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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互助组有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等形式,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农户私有制的基础上,农户间通过人工互变、人工变畜工、搭庄稼、并地种、伙种等形式,相互提供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或者借此提高收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主要特点是,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必须交给初级社统一使用,允许社员保留小块自留土地,年终的分配时,农民土地股份参加分红,因此,初级社有时也称土地合作社。高级社是在初级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它实行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作价(股份)入社,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但仍允许农业合作社留下总耕地的5%由农户分散经营,自由种植蔬菜或其他园艺作物。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不征公粮,不交集体提留,规定经营者不得私自出卖、出租和非法转让。综上可以清楚看到,农户私人所有的土地被改造为社区(高级社)集体公有土地的过程和路径。第三次是公社体制下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体制下实行农村土地三级所有。其做法是: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实行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但要指出,公社体制是在长达25年的运行过程中不断整顿和完善的,从“整顿和巩固公社的组织……”(1958.12),纠正“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1959.4),再到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1962.9),标志着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关系,先后经历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所有为基础、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等三个阶段,逐渐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条最终将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四固定”到生产队,分配核算也以生产队为单位,形成分别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为基本单元的社区性全员共同所有、共同经营的农村经济管理格局。第四次是“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1979~今)。改革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第二阶段(2000~2008),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两条主线展开:一是继续完善并用立法规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制度30年变迁采取了农民自发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力推行相结合的方式,沿着“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保障收益权、尊重处分权”路径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同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制度的政策内容包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拍卖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的经营权,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有偿转让集中土地的经营权来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载入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一、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1)主要内容:①基本内容是关于土地分配,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②关于产品的分配,规定“天下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的绝对平均分配的方案。(2)评价:《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颁布的革命纲领。革命性:首先它明确主张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成为几千年来中国农民斗争的最高峰;空想性:平均分配土地和产品在当时无法实现,这种绝对平均分配的圣库制度违背了小生产者的本性,也不能调动农民的革命积极性。落后性:此纲领把小农经济作为追求的理想化目标,实际上没有超越封建主义的经济范畴。二、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孙中山把民生主义的主要内容归结为土地与资本两大问题。“平均地权”——“土地国有”是孙中山的土地方案。主要内容为“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归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孙中山认为这一方案的实施可以防止垄断,也能使“公家愈富”,从而促进“社会发达”。平均地权、节制资本是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原则。其“耕者有其田”的思想和理论,已经超越了旧式资产阶级革命的范畴,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方针、政策、纲领有十分相似之处。孙中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限制资本主义发展的人,目的是防止垄断资本对劳动人民的残酷统治,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阶段的经济纲领原则上相一致。三、中共的土地土地改革1948年4月1日,毛泽东在中共晋绥分局干部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这就是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当前历史阶段的总路线和总政策”。土地制度的改革,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关于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总政策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毛泽东还说,“左”倾错误的危害在于忘记了我们在土地改革中可能和必须团结农村中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建立反对封建制度的统一战线这样一个极端重要的战略方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是实现民生的权利宣言。它确认广大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保证广大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意愿。农民不再受到高地租的剥削,可以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共产党促进民生建设,也促进社会变革,民生之“能”在此初步显现。共产党人推动民生,并没有借助西方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没有“无自由,吾宁死”的自由主义豪情,也没有系统地提出所谓的民权或人权主义理论。但是,中国共产党践行的是民生事业,解决了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带来了人民的安居乐业。由此团结人心,凝聚民力,形成伟大的法理逻辑和人权演绎
本文标题: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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