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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干部权力腐败的新特点所谓权力腐败,即公共权力的错位,就是执掌权力的某些机关、领导者和其他执法人员违背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原则,使公共权力私有化,错用、滥用权力,造成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现象。在任何地方、任何时期,只要存在公共权力,就有公共权力被滥用的可能。但是权力腐败问题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在反腐败的过程中,把握权力腐败的新特点,根据权力腐败的新特点和走势来惩治腐败,会增加反腐败的针对性和预见性,对有效预防腐败、遏制腐败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权力腐败主体(一)层次由低向高发展权力腐败主体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其表现特征就是权力腐败主体职务越来越高,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和生活腐化于一体。过去腐败现象主要发生于一般干部以及具体经手财物的办事人员中,中高级干部的腐败发生率多年来一直较低。到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有个别厅局级和省部级干部卷入腐败活动。进入90年代后,厅局级和省部级干部明显地以不断增加的趋势出现在腐败分子的群体中。从90年代中期以来,由检察院系统以贪污贿赂而立案侦查的厅局级干部每年都在百人以上;受到司法追究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省部级干部也日益增多,由1999年的3人增加到2004年的11人;在2001年到2004年4年中,省部级干部平均每年“落马”7人左右。(二)“一把手”腐败突出近年来,“一把手”成了腐败的高发人群。尤其是在缺乏权力制约或制约不力的地区或单位,“一把手”滥用权力或偏离公共职责为己谋取私利的现象,乃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行为时有发生。据统计,目前在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案件中,党政一把手的案件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更高。1998年在全国查处的地厅级干部中,“一把手”占总数的42.1%。从大案在“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所占比例来看,1999年“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大案比例是51.8%,而到2003年这一比例已经上升到75.1%。在“一把手”的眼里和操作下,一些十分严密、严谨的制度、机制和规定,甚至是法律法规,都是不堪一击、形同虚设的。(三)向特定关系人蔓延权力腐败主体的特定关系人,比如配偶、子女、情妇甚至秘书、司机、朋友等,往往成为权力腐败主体的共犯。从贿赂的实际接受人来看,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本人。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后,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与其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其特定关系人收取;甚至于在退休以后,自己也不直接到请托人公司去任职,而是由其特定关系人代之。权力腐败主体向特定关系人蔓延,进一步增加了权钱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据中央纪委对落马贪官进行调查时所作的一项统计,受贿者80%的贿赂都是由妻子、儿女、情妇等代收的,由其自己亲收的不及20%。(四)群体、组织化严重过去,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绝大多数是个人行为,滥用的是单一职位的权力,具有分散性和偶发性的特点,造成的危害通常易于估量和计算,对其进行追查打击的手段也相对简单。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有组织的团伙性腐败活动己经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成为整个腐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窝案”和“串案”日益增多,并已成为查处腐败案件的重点。从山东乳山香烟走私案、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案、山东泰安原市委书记胡建学案,到云南省红塔集团褚时健案、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厦门特大走私案、湛江走私案,再到李真案、沈阳“慕马”大案、马德案、湖南郴州市贪腐案、福建省工商局局长周金伙案、上海社保资金案,等等,这些腐败案件群体、组织化都非常严重。二、权力腐败客体(一)贪腐的款项高额化改革开放以来,腐败案件的涉案金额逐渐增大,贪污、受贿金额增长迅速。