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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一般原理考点提示大纲考点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重难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学习方法体系法、对比法、案例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4.民法是权利法。5.民法是实体法。二、民法的解释民法的解释,是指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民法解释的必要性体现在:第一,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第二,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第三,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三、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1.宪法。2.民事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7.国际条约四、民法的解释民法的解释,是指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民法解释的必要性体现在:第一,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第二,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第三,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一)民法解释的方法21.文义解释。对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必须以文义解释为出发点,不能超过条文可能的文义的范围。2.体系解释。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联,确定其含义和内容的解释方法。3.历史解释。通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的立法意图进行民法解释的方法。4.目的解释。不拘泥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以及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立法意图,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出发,依据合理的目的进行法律解释。5.扩张解释。当民事法律规范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涵盖立法者所欲调整的范围时,对文义进行扩张,将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案件纳入调整范围的解释方法。6.限缩解释。当民事法律规范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文义过于宽泛,包含了本应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的案件时,对文义进行限制,将不应适用的案件排除在外的解释方法。7.当然解释。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依据规范的目的进行衡量,某一事实比法律所规定的事实更有适用的理由时,直接将法律规定适用于该事实的法律解释方法。这种解释方法通常被称之为“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此外,还有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民法解释的方法。五、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也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效力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主要指两个方面:1.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即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到什么时间终止效力。民事法律的生效时间:(1)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法从其通过或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在民事规范的条文中,单独列举一条说明该规范在公布后的什么时间才开始生效。民事法律的失效时间:(1)自然失效。任务完成后,该法规的效力自然终止;(2)在公布新的法律时,明确宣布以前的同类法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3)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的法律,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2.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民法对于其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在例外的情形下,民法可以具有溯及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即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三)民法对人的效力民法对人的效力即指民法对哪些人有法律效力。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2.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3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另外,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3.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是对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法律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它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和精神。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3.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二、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其抽象人格都是平等的。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在法律上,无论具体的人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平等保护。三、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自愿原则也即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的法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4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公平原则的法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原则获得自由裁量权,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裁判,解决民事纠纷。五、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要求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2.民事主体对其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七、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或基本伦理要求。
本文标题:民法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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