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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培训主要内容•一增值税及营业税概念•二营改增改革进程回顾•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别•四增值税的计算•五“营改增”对装修企业的影响•六“营改增”的应对措施•七关于加强发票管理•八增值税发票相关知识增值税及营业税概念简介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实行价外税,税负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2015年,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进入2015年下半年后,中国或将全面告别营业税。经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全国范围地调查了解,基本上达成共识:假如企业经营过程中材料可全部抵扣,建筑业增值税税负在2.1%左右;如果部分材料可抵扣,增值税税负在6%左右。就目前施工企业现状,要想“营改增”之后税负不高于营业税税负3%,关键取决于公司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一、营改增改革进程回顾2011年11月1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财税(2011)号文正式公布,方案中明文规定建筑业“营改增”税率为11%。2012年1月上海市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别1、纳税内容不同:营业税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全额征税,为“价内税”,工程造价含税或报价取税;增值税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的“增值“部分征税,为价外税,工程造价不含税或报价不取税。实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或营业收入降低3%以上(包括附加税)。2、税率不同:营业税率为3%、增值税率11%,两者相差8%。实行“营改增”后,纳税环节复杂。3、纳税的依据不同:营业税是按收入的3%纳税,增值税是按增值额或销项税与进项税抵扣后的税额纳税。实行“营改增”后,进项税票的取得非常重要。4、纳税的范围不同:营业税只与收入有关,有收入就纳税。增值税不但与收入有关,还与成本有关。(收入为销项税,成本为进项税,进项税越多抵扣越多,纳税就少)。实行“营改增”后,对分包、采购、租赁等业务要重点管理。5、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营业税按收入的3%纳税,每次纳税无税率差别;增值税每次纳税的税额需要计算确定,税额不仅与收入有关,还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关系重大。三、增值税的计算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营业收入×税率-本期可以抵扣的价款×税率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业销项税率为11%,如果取得税率为13%和17%进项税,可以降低税率2%和5%;取得税率为11%的进项税,税率持平;取得税率为6%的进项税,增加税率5%;取得税率为3%的进项税,增加税率8%,一般情况不可抵扣,增加税率8%。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率不统一,分为:17%、13%、11%、6%、3%共五挡。1、外购砂、土、石料;2、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3、商品混凝土;4、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1、邮电通讯、商业饮食;2、勘察设计、检测、监理、咨询、广告服务;3、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1、建筑、安装;2、装饰、装修;3、交通运输;4、邮政服务。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1、采购材料;(主材和辅材)2、购置设备;分包成本3、机械设备租赁;4、钢结构的加工制作;5、加工、修理修配劳务;6、用电。施工企业目前主要存在“分包项目”和“自营项目”两种经营模式。对于“分包项目”,分包方大部分不是正规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材料采购、工程分包、机械设备租赁基本没有正规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四、“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算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工程造价×增值税率,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少,缴纳的税款相对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一些项目的利润率,涉税风险会威胁到单位的发展。对于“自营项目”,增值税实行国家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建筑业开征增值税后,企业要时刻关注进项税额,合理控制增值税实际税负;关注进项税额就要高度重视采购、分包、租赁等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施工企业现状是:项目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工程转包现象普遍,有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还约定结算价款为不含税价,在付款结算时,提供的票据大部分是收据,而不是税务发票。另外,采购的一些材料也没有税务发票,且个别领导、项目经理、材料采购人员发票管理意识淡薄,甚至存在“不要发票,降低成本”的错误认识。建筑业一旦开征增值税,这种不重视成本发票的做法,将给企业带来高额纳税成本,降低企业利润水平。根据集团公司的模拟测算数据统计,“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建筑业影响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收入减少2、合同毛利减少3、税款垫付4、企业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增加1、收入减少(1)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这将直接减少企业确认的收入。(2)由于材料采购增值税税率为17%、建筑安装为11%,业主为获得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降低其应缴的增值税额,极有可能自购材料,因此,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方式可能由现在的包工包料变为纯劳务承包,此举将导致施工企业收入规模至少降低30%左右。2、合同毛利减少“营改增”实施后,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税项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要减少,但变动较小。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变动较大。因此,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降低较多。3、税款垫付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材料商没有收款,不给施工企业开足额发票。