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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质量检验制度第八十条凡进厂金属材料入库前,均应进行入库检验,由供应处将入库单、质量保证书和实物一起交检,未经检验不得入库。第八十一条进行入库检验时,检查有无供货单位的质量合格证和进料单据,对原有质保书证明内容、项目不合或有可疑试验数据时,检验人员有权确定补试,抽试或复试后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材料由检验员在入库单上注明检查编号及签名后方可入库。第八十二条检查方法:——核对质保书,查对钢印、炉号,查重点,支数是否有欠缺。——钢号判断、火花鉴别或光谱分析。——火花鉴别有怀疑时应取样化学分析。——规定尺寸的检查。——表面缺陷的外观检查。第八十三条验收中对不合格的材料,检验先在入库单上注明“不合格”交供应处办理退货或向供货厂提出交涉。第八十四条材料代用,必须由供应处或生产部门填写材料代用单,一般零件的材料代用需经有关单位会签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产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材料的代用需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第八十五条凡入库的材料均有涂漆标记或钢印和材料名称,同时分类堆放,检验员应作到及时检查,避免混料。第八十六条凡让步或代用的材料应隔离存放;严格按代用单签批的有关规定条款发放使用。第八十七条经验收合格并已入库的材料其质量保证书及本厂检验结果、报告单均由检验人员保管。
本文标题:钢材质量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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