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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培训部2009年9月目录《保险法》修订的背景《保险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保险法》关键条款释义与修订说明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诸多方面都存在不足——保险市场主体政策性保险、合作保险机构、互保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农民养老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资金运用渠道——保险中介的影响巨大2007年82%的保费来自中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需要更有力的保障——违规违法行为需要更有力的监管监管职权和监管手段严重缺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不够完善《保险法》修订的背景保险行业内外对系统修订保险法的呼声很高: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夯实诚信基础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本次修订的指导思想•规范保险经营行为•加强改善保险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保险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法共八章,新保险法仍为八章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9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3个章节上作以下调整——原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二章中原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保险法》关键条款释义与修订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公司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为关于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保障个人及家庭财产安全、生活安定,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和扩大再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险通过其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三大功能,已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同样具有着积极意义。修订说明:本次修订,新增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述。常见题型:判断题出题机率:★★★第一章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释义:•本条为关于保险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只要保险活动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均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主要在中国内地,而并非在我国的全部领土上适用(港澳台地区不适用本法)修订说明:此条在本次修订中,未作变动。常见题型:判断题出题机率:★★★第一章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释义:•关于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的规定。•本条规定中的合法原则、公共秩序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中合法原则和公共秩序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在本条原文中删去了“遵循自愿原则”,新增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常见题型:判断题出题机率:★★★★第一章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业务经营主体资格的规定。•保险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性、负债性、保障性和社会性,决定了并非任何商业组织都有能力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2008年末,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数量由2007年的120家增加到130家。•其他保险组织: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其他保险组织主要包括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渔业互保协会、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主体。修订说明:本条是在原保险法第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的基础上合并而成。常见题型:判断题出题机率:★★★★第一章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释义:•本条是关于境内投保原则的规定。•本条中所指“境内”为除港、澳、台以外的中国领土。•坚持境内投保原则的必要性:一,方便及时对事故进行勘验,方便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理赔;二,促进本国保险业的发展。•违反境内投保原则的突出问题---“地下保单”修订说明:本条在原法基础上未作修改。常见题型:判断题出题机率:★★★★第一章第八条:关于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规定。第一章第九条:关于我国保险业监管机构的规定。常见题型:判断题出题机率:★★本章共六十条,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围绕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保险合同如何成立和生效等问题做出明确的定义,并明确规定了的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争议处理的原则,对保险实践活动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本章需重点关注的修订与新增条款:第16条、17条、19条、21条、22条、23条、27条、30条、31条、39条、42条、44条第一节一般规定(10-30条)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31-47条)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48-66条)第二章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修订说明:本条在原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较大修订,主要是区别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的不同要求,分别进行了规定,并对在本条首次出现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和保险利益概念进行了定义性规定。常见题型:判断题出题机率:★★★第二章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是禁止反言条款与自杀条款的适用时间上的起点。修订说明:本条在原法第十三条关于保险合同成立规定的完善,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签发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单设一款补充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约定特别生效条件或期限。常见题型:判断题出题机率:★★★第二章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原则规定。•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方在合同成立后不得解除合同。•此条规定,约束了保险人对于合同的解除权,最大程度上地保护了投保方的利益。修订说明:本条为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合并。常见题型:判断题出题机率:★★第二章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常见题型:判断题、案例分析选择题出题机率:★★★★★修订说明:本条是对原保险法第十七条如实告知义务规定的系统修订,主要是统一了如实告知的范围和判断标准,设定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并增加了规定保险人订约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告知的情况,保险人相关救济权利限制行使。释义:•本条是关于投保人如实知义务的规定。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此条规定,明确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赋予了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时具有合同解除权,但同样最大程度地限制保险人滥用此解除权,从而保护了投保方的利益。•第一款明确了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询问告知。•第二款赋予保险人有条件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主观过错,且未告知的内容为重大事实。•第三款限定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时限要求---知道解除事由30日内,且合同成立不能超过二年。•第四款与第五款规定,区别投保人的过错程度而分别设定不同的处理规则。•第六款为本次修订时的新增,即保险公司在投保当时就知道投保人未作如实告知,仍然收取保费的,视为保险公司对于解除权利的弃权,当然也不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而逃避相应的赔偿和给付责任。第二章第十六条:常见题型:判断题、案例分析选择题出题机率:★★★★★例:1、假设李某在2009年10月8日填写了一份为期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其有高血压病史,但仍于2009年10月20日签发了保单。2010年7月,李某因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D、保险公司不得解除该保险合同,并应承担相应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假设李某在2009年11月20日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并在投保单身体状况栏目上全部勾选“正常”。2011年12月27日,李某因脑溢血住院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查勘过程中发现李某在投保前有高血压史。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D、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第二章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人条款说明义务的规定。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保险人的具体要求。修订说明:本条为原法第十八条的修改,主要是明确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为格式条款,增加
本文标题:新保险法学习与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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