上世纪80年代,腐败案件中贪污、受贿金额一般为几千元、几万元,多的也只有几十万元。进入90年代以来,单个案件受贿金额开始增大,达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1993年,深圳工程咨询公司原副总经理曾利华索贿受贿700多万元;199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副董事长金德琴侵吞公款达5000多万元;2000年,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4000多万元;2004年,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原局长林福久贪污、索贿受贿、非法敛财5800多万元;2005年,郴州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的贪腐额仅用于豪赌的就达1亿多元。(二)贿赂的标的多样化从贿赂的标的物来看,已经超出了传统的“财物”界限和范围,开始向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领域延伸。请托人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施以贿赂,提供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黄金、珠宝、笔记本电脑、手机、香烟、名牌西装、名贵花木等财物者依然有之,甚至包括大型推土机、地基、棺材等闻所未闻的财物,同时,提供免费劳务、住房装修、住房使用权、车辆使用权、出国出境旅游等财产性利益者也开始多起来,安排高消费娱乐、休闲、健身活动,帮助提职晋级、迁移户口、找工作,提供出国留学、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者则与日俱增,有的还将其披上更加华丽的外衣,美其名曰什么“劳务费”、“润笔费”、“顾问费”、“咨询费”等等。(三)标的物转移期权化首先,从贿赂的标的转移的时限上,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不再明目张胆地以现权套现利,而是与请托人约定一定的延长期限,待该谋利行为的影响期过后或待该官员退休或者辞职从商后再予以套现。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期权腐败”。其次,在贿赂标的物交接的约定上,职务犯罪嫌疑人与请托人还有一种选择,那就是双方约定贿赂标的物暂由请托人存放、保管,职务犯罪嫌疑人何时需要,请托人随时交付供其享用。第三,从贿赂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情况来看,呈现出表面上虽未转移而实质上已经转移的趋势。以往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后,请托人将贿赂标的物连同其所有权一次性地交付给职务犯罪嫌疑人。近年来,这种情况有所改变。职务犯罪嫌疑人收受房屋、汽车时,并不要求到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而是以“借用”的方式实际长期占用。(四)涉案的领域扩大化权力腐败之风由个别领域蔓延到社会的全部领域。不仅铁道、民航、电力、电信、卫生等垄断行业和工商、税务、金融、保险、证券、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等经济领域存在着严重腐败现象,而且在纪检监察、公检法司、海关、武警和军队等国家专政机构也存在着各种腐败现象,并且在科研、教育、高校等素来被认为非常圣洁的殿堂也出现了一批腐败分子,近年来甚至政协领域、立法领域、新农村建设领域、环评领域也未能幸免。三、权力腐败行为(一)腐败利益牢固化1、具有较强的预谋性。为规避风险,权力腐败主体在实施职务犯罪以前,通常都进行了精心、周密的谋划,在心理上和作案条件上做了充分准备,而且其预谋多是围绕反侦查这一核心展开的,意在逃避法律的追究。有的甚至不惜出重金,请“高人”指点。在当今的‘第一把手’腐败案中,卷资外逃的不少,而且金额巨大,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有的是早就有所预谋,早就将自己的子女、妻子及其腐败款项转移向境外。2、具有较强的纠合性。有些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数量较少,通常只有职务犯罪嫌疑人和不法请托人两个自然人构成。双方一般是战友、同学、老乡关系,是彼此之间最信得过、靠得住的“铁哥们”,情感深厚、彼此耦合、过往甚密、便于沟通,容易臭味相投、沆瀣一气,易于在主观上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在犯罪目的、动机和手段上达成共识,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订立宁死不招的攻守同盟,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彼此角色配合默契。即便是一方东窗事发、身陷囹圄,也自恃彼此之间的这种过硬关系,负隅顽抗。3、具有较强的反“反腐”能力。有的权力腐败主体是位高权重的的“一把手”,他们都是混迹于官场多年,很有权力斗争的经验,“关系网”密布,再加上串案、窝案腐败案件本身的“生死利益的同盟”,这就使反腐败斗争的难度大大增加,反腐败的成本随着“一把手”腐败的增加而大幅提高。有的权力腐败主体屡遭群众举报反映,却得不到及时查处,原因是小官与上级领导联系甚密,出了问题就有保护伞站出面说情,甚至干扰调查,对案件侦查设置障碍。有的的权力腐败主体本身是执法者,知法、懂法、犯法,反调查、侦察能力更强。