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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严格退出标准,规范退出程序,提高退出质量,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的退出工作。第三条贫困退出工作由各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贫困户、贫困村退出由县负责审定,贫困县退出由省负责审定。省、市负责核查。第二章退出标准第四条贫困户退出标准。以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衡量标准。以下6项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一)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确保吃穿不愁;(二)有明确的脱贫路径和具体的帮扶措施;(三)实现安全饮水;(四)实现住房安全;(五)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学生;(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第五条贫困村退出标准。以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为主要衡量指标,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以下6项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一)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二)通硬化路;(三)通动力电;(四)实现安全饮水;(五)人居环境干净整洁;(六)具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纳入“空心村”撤并规划和易地扶贫整村搬迁规划的贫困村,重点对综合贫困发生率进行验收,可不再验收“通硬化路、通动力电、实现安全饮水、人居环境干净整洁、具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指标。第六条贫困县退出标准。贫困县退出主要评估检查综合贫困发生率,参考脱贫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和群众认可度三项指标,检查脱贫攻坚部署、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后续帮扶计划及巩固提升工作安排等情况。其中综合贫困发生率为否决指标。主要指标:(一)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参考指标:(二)脱贫人口错退率低于2%;(三)贫困人口漏评率低于2%;-3-(四)群众认可度高于90%;检查内容:(五)落实脱贫攻坚部署;(六)落实重大政策措施;(七)后续帮扶及巩固提升工作。第三章退出程序第七条贫困户退出程序。按照村评议、乡审核、县审定的步骤实施,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一)村评议。1.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提出全村贫困户退出初选名单。2.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无驻村工作队的由乡镇包村干部,下同)按初选名单逐户调查核实。3.经帮扶责任人和贫困户认可,初选名单在村内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二)乡审核。1.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干部、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组成验收组,按各村上报的贫困户初选名单逐户审核验收。验收结果由贫困户户主、帮扶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工作队队长五方签字确认。2.审核验收通过的,由乡(镇)政府汇总提出贫困人口退出审核名单,在各行政村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三)县审定。-4-1.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抽样核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退出名单进行综合审定,对返贫户和低保、五保贫困户的退出进行重点审查。2.审定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在相关行政村公告退出名单。3.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在建档立卡系统中标注脱贫。第八条贫困村退出程序。按照乡初选、县审定、市核查的步骤实施,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一)乡初选。1.乡(镇)政府按照贫困村退出计划和退出标准,评估拟退出村脱贫情况。2.贫困村“两委”民主评议通过。3.在贫困村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二)县审定。1.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乡上报的初选退出贫困村进行验收审定。2.验收结果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工作队队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验收组组长六方签字确认。3.验收审定通过后,以县为单位报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核查。(三)市核查。-5-1.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抽样核查+重点审查”的形式,对各县审定结果进行核查,对深度贫困村、撤并村、搬迁村等进行重点审查。2.市级核查通过后,由县级政府在相关乡(镇)和贫困村公告,在建档立卡系统中标注出列。3.退出贫困村以市为单位汇总,报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条贫困县退出程序。按照县申请、市初审、省审定的步骤实施,每年12月中旬前各市上报初审意见。(一)县申请。1.列入退出计划的贫困县对照退出标准进行自评,达到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2.申请报告应有基本情况、指标测算和脱贫攻坚部署、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后续帮扶计划及巩固提升工作安排等情况。(二)市初审。1.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申请退出贫困县进行初审验收。2.验收结果由县委书记、县长、市委书记、市长、验收组组长五方签字确认。3.初审通过后,以市为单位报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三)省审定。-6-1.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市上报的初审退出贫困县进行验收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2.根据验收检查、第三方评估情况,提出贫困县退出名单,报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综合贫困发生率高于2%的贫困县,当年不予退出。对参考指标和检查内容发现问题的,向有关市县反馈,限期整改。3.审定通过的贫困县退出名单在全省公示5天征求意见。4.省定贫困县由省政府批准退出。5.国定贫困县须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抽查,通过后由省政府批准退出。第四章相关政策第十条贫困户退出应有明确的脱贫路径和帮扶措施,主要包括产业就业扶贫、移民搬迁、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社会保障、安全饮水、危房改造等内容。第十一条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就业脱贫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通过社会保障政策兜底、资产收益扶贫等实现稳定脱贫。