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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工作,促使制定、颁布、修订规章制度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适应依法治企的需要,建立完善企业化制度体系,提升制度执行力,依据集团公司关于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以公司名义颁布实施、规范公司及各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制度性规范文本。第三条公司规章制度按审核权限分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两大类。基本管理制度是指由公司股东审核决定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具体规章是指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决定的规章制度。第四条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符合公司章程,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三)坚持制度体系设计,保证其一致性、先进性、实用性;(四)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普遍适用;(五)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遗漏,重复;(六)在明确职权的同时,必须明确相关责任,做到权责统一。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协调,分工负责,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第六条成立公司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成员:各管理职能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议公司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上报股东审核同意后组织执行;(三)负责审核公司具体规章的修订、完善、废止方案;(四)审议公司规章制度运行情况报告。第七条公司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司企业管理部门,主任由企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策划和设计,组织制订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方案;(二)负责组织审核相关规章制度文本草案并按程序组织报批;(三)负责组织评价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废止建议;(四)检查公司规章制度运行情况,书写公司规章制度运行情况报告。第八条公司各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在公司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职责内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各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按职能和业务分工拟订专业的规章制度建设方案或工作计划;(二)负责组织起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规章制度文本草案;(三)负责本部门职责专业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四)有责任对制度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依据第九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工作根据以下原因开始启动:(一)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二)集团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三)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第十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工作,一般按照部门职责和业务划分分工负责:基本制度根据股东委托由公司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指定部门或成立专门工作队伍负责完成;具体规章按照“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制度谁建设”的原则由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完成。第四章制度文本的书写要求第十一条规章制度文本的起草,一般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确定主题,草拟提纲;(二)调查研究,收集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三)撰写草案;(四)将草案发至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五)汇总意见,修改完善。第十二条征求意见应面向公司各部门,有特定对象的,还应专门听取特定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对制度文本的意见和建议,应尽可能体现和落实在制度文本之中。对不能协调一致的意见,应将不同意见附在制度文本草案之后一并报批。第十三条制度文本应做到用词准确、条理清晰、结构严谨、体例规范、言简意赅、易行管用,既尊重程序,又讲究效率。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文本格式应符合公司依据本办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书写规范》的要求。第五章制度审批与颁发第十五条各部门在完成规章制度文本草案起草后,应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审,初步审核拟订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是否符合公司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条件的现实要求。第十六条除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上级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外,规章制度文本草案在初审后一般应及时送公司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复审的内容包括文本格式是否符合公司要求,是否同公司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存在重复、交叉、矛盾。公司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暂不成熟、与现行规章制度冲突的规章制度,可以提出修改完善、暂缓下发、不予下发的意见。第十七条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在正式颁布前,还应经过以下审核程序:(一)对涉及到公司职工利益的相关规章制度(如福利待遇、薪酬方案等),应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二)凡涉及安全、环保、质量等社会责任的,应报上级或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第十八条公司规章制度的签发:(一)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股东审核批准后颁发执行。(二)公司具体规章制度经公司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署和颁发执行。(三)规章制度中属于党群工作制度的,报经公司党委审议批准后,由公司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署和颁发执行。第六章制度执行与监督评价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制度执行责任体系。各管理部门和各分厂、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规章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制度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分别对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第二十条建立完善制度执行监督评价体系。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价。第二十一条建立规章制度异常管理机制。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出现以下异常现象时,由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完善:(一)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的;(二)制度执行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3次以上修订意见的;(三)制度监督部门提出重大制度改进意见。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公司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在未进行修订和完成之前,原则上应按原制度条款执行。第七章制度修订和废止第二十三条当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要按照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修订。第二十四条制度修订应严格履行制度制订时的相关程序,并在颁发文件时简要说明修订理由。第二十五条当制度与相关法律发生冲突或者有更替制度出现时予以废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子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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