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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工具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讯设备、通讯费用、通讯安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费用开支,依据《集团通讯工具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通讯工具包括移动通讯工具(手机、小灵通等)、固定电话(内线电话、外线电话、汇线通电话)、传真机、对讲机等。第二节通讯工具的购置第三条公司各通讯工具应按以下规定购置(一)办公用固定电话、传真机、对讲机等器材的购买、安装,由各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及业务需要予以申请,分管副总同意,人事企管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购置、。(二)个人的通讯工具均由个人购买及维修,费用自理。第三节移动通讯工具的管理第四条移动通讯工具(手机、小灵通等,下同)的使用对象(一)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即部门副部长以上的管理人员。(二)公司司机、秘书等岗位工作人员。(三)公司驻外机构工作人员。(四)其它部门对外业务较多且经过其分管副总同意、人事企管部审批的业务骨干和外勤人员。(五)经过批准使用的公司顾问。第五条移动通讯费核报标准(一)公司给予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其它要求移动通讯工具全天候保持畅通的员工每月予以报销一定数额的通讯费补助,并根据使用对象的工作性质及岗位的需要,确定各岗位人员移动通讯费补助的标准。以上人员若调离原岗位,自调离之日起即不再执行原费用标准。因岗位变动需新增通讯补助费的,由所在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企管部审批。(二)员工因公出差,因工作需要需使用通讯工具,出差前经个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同意,人事企管部审核,可给予一定数额的通讯费补助。具体标准为:1.国内出差:出差时间在15日以内的,一般员工20元/天,中层管理人员30元/天,高管人员40元/天(通讯费实报实销的人员除外);出差时间超过15日(含15日)的,一般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按集团驻当地办事处相关岗位通讯费标准核报,高管人员实报实销。2.国外出差:出差时间在15日以内的,一般员工10美元/天,中层管理人员15美元/天,高管人员30美元/天(通讯费实报实销的人员除外);出差时间超过15日(含15日)的,一般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按集团驻当地办事处相关岗位通讯费标准核报,高管人员实报实销。第六条移动通讯费报销程序(一)上述(一)(二)(三)(五)类人员的移动通讯费由人事企管部予以核销。为便于管理,原则上由人事企管部到移动业务单位统一办理费用预存和核销手续;若其费用已由个人先行缴纳,报销人需凭正式话费单经部门负责人复核,人事企管部审核登记,财务部门分管副总签批后予以报销,超额部分自理。(二)部门一般员工的移动通讯费由各部门予以核销,费用从其部门经费中支出,超额部分自理,具体程序按部门费用报销规定办理。(三)员工因公出差期间的通讯补助费由财务部根据其实际出差天数核算,超出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节约部分不予退还。(四)移动通讯费报销一律不得以充值卡及预存话费单作为报销凭据。第七条移动通讯工具使用规定(一)公司内可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员工须到人事企管部备案。人事企管部负责对移动电话使用者通讯工具的类型进行审核(严禁使用摄像型手机),对其使用的通讯工具进行登记(型号及号码)、编号,办理使用(即使用标签且贴置于通讯工具上)手续。因工作变动,不应继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员工,应在3日内到人事企管部登记办理编号的注销手续。违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者,责令下岗培训。(二)未经批准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员工,携带通讯工具至公司后,须将通讯工具关闭并交本部门内勤处统一保管,离开公司时取回。违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者,责令下岗培训。(三)公司内可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员工,在使用时,严禁谈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公司秘密。违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者,责令下岗培训。(四)公司内可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员工,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生产、技术、人事等重要专题会议,会见外宾及重要客人时,其通讯工具必须置于振动或其它非响铃方式。违者一经发现,处以100元罚款,一年内再次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公司内可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员工,进入禁用通讯工具的区域,严禁携带通讯工具。违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者,责令下岗培训。造成重大损失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六)公司内可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员工,除遵守上述第5条外,其余时间须保持通讯工具全天候畅通。通讯工具损坏应尽快进行维修,同时通报所在部门新的联系方式,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将新的联系方式同时通报人事企管部,以便于紧急情况下进行联络。另外,如通讯工具在盲区,应及时将其转移到移动秘书台或语音信箱。公务呼叫个人,如遇关机或5分钟内不接听且无正当理由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当月达到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导致严重影响工作的,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记过直至下岗培训处分。(七)享受公司付费的移动通讯工具号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人事企管部做变更记录。由此导致严重影响工作的,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外来人员携带手机进入公司的,接待人员在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时,进行必要的、善意的提示,以避免公司秘密的泄漏。如未提示而导致秘密的泄漏或其它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给予接待人员警告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者,责令下岗培训。(九)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手机使用的管理和检查工作,人事企管部负责监督,对于违反手机使用规定的,其员工所在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经人事企管部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四节对讲机管理第八条部门需要对讲机时,经申请并报经分管副总核批后,方可使用。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对讲机的员工,违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者,责令下岗培训。第九条部门使用对讲机的台数、使用人应报人事企管部备案。第十条公司内重点防爆区域,必须使用防爆型对讲机。违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者,责令下岗培训。由此造成安全事故,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严禁在使用对讲机时,谈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公司秘密。违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者,责令下岗培训,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非特殊情况,严禁使用对讲机的群呼功能。违者一经发现,处以100元罚款,一年内再次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参会时,对讲机须关闭。违者一经发现,处以100元罚款,一年内再次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对讲机丢失,其责任人必须全额赔偿,并处以50元罚款。第五节固定电话管理第十五条各部门特别是行管部门原则上仅保留两个外线号码,即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办公处一个,内勤办公处一个。第十六条严禁拨打私人电话。员工若因紧急情况,需使用部门电话予以私用,须事先征求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部门内勤登记其拨打的电话号码和通话时间,其费用由个人承担。凡未经许可发现“公话私打”的,第一次自行承担话费,并交纳实际话费20%的管理费;再次违反的,除自行承担话费外,交纳实际话费100%的管理费;第三次违反的,责令其下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各部门承担本部门通讯设备的保管和维护责任,由于保管和维护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使用部门或个人负责全额赔偿。第六节其它规定第十八条费用包干部门的通讯工具的使用,原则上自行控制,但应按上述规定严格管理,同时,制定出实施细则,报人事企管部备案。第十九条各部门应按本规定要求,每日严格检查本部门通讯工具的使用情况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日常考核范畴。人事企管部将不定期抽查。第七节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报集团人事管理部审核批准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集团通讯工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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