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退出:(一)当年新识别纳入的;(二)未享受扶贫政策或扶持成效不明显的;(三)因残致贫无稳定收入的;(四)因病因学支出自付部分明显大于收入的;-7-(五)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未取得新房钥匙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按审定权限进行核查,符合退出条件的予以退出,不符合退出条件的不予退出:(一)对公示有异议的;(二)退出不准造成错退的;(三)贫困户提出申诉的;(四)经核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第十四条退出的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原来享受的国家和省扶贫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巩固脱贫成果,确保退出稳定和持续发展。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办《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6〕13号)要求,做好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的保存和管理,确保精准脱贫档案的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的,由各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对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通报批评、约谈,造成严重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一)未按计划完成贫困退出任务的;(二)工作不扎实、推进不力、搞形式主义的;(三)退出工作中存在数字脱贫、弄虚作假的;(四)违反退出相关标准、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五)问题整改不到位、群众不认可的。第十七条市、县检查验收主要由市、县党委政府组织各级-8-干部实施,一般不组织第三方评估。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市、县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冀扶〔2017〕31号)不再执行。附件:1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2各级脱贫档案规范要求;3-1贫困户退出验收表(样表);3-2贫困村退出验收表(样表);3-3贫困县退出验收表(样表)。-9-附件1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一、贫困户退出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1.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确保吃穿不愁。贫困户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家庭成员数。计算收入时,应以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收入稳定可持续为标准。人均纯收入应稳定超过当年公布的国家扶贫标准,确保吃穿有保障。(1)工资性收入:主要指当年度该户所有成员外出务工或当地就业的所有工资收入。(2)生产经营性收入:主要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包括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旅游业、商贸流通(含电子商务)、家庭手工业、车辆运营等。(3)财产性收入:也称资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入股分红、低保金、养老金或退休金、生态补偿金等。除以上各类补贴外,还包括政-10-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义务兵工资、帮扶慰问金、临时生活补助、抚恤金等不计入收入项。(5)生产经营性支出:主要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6)家庭成员数:以农村居民户籍为基本依据,统筹考虑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由本家庭供养的在外学生、未分家农村外出从业人员或随迁家属、轮流居住的老人、因探亲访友等原因临时外出人员;不包括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已分家子女、出嫁人员、挂靠人员或寄宿者、帮工。本实施办法中贫困家庭常住人口数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在册人口数。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的统计参考当年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数据,以入户验收结果为准,验收组需出具统计结果证明,经贫困户户主本人签字认可。2.有明确的脱贫路径和具体的帮扶措施。贫困户退出应有明确的脱贫路径和帮扶措施,主要包括产业就业扶贫、移民搬迁、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社会保障、安全饮水、危房改造等内容。通过扶贫产业、就业等扶持措施,或长期持续的转移性政策补贴,收入明显提高,生活明显改善,实现稳定脱贫。3.实现安全饮水。农村安全饮水标准是:水质符合《农村饮-11-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中关于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4项指标的标准要求,以达到水利部门安全评价为准。4.实现安全住房。实际居住房屋达到住建部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中规定的“A、B”级标准视为“实现”;“C、D”级标准属于危房,视为“未实现”。A级标准: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标准: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级(危房)标准: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危房)标准: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新改造房屋应达到住建部门《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标准。特色民居是否达到安全住房标准,由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5.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学生。指义务教育阶段,除身体原因外,没有辍学学生。6.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应全部参加,就医费用及时按规定报销。二、贫困村退出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1.综合贫困发生率。综合贫困发生率=(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口数+错退人口数+漏评人口数)÷该村乡村人口总数×100%。综合贫困发生率高于2%的贫困村不予退出。-12-(1)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口数: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2)错退人口数:历年脱贫户中,收入未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或“两不愁、三保障”未解决的,视为错退人口,应及时回退或做返贫处理。通过抽查计算该村脱贫人口错退率,错退人口数=脱贫人口错退率×历年脱贫人口数。(3)漏评人口数: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户中,收入未稳定超过国家扶
本文标题:河北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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