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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情绪与犯罪摘要:目前,我国情绪型犯罪现象异常突出,各种因情绪、情感引发的犯罪越来越多。由于情绪型犯罪不同于其他蓄谋已久的犯罪,具有突发性,同时犯罪后果难以控制,因此需要积极进行干预,实现对情绪型犯罪的有效防控。关键词:情绪型犯罪;激情犯罪;应激性犯罪;消极心境犯罪;犯罪预防情绪型犯罪,又称情感型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呈现出强烈的情绪性因素,由不良的情绪型动机引起的犯罪行为。罗大华教授在其所著《犯罪心理学》一书中,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为情绪型犯罪下定义: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犯罪杀人,即行为人带有一定情绪和感情色彩,在受到情绪,不良情感的直接作用下实施某种犯罪行为[1]。由此可见,关于何为情绪型犯罪已经达成了基本共识。除此之外,情绪型犯罪的最突出特点是具有突发性,同时具有偏激的认知特点、消极的情绪情感品质、异常的自尊心理水平、较低的挫折承受力等心理特点,以及其行为具有盲目性、冲动性、戏谑性、隐蔽性、情绪性、残暴性[2]。而且当犯罪人被刺激到兴奋点时,便会变得难以控制,因而酿成严重后果。本文将结合夏俊峰案着重分析激情犯罪,浅谈笔者对情绪型犯罪的见解和预防对策。一、激情犯罪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近年来,情绪型犯罪已占到伤害和杀人案件总数的70%――80%,而激情犯罪是最常见、发案率最高的一种情绪型犯罪[3]。本文将结合夏俊峰案浅谈激情犯罪。1.案件简介2009年5月16日,对于夏俊峰等三家人来说,是不寻常的一天。这天,夏俊峰和妻子照常在马路上摆摊,但是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惊慌失措的夏俊峰逃跑不远后便被抓获。2009年12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29日,此案二审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2013年9月25日被执行死刑。2.案件分析分析夏俊峰的心理,笔者认为,夏俊峰和马加爵一样,系激情犯罪。著名专家李玫瑾教授在凤凰卫视的《铿锵三人行》节目中从夏俊峰的犯罪动机和他在杀人之前的行为进行分析,也认为夏俊峰杀人是典型的情绪型杀人。所谓激情犯罪,不是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罪名,也不是刑法学分类范畴上的一类犯罪,而是犯罪心理学基于心理动因来界定的一种犯罪。激情犯罪,是指个体因受到强烈刺激导致情绪暴发而引发的犯罪行为,即个体受激情支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4]。从夏俊峰案来看,这并不是蓄谋已久的杀人案,夏俊峰本人和城管的冲突和恩怨由来已久,此次冲突可能因为一句话、一个行为、一个眼神,敏感的神经遭到刺激,感情一时冲动,顿生动机,顿生杀意。但事实,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必不可少,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底线,无论多么生气,多么怨恨,但是有些行为绝对不能为,违法法律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二、应激性犯罪和消极心境犯罪结合许章润主编的《犯罪学》和孟昭兰主编的《情绪心理学》,笔者认为情绪型犯罪大致包括三类:激情犯罪、应激性犯罪和消极心境犯罪[2][5]。1.应激性犯罪心理学研究证明,人处于激情状态时认识范围狭窄,理智分析能力受限,控制能力骤减,无法正确评价自己行动的意义和后果,因而往往出现不顾一切、孤注一掷的行为,严重者甚至出现应激性心理变态。所谓应激性心理变态是指反应性精神障碍,它是由于个体面对突如其来的恶劣或者紧张环境,如灾难、噩耗、打击或者变故,无法调解自己的精神状态而引发的非常态反应。这种反应可能是该个体基本人格的夸大,也可能是额外地附加在其基本人格上的一些精神症状,主要包括三类:创伤后应激障碍、对环境应激反应的调节障碍、短暂的反应性精神病[5]。2.消极心境犯罪消极心境犯罪具有以下特征:发生的诱因可能是某一个突发性事件,但其往往只是导火线,背后一定有一个不良情绪积累的过程,而且这样一类犯罪多有一个预谋阶段;消极心境犯罪的被害指向非常明确,不会杀错,也不会“滥杀无辜”;消极心境犯罪预谋时间长,犯罪意志决绝,行为一旦着手便不会轻易放弃或自动停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持续、消极心境下诱发的犯罪行为是否归入激情犯罪常常引起一定的争议,激情犯罪与消极心境犯罪虽然都带有一定的情绪情感色彩,但与消极心境犯罪不同,激情犯罪的激情状态是瞬间爆发的,激情犯罪行为从发动到实施持续时间短、缺乏预谋的过程,被害人往往具有不确定性[5]。三、情绪型犯罪预防情绪与犯罪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最重要的一点是利用相关知识对情绪型犯罪进行预防。如何预防、控制情绪型犯罪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目的所在。笔者认为,减少和预防情绪型犯罪,关键在于及时发现、疏导不良情绪,避免产生导致形成情绪型犯罪的心理因素即用暴力解决矛盾的错误认识[6]。其次强化家庭积极功能,培养成员良好性格[7]。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父母对孩子的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有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无论对孩子良好性格的形成还是自身的健康发展都极为重要。法律上,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群防群治的防治工作。其他方面,从个人来讲,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积极的自我体验和增强自我控制能力等[8]。四、结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绪,当负面情绪来袭,切莫激动烦躁。别让情绪左右了你,争做情绪的主人。参考文献:[1]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孟昭兰.情绪心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3]郭子贤.激情犯罪探析[J].湖湘论坛,2005[4]王亚妮,周丽.情绪型犯罪的分析与思考[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许章润.犯罪学[M].法律出版社(第三版).[6]何贵初.论激情犯罪心理[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7]武雁萍.试论激情犯罪[J].法庭科学,2007.[8]罗婉莹.论情绪型犯罪及其防范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0.
本文标题:浅议情绪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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