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时点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因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企业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收款和纳税的时差造成了施工企业需垫付税款。4、企业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增加(1)分包进项税额减少。目前分包队伍比较混乱,小规模纳税人、挂靠经营、个人经营等现象较多,约33%的分包成本难以取得进项税。(2)甲供材。甲供材由业主采购后以调拨的方式直接转给施工单位,不出具发票,不能取得进项。(3)地材。由于地材供应商基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取得进项。(4)混凝土。国家规定可以按照3%的税率进行简易征收,但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5)机械使用费。现场施工机械费中约50%来源于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取得可抵扣的进项。(6)现场水电费。基本为业主代扣,不能取得专用发票。5、利润总额减少“营改增”政策实施对企业利润总额指标影响大。增值税为价外税,工程造价不含税收入减少;销项税实际与理论差距大,实际抵扣减少纳税增加,纳税增加利润总额减少。五、“营改增”的应对措施1.扩大自营,规范合作,提升企业内控水平加强工程决算的管理,及时转变经营方式,扩大自营比例,积极寻找境外项目,控制好联营合作规模,规范合作项目成本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做到笔笔账目有合法的原始依据,提高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强化纳税意识,杜绝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和接受劳务过程中不要发票的现象。2、提升管理,合理报价。“营改增”后,“工程税金”如何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一定要在合同明示,既要考虑工程中标率,又要确保税款有来源,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发票条款(税率、发票类型、提供发票时间)。3、关注分供方的纳税人资格。在施工过程中,选择专业分包商、供应商、租赁商、劳务商等分供方时,加强对其准入的审核管理。在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加强对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资质、资料的审核,确保分供方能够提供合规发票。与分供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我方根据分供方提供的合规发票支付款项。相关管理部门人员事先要考虑分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谁的报价合理、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要把纳税筹划渗透到生产经营的各环节,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营改增”后,建议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作为分供方,并在分供合同中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货物类别进行合理划分、对供应商纳税人身份进行核实判定、对目前与供应商结算方式进行梳理、对其发票进行梳理、“甲供材”要明确清楚等等。将“甲供材”转变成“甲控材”,或者由施工总承包方负责采购,使得购买材料形成的进项税额可以充分抵扣,从而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集中采购采用“统谈分签”模式,所谓“统谈分签”是指公司进行统一招标后,由下属二级单位根据实际需用量单独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货物、发票直接交到各二级单位,公司主要起组织协调作用。“营改增”后,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必须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前提下,尽可能多获取增值税进项税额。材料成本在施工企业项目总成本中举足轻重,物资采购部门要针对一些零星、辅料的采购上下功夫,增强对薄弱环节的管控能力,通过“集中采购”获得规模优势,进而降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避免这块采购业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了部分进项税额。4、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配置方式。施工机械、设备,无论采取租赁或购买方式,都有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7%的进项税额,因此,各单位要分析对比“购买与租赁”的成本和税负,权衡利弊,正确选择机械设备。建议近期(营改增前)暂不新增大宗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生产急需的设备可以暂时以租赁方式解决。5、涉及不同税率的业务,要分开核算。对兼营不同业务的企业,收入、成本等账务要分类、分项明细核算。如:勘察设计、检测、监理、咨询、广告服务税率为6%,建筑、安装、装饰、交通运输等税率为11%,机械设备租赁、材料设备销售、钢结构的加工制作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均为3%,假如不分别明细核算,税务机关按“从高原则”计征税,那企业就会加重税负(例:钢结构的生产销售与安装涉税问题)。6、关注会计核算的改变。目前的营业税会计核算,比较简单,不涉及价外税的核算,而“营改增”以后,涉及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就比较复杂了。在采购业务核算、工程成本核算、营业收入核算、应交税费核算等方面都有所变化。7、及时清理以前年度欠缴税款。营业税由地税局征管,与地方财政关系密切;增值税由国税局征管,与中央财政关系密切。建筑业“营改增”后,地税局会对企业账面欠缴税款进行全面检查、清算、征收,然后移交国税局。因此,各单位要对账面欠缴税款(特别是已竣工已结算项目的欠缴税款),尽早进行彻底清查、处理,控制好涉税风险。8、熟悉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管理与要求由于增值税发票,不同于原营业税发票,目前使用金税系统严格控制,一票一密,注意建立严格的发票的审核、登记、邮寄、保管制度。以前建筑业交营业税,从财务部门到一般业务人员不熟悉不注意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使用,随着缴纳税种的改变,各单位更要注意自觉地规范发票的开具、取得和保管行为。9、合法经营,不碰高压线。增值税计征复杂,征管严格,法律责任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增值税违法行为入选《刑法》,《刑法》第二篇分则共十章,其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至二百一十二条全部涉及增值税违法行为,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六、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营改增”从理论上说,企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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