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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1、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素质教育倡导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2、素质教育是全面发展的教育:素质教育强调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教育要考虑学生个性差异,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4、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创新精神为重点的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新一代人才,这是素质教育的时代特征。(二)素质教育的基本特征1、教育对象的全体性2、教育内容的基础性:为提高全民族素质、未来劳动者素质和各级各类人才奠定基础的教育,让受教育者拥有一般学识。3、教育空间的开放性:是安排灵活与组合适当的、生动活泼的开放性教育场所,积极开拓获取知识的来源和获得发展的空间,重视利用课外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以利于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与和谐发展。4、教育目标的全面性: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5、教育价值的多元化:必须满足学生个体生存与持续发展的需要,必须满足学生的兴趣、爱好,发挥其特长及潜能。6、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7、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注重学生个性健康发展:各级各类教育都要坚持因材施教,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8、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包括整个教育过程和人的发展的各个阶段。(三)实施素质教育的途径与方法1、途径教育活动的基本实现方式——课程与教学,学校管理活动及课程以外的教育活动。(1)德育为先,五育并举(2)把握课改精神,实施新课程逐步建立起的我国基础教育新课程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新课程的核心理念:“为了每一个学生发展”,即使学生发展为一个“整体的人”。(3)学校管理、课程教学以外的各种教育活动,重点是班主任工作班主任是中学班级的组织者、教育者和管理者。2、方法(1)教师成为素质教育者(2)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学会学习(3)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方法(4)正确运用评价方法,促进学生发展(四)实施素质教育应注意的问题1、实施素质教育,批评应试教育,并不是否定以往的基础教育2、素质教育与考试的关系:改革考试的目的、内容和方法,健全和完善教育评价制度3、实施素质教育不会降低教育质量4、素质教育不仅仅是为了发展特长: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还是课堂教学5、创新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二、学生观(一)“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1、概念即人的智力和体力的充分、统一的发展,同时,也包括人的才能、志趣和道德品质的多方面发展2、内涵源于马克思的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二)“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与素质教育的关系人的全面发展是素质教育的目的,素质教育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保障与措施1、人的全面发展是素质教育的目的2、素质教育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3、素质教育体现的人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化的统一(三)现代“以人为本”的学生观1、学生是发展中的人,要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学生2、学生是发展的主体:学生是教育活动中具有主体地位的人,具有主体需求的人,具有主动发展可能性的人。3、学生是完整的人,要将学生作为整体来看待4、学生是独特的人:人的全面发展不是不同方面的平均发展,不是所有的人按平均水平发展(全面发展的学生观,承认不同人发展的差异性的同时,还重视人的个性发展),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四)教育公正教育机会均等是教育促进所有学生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教育机会均等包括入学机会均等、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五)教育教学活动方式与学生个性发展1、学生个体身心的特点个体身心发展的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同一方面的发展速度在不同年龄阶段变化是不平衡、不同方面的发展不平衡的)互补性(反映个体身心发展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指身体某一方面的机能受损甚至缺失时,可通过其他方面的超常发挥得到部分补偿)个别差异性2、采用灵活的教育教学活动方式,促进学生个性发展(1)培养学生敢于质疑的精神,创设开放的课堂教学情境(2)尊重学生个性,根据个体差异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3)正确对待差异,实施分层教学三、教师观(一)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1、教师观概述(1)教师观含义:是教师的教育观念、是教师对其职业的特点、责任、教师角色以及科研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等方面的认识。(2)传统的教师角色授业解惑者、示范者、管理者、朋友、研究者(3)新课程背景下教师角色从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课程意识和参与意识、课掌握各层次的课程知识、形成课程开发能力、培养课程评价能力)从“教书匠”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二)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结构1、教师的教育理念与师德修养(1)教育理念教师教育的理念是教师行为的基础,它直接影响并决定着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2)师德修养教师道德规范不仅规定了教师的职业行为,也成为教师向学生示范道德规范的基础。积极的教育实践活动和主动的自我反思会促进教师师德修养的不断提升与完善。2、教师的专业知识结构本体性知识:具有的任教学科的知识条件性知识:具备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实践性知识:具有的课堂情境知识以及相关的学科教学法知识文化知识:一般的人文知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以及基本的艺术素养3、教师的专业能力结构基本能力:阅读理解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实践能力:教育教学活动的规划与设计能力、组织实施的能力、检查评价能力反思和研究能力(三)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理论1、三阶段发展观福勒和布朗关注生存阶段:关注自己的生存适应性关注情景阶段:关注如何叫好每一堂课的内容关注学生阶段:考虑学生的个别差异2、五阶段发展观柏林纳新手:教师获取教学所需知识和技能的阶段熟练:将自己的实践经验与所学的知识逐步联系起来胜任型:对要做的事情与明确的选择、能够决定哪些环节是重要的,哪些是不重要的业务精干:教学技能接近了自动化水平,快捷、流畅、灵活专家:对教学情景不但有直觉的把握、而且能以非分析性、非随意性的方式,理智地作出合适的反映(四)教师终身学习的意义1、终身学习是新课程对中学教师的要求2、终身学习是中学教师实现自我发展的途径3、中学教师通过终身学习累积知识,提高教学水平(五)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1、师范教育2、新教师的入职辅导组织化观摩和非组织化观摩,开展微格教学,进行教学决策训练(新手教师在指导者的指导下观看其他教师对此班级的现场教学或教学录像,从中找到自己教学的最佳行为的过程)3、在职培训教学反思、校本培训(六)中学教师的职业认知1、职业价值观塑造中学生人生,挖掘中学生的发展潜能;培养一代社会新人,推动社会进步2、职业责任促进中学生人生发展、促进社会进步3、职业信念创造中学生的幸福人生;从中学生的幸福人生获得教师自身的人生幸福板块二教育法律法规一、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解读1、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2、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3、第七章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4、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解读1、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2、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至七岁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3、第三章学校第二十二条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4、第四章教师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5、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三十九条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以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解读1、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治理、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2、第三章资格与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2)、(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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