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社会救助政策法规()(中级)
第三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第一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第二节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法规•第三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法规•第四节住房救助政策法规•第五节法律援助政策法规•第六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法规•第七节自然灾害救助政策法规•本章小结•思考与练习题第一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一、城市低保的对象、机构和资金来源•(一)对象•1、对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2、条件•(1)必须是城市居民。•(2)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3)必须是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具体的讲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1)“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2)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最低工资或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领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其他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家庭人员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还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不包括:抚恤金、补助金•(二)城市低保办事机构•1、全国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机关-------民政部----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保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2、本行政区的具体管理监督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管理工作。•3、管理审批机关------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负责城市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4、日常管理、服务机关-----居委会根据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三)城市低保的资金来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有三个方面:•1、列入财政预算,纳入专项资金------即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2、专项补助-----即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专项补助。•3、捐赠、资助----即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二、城市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一)一般标准----低保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二)具体标准-----由各地县级以上政府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三)标准的确定方法申请---审批---发放•1、申请----包括三个步骤•(1)提出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出具材料----出具相关证明材料。•(3)填表---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三、城市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2、审批----包括以下内容:•(1)初审---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2)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初审进行审批。•(3)时限---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4)未批准的处理---对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发放•1)方式•(1)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一般原则•(2)实物发放-----必要时可以采取。•(3)社会化发放----提倡通过金融系统发放。•2)差别待遇•(1)全额享受----对“三无人员”批准全额享受。•(2)差额享受----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四、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一)监督复核机制•1、调查核实机制----管理审批机关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2、内部监督机制----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的形式以户为单位公布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名单,接受群众的监督。•3、变更机制----享受低保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4、核查机制----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5、相关部门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二)行政处罚措施•分为两类处罚:•一是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处罚-----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对低保对象的处罚-----批评教育、警告、追回冒领款物、罚款。本节的重点:•城市低保的对象•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第二节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法规•一、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与内容•(一)对象•1、“三无”的人-----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农村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2、法定义务人无能力的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农村居民中,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二)内容•对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具体讲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吃•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穿•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住•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医•5、办理丧葬事宜。-----葬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教•二、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与形式•(一)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1、一般原则-----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2、增长机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3、标准的制定•(1)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2)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二)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两种形式:•一是集中供养----由政府开办的养老院供养---即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提供服务;•二是分散供养----即居家供养•有三种方式:•1、由村委会提供照料。•2、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3、由村委会委托村民提供照料。•(三)五保供养的资金1、列入政府预算2、中央财政补助3、农村集体经营收入补助和改善五保对象生活4、代耕收益归个人。•三、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一)农村五保供养的管理体制•1、负责全国的管理、监督---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3、负责具体管理实施----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4、协助实施----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5、捐助和服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具体程序如下:•1、申请与评议•(1)申请----本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村委会申请。•因年幼或智残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申请。•(2)民主评议或公告----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3)审核-----村委会交民主评议报乡、镇政府审核。•本节重点是:•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第三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一、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一)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有两类:•1、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2、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担负担仍较重的人员及其它特殊困难群众。•(二)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有两类:•1、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2、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贫困农民。•注意:•无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还是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二、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一)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主要有三种:•1、社会力量资助;•2、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3、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二)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主要有三种:•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有三种方式:•(1)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2)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3)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2、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限制条件: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三、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一)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一般要经过:申请-----核查-----审批三个程序•(二)农村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四、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一)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本节重点:•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第四节住房救助政策法规•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与保障形式•(一)保障面积•1、保障原则----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2、保障面积标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二)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可以采取三种方式:•1、租赁住房补贴-----即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2、实物配租----即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3、租金核减----即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成组共有租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注意:•上述三种方式,是以廉租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与审核程序•(一)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1、收入标准-----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2、面积标准----申请家庭人均县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3、非农业常住户口----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4、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5、其他标准-----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二)申请与审核程序•一般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1、申请•(1)提出书面申请----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提交相关材料----提交下列材料:•第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救助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第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第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第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受理•3、审核、公示、登记•本节重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与保障方式•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第五节法律援助政策法规•一、法律援助的范围•(一)含义•法律援助是指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政府提供给他们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二)对象-----经济困难的公民•(三)范围•1、行政、民事案件代理------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社保、低保•(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两金•(4)请求给
本文标题:-社会救助政策法规()(中级)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33833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