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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相关要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2月涉及内容•一、相关依据•二、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三、环境管理台账要求•四、执行报告相关内容•五、实际排放量核算•六、需要注意的问题•七、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撤销一、依据•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HJ854-2017)•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需要进行自行监测、根据要求进行台账记录,并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第四章实施与监管•第三十三条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第三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第三十六条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三)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第三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五)信息公开情况;(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二、自行监测管理•1.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制定自行监测方案。•2.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3.自行监测要求、监测技术手段、频次、采样和测定法方法、数据记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开展。三、环境管理台账•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情况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设施编号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记录。记录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或《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自行制定记录内容格式。排污许可证要求见表1见表2见表3见表4参照点检记录或是运行记录运行界面截图保存提供检修记录样表表1生产设施信息表样表2燃料信息统计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增减项目样表3手工监测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表样表4非正常情况信息记录表四、执行报告•1.报告频次•排污单位应每自然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年报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每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按照环境管理要求,要求上报半年、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上半年执行报告周期为当年一月至六月,于每年七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时可免报下半年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半年执行报告,纳入下一次半年/年度执行报告。•月/季度执行报告周期为自然月/季,于下一周期首月15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季报、半年报或年报时,可免报当月月报。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2.报告内容•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a)基本生产信息;•b)遵守法律法规情况;•c)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d)自行监测情况;•e)台账管理情况;•f)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g)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h)信息公开情况;•i)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j)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k)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l)结论;•m)附图附件要求半年报需填报内容月/季报需填报内容包括c及f部分项目五、实际排放量核算•1.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包括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2.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核算废气污染物有组织实际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核算废气污染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3.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等。•4.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5.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时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并可考虑炼焦化学窑本身的脱硫效率;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量,按直排进行核算。•6.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在采用手工和执法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时,还应以产排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进行校核。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7.主要排放口•以自动监测实测法为主,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有效自动监测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或流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T75进行补遗。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按9.1第四款“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见上页5)•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线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或流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8.一般排放口•以手工监测实测法为主,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当季度内某一类污染源中同类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有多组监测数据时,采用加权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季度内未被抽测的排放口应按同类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的监测数据进行实际排放量核算。•采用各季度的监测数据,按照本标准提供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分别核算对应季度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加和后即为污染物半年、全年实际排放量。•Cij—第i类污染源第j类除尘器排放口平均实测浓度,mg/m3;•Qij—第i类污染源第j类除尘器排放口标准状态下干排气量,m3/h;•Tij—第i类污染源第j类除尘器在核算时段内的累计实际运行时间,h;•β—纳入核算范围内的污染源颗粒物排放量占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一般排放口颗粒物排放量的比值;炼焦化学(熟料)制造排污单位正常生产及错峰生产时取0.75,独立粉磨站取0.65。六、需注意问题•1.数据合规性•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装置等污染治理设施在检维修前,排污单位需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检维修方案,检维修方案应至少包括检维修的起始时间、情形描述、预计结束时间、拟采取应对措施、检维修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1.1排放浓度合规判定•1.1.1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项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执法监测进行确定。•a)执法监测•根据GB16157、HJ/T55、HJ/T397确定监测要求。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1)自动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剔除异常值)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视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2)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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