(二)腐败手段高智化1、较多腐败分子曾经受过高等教育。随着近年来干部队伍知识化、专业化建设的要求,权力腐败主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智商,并对与其职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相当熟知。北京市曾有个调查显示,2003年审理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1件,判处犯罪分子37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人数的80%。翻阅被查处“贪官”腐败案件资料,大多贪官都受过高等教育,而且有的还出过国留过学,有博士、教授之衔,高智商化的腐败现象是当前反腐工作呈现出来的一个新特点。2、腐败的手段方式呈现多样化特点。在新的形势下,腐败出现一些新的方式:一是以赠与、赞助等“合法”形式实施腐败。二是利用股票发行、上市和企业破产、重组、拍卖等时机,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捞取好处。三是运用专业化、高科技手段使腐败黑数上升,逃避法纪惩罚。四是具有较强的异域性。有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甚至以境外的不法商人为合作对象,在国内为对方牟取非法利益,在境外得到回报。五是具有较强的时差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和不法请托人密谋,故意使损害公众利益的后果发生在前,谋得个人私利后果发生在后,打一个时间差,借以模糊两种后果发生之间的关联性。3、许多中介机构参与腐败日益猖獗。有些中介机构的活动具有法定权威性,有些具有高信息性、信息不对称优势、专业技能优势及关系网络,有些与政府及司法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中介活动具有多领域性、多样性、多层次性、强隐蔽性,这为其违规牟利、参与腐败提供了方便条件。近年来,“全国牙防组”虚假认证、“欧典地板”虚假广告、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为深圳原野公司作假账等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违法和腐败的案件频发。如果没有这些“腐败中介”,很多寻租腐败运作根本不可能进行和得逞。4、“乱作为”、“不作为”的腐败凸显。在反腐败过度关注经济腐败的问题时,非经济腐败似乎处于一个隐蔽的角落。在这个角落里,就存在一部分党员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乱作为或不作为。云南昆明市原副市长平愚山就是一例“不落腰包”的腐败案,却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如果说平愚山在财政局资金存款事件上的犯罪是属于“乱作为”,那么在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销售虚假国债事件上的犯罪则属于“不作为”。即使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但作为手握重权的政府官员,乱行使权力或不履行职责,造成公众利益的损害,那也是莫大的腐败。5、卖官鬻爵藏匿于“合法程序”之中。从2003年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查处的买官卖官案件来看,大多是“严格”按照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决定、“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合法程序进行的,基本上是按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有关章程办事,在程序与形式上无可非议。然而,在“合法程序”的背后,“卖官者”巧妙按照“买官者”的条件和要求精心设计选拔任用的实质内容,按照买官者的年龄、工龄、学历、经历、资历、职级等等条件事先确定资格、拟定标准、圈定范围。6、许多腐败分子逃往国外以逃避惩罚。越来越多的贪官或“疑似贪官”们选择通过出逃来逃避惩罚。一些腐败分子往往通过子女留学、亲属移民、购房置业、投资以及洗钱等方式,先把不义之财转移国外,一有风吹草动,就出逃国外。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博士将常见的贪官出逃方式归纳为六种计策:瞒天过海、暗渡陈仓、顺手牵羊、金蝉脱壳、声东击西、假途伐虢。由于有效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尚不健全,不少腐败分子至今仍逍遥法外。7、许多腐败分子往往具有人格分裂性。人格的裂变是高智能化的职务犯罪主体共同的特征。职务犯罪分子的双重人格、双重表演,在牟取非法利益时极具伪装性。成克杰、胡建学、胡长清、卢万里等比较典型。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收受贿赂2500万余元的卢万里自供说:“我是一个人格分离的人。我一方面背着人大搞贪污贿赂,另一方面又在拼命工作,尽量把工作搞好,让工作成绩来掩盖我的罪行。”因而他在民主测评时他获高票通过,欺骗了群众那“雪亮的眼睛”。(三)腐败现象广泛化1、腐败案件的数量增长惊人。中央纪委向中共十五大、十六大提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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