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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展审计质量控制,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广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第二条我局和我局审计人员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财政决算情况,国家建设项目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国有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对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和依法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我局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第四条我局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实行年度审计项目执法质量检查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我局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第六条我局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进行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第七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工作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对象;(四)审计内容与重点;(五)审计组织与分工;(六)工作要求。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第八条审计工作方案由有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编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组实施。第九条为保证方案的可操作性,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第十条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四)审计档案资料;(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第十一条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七)信息系统的配置、开发、使用和监督等情况;(八)以往接受审计情况,包括接受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情况;(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审计组可根据项目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确定审前调查的繁简和调查时间。第十二条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二)进行试点审计;(三)查阅相关资料,如被审计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档案、互联网上的资料等;(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五)其他方式。第十三条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第十四条参与审前调查的人员应按各自分工,以事项为单位编制审前调查记录,记录审前调查情况。重要的审计项目还应当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撰写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记录或者审前调查报告是审计方案编制的依据。审前调查收集的资料、审前调查记录或者审前调查报告应当作为立项类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第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的依据,即我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其中基本情况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和本级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审计的时间;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四)审计方式,须指明采取就地审计方式,或采取送达审计方式。(五)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前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按我局制定的确定重要性的判断基础与比率的标准,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和比率,确定重要性水平。我局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可接受最大审计风险水平为5%,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审计测试措施,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程度。(六)审计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审计范围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审计内容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环节)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审计重点,即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应当利用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在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并对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并确定其审计步骤和方法,该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七)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审计组应当划分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的起止时间。(八)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审计组组长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仅限于授权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但主审人员的审计日记只能由审计组组长检查)。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组应当在审计组内确定一位立卷责任人,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九)编制的日期;(十)其他有关内容。第十六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注意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审计程序的影响。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内容。第十七条审计实施方案由具体承办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负责编制,经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可以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由多个部门的人员组成,须先由局主要负责人确定审计项目主办业务科,审计实施方案须经由主办业务科的负责人审核。以下遇到此种情况如此类推。第十八条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四)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十九条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二)审计方式需调整的;(三)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四)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五)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六)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七)其他需要调整的。第二十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负责人批准:(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三)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四)审计组成员。第二十一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一)审计目标;(二)审计方式;(三)审计组组长;(四)审计工作起止时间;(五)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认为需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而分管局领导亦认同的。第二十二条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由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调整事项分别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负责人或者分管局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分管局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负责人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对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四条审计组成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决定采用统计抽样或非统计抽样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如证明材料需被审计单位经办人核对、确认、签名和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等。第二十五条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第二十六条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下列事项必须取得审计证据:(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指审计评价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重要数据等;(二)需要进行审计评价的事项;(三)区政府、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事项;(四)已确定需进一步查证的群众举报事项;(五)其他需要取得审计证据的事项。对上述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一)审计组进点后、或送达审计开始后,审计组应将《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清单》交被审计单位,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承诺提供资料的人员签名。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时,审计组应按《审计组进点审计应注意的几个事项》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二)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三)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四)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五)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六)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七)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八)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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