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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应用管理补充规定为加强公司互联网应用的管理,规范上网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利用公司网络资源,在公司原有的《互联网应用管理规定》基础上,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公司互联网应用的管理由信息技术部统一负责。二、公司为下列岗位配备可以使用因特网的设备:1、部门总经理助理以上领导岗位。2、总裁秘书,证券业务部门的所有岗位,财务部门的贷款业务资金管理员和贷款业务复核员,研发部门的所有岗位,人力管理部门的薪酬专员、招聘专员和人事专员,信息技术部门的系统管理员。3、按有关部门要求,必须通过因特网进行操作的岗位。三、公共上网的计算机系统的配备1、每个部门配备适当数量的可以使用因特网的公用计算机系统。2、现有的以隔离卡方式使用因特网的计算机系统(符合第二款的除外),全部作为各自部门的公用计算机系统,为本部门人员日常工作公共使用。四、上网申请和撤销1、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依据《内部签报单》流程向公司提出上网申请。2、除上述岗位之外,需要个人配备上网计算机系统的员工,需提交工作中使用因特网的明细、依据《内部签报单》流程向公司提出上网申请,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3、岗位发生变动,除新岗位仍满足第二款之规定的以外,原计算机中的隔离卡系统必须被撤销,计算机按新岗位要求配置。五、严禁使用专用计算机进行与计算机专有用途不符的活动。六、违反本补充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扣罚10-50分,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及有关责任者赔偿,情节恶劣损失严重的,按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互联网应用管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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