的构成犯罪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完全一致,才构成故意犯罪。②抽象符合说:行为人所明知或预见的构成犯罪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存在着抽象的一致时,不论两者具体差别和罪质轻重,都以行为人明知或预见的犯罪事实以故意论处。③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明知或预见的构成犯罪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在法定构成要件一致时,成立故意犯罪。(2)特定的明知①破坏军婚罪: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重婚罪: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③传播性病罪: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案例1】2012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和杨某在佛山市某公交车站搭乘客车,趁着乘客休息时盗窃被害人身边一棕色背包,后下车。棕色背包里有身份证一个,钱包一个,现金人民币1400元,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0万元的玉石一批。案发几天后,黄某通过身份证地址找到被害人妻子退还了钱包、身份证及玉石。【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案例2】2012年,赵某、朱某夫妇前往河北廊坊一批发市场,以20余元每支的价格购进40余支枪状物,后在本市一农贸市场摆放,和其他玩具一起当作玩具出售,每支售价50元。民警巡查时发现,赵某夫妇作为玩具销售的枪状物,可能是仿真枪。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赵某处起获的43支枪状物中,有18支的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应被认定为枪支。同年,还有一起仿真枪案件,移交到大兴检察院。李某也是在廊坊一集贸市场以120元的价格购进一箱玩具,回家后,才在箱子下面发现两支玩具枪。李某在采育镇一市场摆摊时,也把玩具枪当作玩具出售,售价为160元。民警现场检查,两支“玩具枪”长约50厘米,以弹簧为动力,打塑料子弹。后经鉴定,这两支“玩具枪”枪口比动能也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被认定为枪支。【分析】上述两个案件案情基本相似,都是把枪状物当作玩具销售而被查获。在赵某夫妇一案中,民警在现场执法时,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摄录,通过录像可以看到,除了摊位上摆放的以外,摊位后边的一辆小货车上的纸箱里也放有枪状物,纸箱上印着玩具字样,每个枪状物都有包装,与一般的玩具包装没有区别。而起获的枪状物中大多数都是塑料质地,多数都低于认定枪支的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标准,而被认定为枪支的18支中也有16支刚刚达到或超过这一标准。从赵某夫妇购进和销售枪状物的场所、价格、枪状物的外观等来看,都难以认定二人明知这些枪状物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检察官指出,认定玩具枪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只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行为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分析其主观罪过,正所谓“无犯意即无犯罪”。最终,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买卖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的证据不足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均做出存疑不起诉处理。【案例3】被告人李某(案发时不满17周岁)在孙某经营的足疗店务工。2009年7月16日23时许,李某受孙某指使,协助孙某之妹使用注射器将塞拉嗪(系鹿用麻醉药物)多次注入张某某体内,致使张某某中毒身亡。李某称,药是从电视柜里拿出来的,自己不知道是什么药物,孙某说帮助睡觉的药,而且自己没有打药,只是扶了一下脚。打完针后孙某说,离婚协议没有签成,明天张某某醒来肯定会闹,不如弄死他,此时李某才意识到孙某想杀张某某。(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自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活动。其实质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控制行为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并不断能动地促使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动态的心理过程。它不仅仅是内在的心理活动,更在于必须见之于客观、引起外部世界变化的客观效果。三、犯罪故意的法定类型(一)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案例】建筑工人甲看到同事乙和丙正在乘坐吊车往楼上来,因为和乙有仇,就决定割断吊车的缆绳,摔死乙,因为离地面太高了,乙是必死无疑。甲为了追求乙的死亡,还是割断了缆绳。结果乙、丙都死亡,问:甲对丙死亡的心理态度是什么?●间接故意犯罪以危害结果发生为成立要件,未发生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为什么?▲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①追求一个犯罪目的,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②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③行为人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在突发情绪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①二者认识状态的内容不同;②二者的意志状态内容不同;③二者成立的客观条件不同;④一般而言,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在量刑可以适当予以考虑。【案例】孙伟铭,男,四川广安县人。因其于2008年底,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的惨案。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理由: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与驾车撞击车辆、行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其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其真诚悔过,并通过亲属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基于上述因素,部署罪行极其严重必须处以极刑的罪犯。四、犯罪故意的学理分类(一)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确定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发生某种具体的危害结果。不确定的故意是指行为人知自己的行为会发危害结果,但对结果的具体内容即发展趋势认识不明确。①未必的故意是指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而不问对结果的态度(希望或放任)。②概括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只有犯罪的确定故意,但对其行为侵害性质、对象及范围尚不明确的态度。③择一的故意是指在特定危害对象范围内,任意侵害其中之一的。(二)预谋的故意与突发的故意①行为人经过深思熟虑和反复思考之后实施的犯罪心理。②行为人非经预谋一时起意实施危害行为的犯罪心理。(药家鑫案)(三)事前的故意与事后的故意①事前故意:事先对犯罪事实的整体由认识而后实施行为的场合。②事后故意,是指实施了足以发生一定结果的行为之后才产
本文标题:第九章-犯罪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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