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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计算基数月份/比例支付渠道原工资福利待遇12个月用人单位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实际发生100%基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基金用人单位所在地机关事业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实际发生基金据实报销没有规定计算标准用人单位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基金食宿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100%基金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基金按月计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基金按月计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基金按月计发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基金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基金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基金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基金一级本人工资90%基金二级本人工资85%基金三级本人工资80%基金四级本人工资75%基金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基金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基金五级本人工资70%用人单位六级本人工资60%用人单位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基金107784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基金80838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用人单位161676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用人单位134730湖南省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每月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完全护理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伤残津贴项 目待 遇备 注医疗期间停工留薪医疗费用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交通费用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医疗终结辅助器具护理费七级本人工资15个月基金八级本人工资10个月基金九级本人工资8个月基金十级本人工资6个月基金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基金67365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基金44910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基金35928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基金26946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用人单位67365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用人单位44910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用人单位35928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用人单位26946实际发生100%基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实际发生100%基金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发生100%基金/单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非法用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16倍单位《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26946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基金2017年国家统计局公布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672320本人工资40%基金本人工资30%基金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10%基金【律师提示】 1.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康复性治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进行治疗,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进行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除外)所花费的医药、手术以及其他治疗费用。 医疗费计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除外)+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目前未出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已出台)+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目前未出台) 2.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为进行必要的伙食消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的伙食补助费用。 3.交通食宿费是指受害人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出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 4.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5.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又称为陪护费,特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其生活所支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费用(没有规定计算标准)。 6.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未规定护理期限、一次性支付办法)。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费用。 8.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及被鉴定为5-6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10.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 11.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维持其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 13.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法律后果: A.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B.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C.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15.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在工伤保险待遇外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赔偿基数=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赔偿系数: (1)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2)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3)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4)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5)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6)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7)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8)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9)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10)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3.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3、按月支付。其它亲属孤寡老人、孤儿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治疗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事故伤害一次性赔偿金康复治疗费医疗终结2015年湖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491元/月,常德市为4055元/月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伤残等级签定费【律师提示】 1.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康复性治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进行治疗,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进行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除外)所花费的医药、手术以及其他治疗费用。 医疗费计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除外)+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目前未出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已出台)+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目前未出台) 2.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为进行必要的伙食消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的伙食补助费用。 3.交通食宿费是指受害人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出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 4.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5.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又称为陪护费,特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其生活所支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费用(没有规定计算标准)。 6.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未规定护理期限、一次性支付办法)。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费用。 8.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及被鉴定为5-6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10.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 11.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维持其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 13.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法律后果: A.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B.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C.用人单位参加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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