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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建质安【2014】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基础阶段验收是指建筑物正负零以下基础承台、基础梁、底板或者地下室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验收。基础承台、梁回填土前或者地下室外墙防水施工前验收作为基础阶段验收子阶段进行。主体结构验收是指承重结构和二次结构施工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前的验收。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节能工程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外墙保温、门窗等涉及节能分部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前的验收。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二)验收组组长及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其聘请的专业人员担任,并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国家一级注册资格;(三)验收人员应当专业齐全,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四)有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第六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二章阶段验收第七条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合格。(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阶段验收自评报告(附表一)和阶段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二)。(三)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和涉及地下室外墙防水、外墙保温、后浇带等重大隐蔽工程应确保质量证明资料齐全,并应有影像资料。(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五)设计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附表四),确认施工图符合现行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经重新图审并备案。(六)桩基验收时应有桩基检测报告(或中间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工图等。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七)基础、结构(子结构)验收时现场无验收障碍,模板已全部拆除,单线平面图、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八)建筑节能验收时,有关建筑节能的设备应调试运行正常,标识清楚,具备使用条件。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第九条阶段验收应当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检验批,采取资料核查、实物测量等方法核验检验批的真实性。抽查检验批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且不少于3批,不足3批的全数检查,并做好《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附表五)。对工程实体质量有质疑的,可以采取实体检测进行验证。实体检测前应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实体检测过程进行监督。第十条抽取的检验批经核查真实有效的,实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提前二日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前一日书面报送验收通知书(可采用建设表1-1)、验收组成员名单(可采用建设表1-2)、施工单位阶段验收自评报告(附表一)和监理单位阶段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二)。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附表六)。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并出具竣工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七)。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附表四)。质量证明文件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七)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和节能工程阶段验收报告齐全,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责令相关单位整改问题有完整整改记录并书面回复。(八)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九)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十一)规划部门已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十二)公安消防部门已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观感质量、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件和工程竣工资料、工程观感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验收。住宅工程还应当抽取10%分户,按照分户验收表(附表十二)现场核查验收。此工作可在竣工验收前先行实施。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第十二条中要求的相关文件、质量证明资料和检测报告、阶段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预验收资料、竣工验收的会议程序(包括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形式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人防验收证明;(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六)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八)标志牌镶嵌申请表。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修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十九条工业项目(工业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中(一)至(十)和(十三)、(十四)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所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阶段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附表一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自评报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结构类型地基类型建筑面积平方米层数地下/地上验收阶段项目经理开工时间年月日完工时间年月日一、施工依据二、工程基本概况三、原材料及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情况五、设计变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六、自评结论项目经理:年月日单位技术负责人:年月日施工单位公章:注:此表内容为提示性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增加和删减,并可延长表样。附表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阶段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施工单位项目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材料、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工程观感、实体情况实体检测情况质量控制资料、安全与功能资料检查情况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资料情况质量问题整改情况遗留问题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估情况土建签字给排水签字暖通签字电气签字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单位技术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单位公章:附表三勘察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单位工程名称验收阶段□地基□竣工勘察单位名称勘察单位资质联系电话质量验收意见: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勘察单位公章单位技术负责人:年月日附表四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单位工程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单位资质联系电话验收阶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竣工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年工程设计允许最终沉降量mm质量验收意见:注册建筑师:年月日设计单位公章注册结构师:年月日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单位技术负责人:年月日附表五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工程名称分项工程名称验收部位主控项目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检查评定记录结果123456789一般项目123456验收人:检查日期:附表六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工程竣工检查报告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经理层数地下/地上开工时间年月日竣工时间年月日一、施工依据二、工程基本概况及主要营造做法三、原材料及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四、安全与功能、观感等检查情况五、沉降观测、环境检测等情况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情况及统计汇总七、设计变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八、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情况九、结论项目经理:年月日单位技术负责人:年月日施工单位公章:注:此表内容为提示性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增加和删减,并可延长表样。附表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日期年月日工程基本概况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工程地点结构类型层数/预验收时间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工程施工许可证号监督单位质量监督注册编号单位名称(全称)资质等级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姓名职务专业证书编号备注实施监理起始时间竣工工程
本文标题: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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