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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卸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约定在订立甲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设备使用地点:河北省阳原县堡子沟矿业工区。乙方(出租方):住址:身份证号码:为满足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阳原县地方煤矿资源整合后的堡子沟矿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保证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租赁车辆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租赁车辆的状况和用途1、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车辆的名称、品牌:;型号:后八轮自卸汽车;数量:16辆;车号:;注册登记车主:,注册登记车主与出租方不一致时,出租方应拥有车辆的合法出租权。2、出租方应保证车辆注册登记、行驶、营运、保险等各项手续完备、合法,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性能良好,车辆备胎(如有)、随车工具、各种证件等齐全有效,并向承租方提供原件。出租方须出具车辆有效的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货物)险及车辆盗抢险等保险凭证。3、租赁车辆的用途:煤矿露天开采剥离土石方运输,运距半径3公里。第二条租赁期限和车辆交付使用1、租赁期限为:暂定12个月(1年),从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以实际交付使用日为租期起算日。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需要延长租期继续租赁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且承租方拥有优先租赁权。若由于工程变动、完工或非承租方、出租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可提前终止合同,双方可不作索赔。2、租赁车辆应于2016年9月11日前在河北省阳原县堡子沟矿业工区交付使用。23、出租方应随车派出具有合格驾照、驾龄3年以上并具有丰富驾驶经验的驾驶员32名(每辆车配备2名),向承租方提供驾驶服务。第三条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1、租金标准:施工生产期间每月租金51000元(每天1700元);停工期间每天300元;春节停工休息1个月(30天)不计算租金。此租金标准中包含了承租方按本合同需另付费用之外的所有费用。2、租赁期间的误工:每次修车5小时以内不计误工,超过5小时按实际时间计误工;每月累计72小时内为正常修车时间不计误工,超过72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误工。误工时间不计算租金。3、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甲方承诺在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月的租金转账交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出租车辆。第四条保险费、油料费、过路费、修理费、车辆服务人员劳务费等1、车辆的各类保险费由出租方承担。2、车辆租赁期间的保养、修理费由出租方承担;3、租赁车辆的进场、退场费由出租方承担;4、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由承租方承担;5、车辆租赁期间的过路、过桥费等由出租方承担;6、驾驶员的劳务费、社保等一切费用,承租方与驾驶员另行签订劳务合同。第五条租赁车辆的保管与维修、保养1、租赁期间,租赁车辆保管及其责任由出租方负责,车辆的调动使用权完全归承租方所有。出租方用车需经承租方同意,并由承租方开出派车单按日计价,在出租方结算费用中扣除。同时因出租方用车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出租方承担。2、租赁期间,租赁车辆的保养和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由出租方负责。3、为保证承租方能连续用车,车辆确需正常维护保养,出租方应至少提前1天告知承租方,由承租方合理安排修车时间。租赁期间租赁车辆需大修等特殊情形而影响承租方连续使用的,出租方应提供同等档次、同等功用之替换车辆,不能提供的,承租方有权扣减相应租金或终止合同。第六条租赁车辆权属变动1、在出租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3提前通知承租方。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2、承租方如因工作上的需要,将租赁车辆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取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权利,承担原承租方的义务。第七条意外风险和交通事故处理1、出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货物)、车辆盗抢等意外风险及责任。2、出租方对意外风险责任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可采取七选三或七选五的方式进行投保)或以其它方式承担。出租方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损失自担。因此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应予赔偿。3、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可为出租方处理交通事故提供协助,出租方有义务维护承租方权益。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双方根据《合同法》处理,一般互不追究责任。因无法归究于双方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处理。5、因驾驶员自身原因及违返交通法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租方承担。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1、出租方的权利义务(1)保证提供在运行使用中无保留条件、权利瑕疵的租赁车辆,办理车辆行驶、营运、年审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承担应交纳的各种规费、税费;保证租赁期间租赁车辆专供承租方使用。(2)非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第一条第2款或本条第一款第(1)项标准,出租方不能立即解决或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支付租金,因此造成承租方损失的,还应予赔偿。(3)租赁期间,出租方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和必要的检修,保证车辆性能完好、安全可靠,并接受承租方对租赁车辆的性能及安全检查。(4)出租方驾驶员撤换时应经承租方同意,承租方也有权要求出租方撤换不称职的驾驶员。4(5)出租方应对其驾驶员等服务人员的行为或过失负责,承担其交通违章处罚、事故及其他侵权损失赔偿责任,并保证和保护承租方免受此等索赔、诉讼和连带责任,承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出租方承担。(6)教育己方驾驶等人员遵纪守法,遵守承租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承租方调动安排。出租方的驾驶员必须参加承租方的安全活动、教育,自觉接受承租方及其上级的安全监督管理。(7)为出租的车辆办理各类保险并承担其费用。(8)出租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派出驾驶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应及时更换,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租方承担。2、承租方的权利义务(1)在租赁期间享有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配合出租方保障租赁车辆性能的工作。(2)合理使用租赁车辆。合理使用的标准指能较好地满足承租方运输需要的合法使用。(3)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性能及安全检查,对性能较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出租方进行修理,对修理后还达不到性能及安全要求的,承租方可终止合同。(4)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5)不得擅自变动、修改租赁车辆。第九条违约责任1、出租方的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指定地点交付使用租赁车辆,应按合同租金每天不少于2200元标准和迟延天数偿付违约金。(2)派出驾驶员不合格、提供服务不周全的,承租方可酌情扣减租金。(3)提供的租赁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使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4)因派出人员操作、服务不当或过失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5)维修不及时,影响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应免除停用期间租金;影响严重的,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6)租赁车辆发生故障、损坏,经维修仍无法恢复正常使用功能,又不能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故障、损坏5是出租方责任的,应免除停用期间租金。(7)因出租方(包括其驾驶、服务人员)的原因使租赁车辆被扣押(留),以致承租方不能使用的,应免除停用期间租金,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8)出租方(含驾驶员)不服从承租方管理或擅自出车的,应承担每次100-1000元的违约金,并在月租赁费中扣除。2、承租方的违约责任(1)不按时支付租金,根据迟延履行的金额及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给乙方,最高至逾期款项的5%。(2)逾期使用租赁车辆,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补付租金。(3)擅自将租赁车辆转租或改变用途,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可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租赁车辆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4)擅自变动、修改租赁车辆部件的,负责恢复或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承租方:出租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工程车辆租赁合同(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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