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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条责任追究线索来源于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面曝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发生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发生责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八条对决策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管理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造成较大损失的;(二)出台的政策、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或管理要求相抵触的;(三)越权处置应由上级授权或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造成较大损失的;(四)擅自改变上级要求,或者擅自更改本单位党(工)委会、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决策严重失误或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九条对滥用职权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授意、指使、强令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经营生产、综合管理等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干预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出口租赁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瞒报、谎报、迟报突发重大事件、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条:对疏于管理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监督、管理不力,在其职责方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直接管辖的部门及班子成员,或直接领导的下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未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的;第十一条对不作为或执行不力,影响公司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分公司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三)对涉及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解决,或用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五)对应由几个单位和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和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导致严重后果的。第十二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经评审,盲目、擅自签约的;(二)不使用公司通用合同范本,没有根据现场情况签订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故意过错或被对方利用签订了不平等合同、开口合同、无效合同的;(三)合同价格明显不合理,或未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所签订的合同项目单价超过上级确定的评估指导价或承包红线控制价的;(四)相互串通,签订损害企业利益的虚假合同的;(五)合同签订后,没有进行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会签记录的;(六)发现对方预期违约,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索赔、不行使抗辩权的;应当或者可以追究对方责任而放弃追究的;(七)合同文本保管不善,或擅自销毁、遗失合同,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第十三条对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没有严格执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违反公司规定非法集资、对外提供担保、捐赠、赞助的;(三)未按规定实行联签制度支付款项,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四)上报的收入、成本费用数据不完整或弄虚作假,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五)不及时清理应收款项,致使企业丧失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六)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发生挪用公款、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七)隐瞒账户、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八)超进度违规拨款给施工队伍,导致无法追偿的;(九)未按规定监管工资发放,造成集体讨薪、上访告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第十四条对设备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询价、比价采购,且价格明显偏高的;(二)采购或租赁的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租金)相比明显偏高,或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三)未经研究论证,盲目采购造成闲置浪费或报废的;(四)计划外擅自购置大型机械设备和乘坐车,或账外购置设备车辆的;(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租赁的;(六)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或资信调查流于形式,约定合同预付款项造成损失的;(七)未按规定处置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或者大额非正常存货损失的;(八)租用自己或利益相关人员的机械设备在所管辖范围内施工的;(九)对资产保管使用不当、维护不善,造成浪费、非正常毁损、丢失,或者被非法侵吞、被骗、被盗的;(十)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对方承担的物资材料、设备等费用,却由分公司核销无法追偿的;(十一)给施工队核定的材料消耗系数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明显不合理的;第十五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指使、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税、金融、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九)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风险抵押金、罚没款等各种个人费用、款项的;(十)违反规定自定标准,乱发实物、奖金、劳务费、超发工资补贴的;第十六条其他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或者贻误时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投资项目监管不力,发生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四)在重大经济诉讼中,应对措施不力或擅作主张导致败诉,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五)私刻公章、违规使用公章或印鉴管理不善的;第十七条:其他导致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的,应当问责。第十八条:党员管理人员违犯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分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第四章责任的划分与认定第十九条凡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管工作不力,或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第二十条企业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即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直接信誉损失。第二十一条企业损失根据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一)一般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3.被行管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投诉,仍没有较大改进,或者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二)较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3.在企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被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查处、新闻媒体曝光的。(三)重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3.在企业及行业系统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查处、被省部级新闻媒体曝光的;4.被暂停省(市)内工程施工资格的。(四)特别重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经济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3.分公司经审计确认,项目亏损面在20%及以上或合同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出现亏损额占其收入20%以上的;4.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受到国家机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中央新闻媒体曝光的。本条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第五章失职渎职行为责任处罚第二十二条对责任者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禁入限制:(一)经济处罚是指按照要求予以赔偿以外的,根据经济损失金额计算的罚款;(二)组织处理是指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歉、停职检查、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三)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四)禁入限制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相应职业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上述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经济处罚之外,可另扣发部分或全部奖金。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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