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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1:PI0000000001保险代理协议甲方名称:乙方名称:代理公司签约日期:年月日1协议编码编码规则:中介机构代码二位(专业代理PI)+公司机构代码六位(规则为二位分公司代码+四位支公司代码)+四位流水号,共12位。1甲方:地址:机构负责人:联系部门:联系人:电话:传真:乙方:代理公司地址:许可证编号:单位负责人:联系部门:联系人:电话:传真:2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和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规范操作、相互信任、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保险代理协议。第二条乙方受甲方委托,指定专人代理销售甲方的保险产品,甲方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委托范围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从事下列业务:(一)代理甲方销售授权范围内的保险产品,搜集、提供投保所需客户资料,并确保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二)代甲方收取代理业务的保险费。(三)当所代理业务发生甲方产品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须在接到客户报案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理赔调查。第四条代理业务地域范围与险种: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的地域范围与险种见表一。甲方可视业务发展和业务质量状况调整代理业务的地域范围和险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表一:代理业务地域范围与险种表代理地域范围代理险种注:代理险种须列明详细名称三、协议期限第五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第六条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决定不再履行本协议,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四、保险费与手续费结算第七条乙方应在代收保险费的(当日、次日或约定日)日,将双方确认的保险费划入甲方下列结算帐户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户名: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帐号:开户行:第八条甲方确认收到上月保费(收到保费指甲方经银行查询确认保费)后,应于每月日前将代理手续费划入乙方的指4定帐户。户名:帐号:开户行:第九条乙方须设立代收保费专用帐户和手续费领取的专用帐户,如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帐户,需在变更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乙方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甲方明确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清本月所签订的全部保险单证和保险费:(一)甲、乙双方根据日常的代理业务台帐,记录并核对保费收付金额及手续费给付金额。(二)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支付比例以保险产品补充协议的规定为准。(三)每月结算代理手续费的业务必须过犹豫期后未撤件且未退保,对于至结算日时未过犹豫期的保单,符合手续费结算条件的,在次月结算。(四)通过乙方代理销售的保单,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客户非犹豫期全额退保的,甲方有权扣回乙方已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当月代理手续费金额不足扣回额度的,乙方须在当月结算之日起三日内补缴差额,具体扣回金额根据补充协议确定。第十一条保险费收取和代理手续费支付必须按照收支两5条线的原则,乙方不得从保险费中直接扣取代理手续费,同时甲方以实际到帐的保费数(实收保费)结算代理手续费。第十二条乙方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交付甲方。第十三条通过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甲方负责按保险合同时间要求将缴费通知书发给客户,由客户在缴费期间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交纳续期或续保保费。五、甲方权利及义务第十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理险种的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及保险业务投保规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知识和实务培训。第十五条甲方因故停售保险产品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后,须按要求及时停止销售。第十六条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配合。第十七条甲方负责乙方对外宣传所需各种宣传材料及单证的印制,甲方应确保宣传材料内容合法。第十八条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关于投保人犹豫期撤保或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的情况。六、乙方权利及义务第十九条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6资料、条款、费率、单证以及各种表格,且不得作任何修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第二十条乙方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作保单条款以外的任何承诺,不得有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乙方不得代理甲方签订任何赔付协议或做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第二十二条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第二十三条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按规定领取、按编号顺序使用有关保险单证,并指定专人对单证进行建帐保管,不得将单证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乙方须及时对已使用和已作废单证进行销号和归档,如发现遗失等现象,须立即书面向甲方说明原因,并自费登报声明遗失、作废单证。因乙方遗失单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动,乙方应负责做好交接工作,并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营业地址变动也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二十五条乙方不得将甲方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第二十六条在销售甲方授权的保险产品时,乙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如实向投保人告知保险条款的内容、含义(特别是关于7责任免除的规定)等,乙方不得以不实之词欺骗或诱导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对于超越甲方授权乙方销售保险权限的业务,乙方须在销售前逐笔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投保人销售相应保险产品。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义务指导投保人、被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附表、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保全、理赔、给付申请书等有关单证资料,并应于收到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送达甲方。七、业务协作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乙方的日常销售和双方交接工作执行统一的操作流程。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应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沟通机制和联络渠道,双方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并告知负责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八、保密条款8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遵循保密原则,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解除或撤销,任何一方均不得复制、印刷或通过任何形式传播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非公开信息以及合作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商业信息。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应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将客户的信息用于双方合作业务之外的任何目的。九、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乙方同意并保证在本协议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开展业务,在代理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协议及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乙方须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缴交代理业务的保险费,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如乙方丢失或擅自修改甲方提供的保险单证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在代理过程中,乙方违反国家法规或者本协议的规定,以及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或超越甲方授权范围,均属乙方自身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十、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9第三十七条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协议,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第三十九条乙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构成违法的,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甲方的。(二)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伪造甲方文书、私刻甲方公章等行为的。(三)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或本协议的规定,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四)未及时将客户的投保资料交付甲方造成保险业务未能及时承保并导致投保人与甲方产生纠纷的。(五)挪用或截留保险金或赔款的。(六)擅自变更甲方保险条款,更改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单证内容的。(七)被保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八)其他严重损害甲方或者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第四十条若乙方违反《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及保险监10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代理人职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十一、争议解决第四十一条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所有员工做出的与本协议不符的明示、暗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说明或者承诺,均无法律效力。第四十四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效力。第四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1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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