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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是一句耳熟能详的老话。这句话出自战国的《孟子-离娄上》:“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意思是说:“像离娄那样精明的眼睛,公输子那样的巧匠,不凭规和矩是画不成方圆的。”现在,这句话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指的是:做任何事情都要遵守相应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就拿我们每天的出行来说,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自行其是,为所欲为,不仅阻碍他人出行,还有可能危及他人及自身的人身安全。税收乃国之重器,是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基石。税收的功能就是为国家机器提供动能,让它运转起来。而税务部门就如同国家机器上提供动能的部件,我们每个税务干部都是操作这个部件正常运转的员工。既然是操作机器,那就一定要遵守操作规程,否则就会酿成“机损人毁”的严重后果。作为一名税务干部,肩上担负的是国家的使命,工作的特殊性注定了从事这份工作更加讲究“规矩”二字。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税收调节作用不断加强,依法行政对税收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税收执法环境也更加复杂。为了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规范税收秩序,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机关公务员惩处制度的组成,对促进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保障科学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彰显出今后的税收工作必须更加守“规矩”。说到守“规矩”,首先要守住信念。信念,是指人们对基本需要与愿望,强烈而坚定不移的思想情感意识,或者就外在表现来说,是指人们在行为中,对相应目标事物所具有的坚定评价和行为倾向。信念是意志行为的基础,没有信念人们就不会有意志,更不会有积极主动的行为。规与矩是工具,是制度,是标准,是客观存在,而守“规矩”,用“规矩”则是人的主观能动。有些人手握“规矩”而弃之不用,方圆之事信手画来,违法乱纪,渎职侵权,贪污腐化。难道他们是不懂“规矩”之理?不!他们是丧失了信念,丧失了遵守规矩这一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信念!因此,要守“规矩”,首先要守住信念,要坚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信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贪赃,不枉法;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做到遵纪守法从我做起,从小做起,从每时每刻做起。如何贯彻落实《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更好地守“规矩”呢?那就要吃透“规矩”。《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共23条,处罚性条款有15条37种,其中,以警告处分为起点的有4条11种情形,最高到开除处分的有11条26种情形。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作了明确规定,详细规定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给予惩处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明确到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发票管理、税务代理、税收执法等方面的规定有24项,涉及其他责任主体常见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规定有13项。这些规定明显加大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了他们在税收领域的责任。有的税收违法行为,即使未造成后果,也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更体现了《处分规定》的严肃性,彰显了国家税收神圣不可侵犯。《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明确到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24种违法违纪行为,涉及了《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税收及行政法律法规。因此,我们不能只是孤立地学习《处分规定》,要把《处分规定》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学习,逐条逐项地学,逐字逐句地斟酌,认真查找岗位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学习进一步提升自己的税收执法水平,规范岗位操作流程,做到按程序办事,依法及时办事,坚决不越权办事、不违规违法办事,坚决不违法少收税或不收税、不渎职乱收税,坚决不违法违纪开展行政审批。真正做到融会贯通、守好“规矩”,有效地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地发生。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税收执法管理制度,细化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监督,有效形成税收执法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为遵守“规矩”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好的客观环境能促进人的主观能动,能降低违规违纪行为地发生。尽可能地做到不留管理漏洞,不留制度真空,不留机制缺陷,强化监管,使违规违纪行为失去萌芽的土壤,使遵规守纪行为成为必然,真正做到在源头上有效扼制违法违纪行为地发生。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还有许多要遵守的规矩,诸多的规矩既是对我们行为地约束,也是对我们人生与事业地保护。不守规矩的人只会四处碰壁,身陷囹圄,被规矩紧紧束缚;而学会使用规矩的人会在规矩之内施展才能,勾画人生与事业的方与圆。让我们都谨记这句古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工作生活中遵规守纪,时时刻刻学规矩、重规矩、守规矩;学会用规与矩去规划我们的方圆人生,税务人生,美丽人生!
本文标题: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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