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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工作,国家局对《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四月十六日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GLP认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试验项目的运行与管理等进行检查,并对其是否符合GLP作出评定。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GLP认证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拟申请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研究条件,申请单项或多项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项目的认证。申请GLP认证的机构,应在申请前按照GLP的要求运行12个月以上,并按照GLP的要求完成申请试验项目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第五条申请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申请资料(附件1、2)和电子版本。申请资料中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和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章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第八条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制订检查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机构不予行政许可的通知,书面说明原因;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要求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机构须在2个月内按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的报-14-送,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认证申请。第九条实施现场检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机构和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安排。第十条实施现场检查时,被检查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派分管药品研究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第十一条被检查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按检查组要求协助开展检查工作。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工作由检查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在检查开始前,应宣布检查纪律,提出检查要求,明确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和检查日程安排。第十三条检查组应按照检查方案和GLP认证标准(附件3)进行检查,详细记录检查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LP的事项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第十四条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评议汇总,撰写现场检查意见。检查组评议期间,被检查机构人员应回避。第十五条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检查机构宣读现场检查意见。现场检查意见须由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第十六条被检查机构对现场检查意见有异议时,可向检查组说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检查组须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由检查组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七条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应退还被检查机构提供的所有资料。第十八条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至5天,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可适当调整。第四章审核与公告第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结果的分析和汇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第二十条对符合GLP要求的,发给申请机构GLP认证批件,并通过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对不符合GLP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机构。未通过GLP认证的机构或试验项目,如再次申请认证,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第二十二条对经现场检查和审核确定需要整改的,申请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查申请。现场复查、审核的程序和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限期整改的时限为6个月。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查申请的,视为机构未通过GLP认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通过GLP认证的机构应于每年12月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执行GLP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开展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情况、人员和培训情况、实施GLP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等。第二十四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通过GLP认证后,在主要人员和实验设施发生变更,或出现可能严重影响GLP实施的情况时,应及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15-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十五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通过GLP认证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十六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已通过GLP认证的机构年度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已通过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实行定期检查、随机检查和有因检查。定期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实施检查前,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机构和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机构,并抄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认证批件所载明的事项和内容有变动时,须重新核发GLP认证批件。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收回GLP认证批件。第六章检查人员的管理第三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GLP检查人员的遴选、选派、培训与管理。第三十一条GLP检查人员从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和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员中遴选。第三十二条GLP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查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检查方案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GLP认证检查。第三十三条GLP检查人员不得从事与GLP认证相关的有偿活动;在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现场检查结果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管理资料或商业秘密保密。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检查人员,将予以批评教育或取消药品GLP检查人员资格。第三十五条GLP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GLP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GLP发展动态和相关政策法规,不断提高GLP认证检查水平。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16-附件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申请机构(公章):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受理编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二七年-17-填表说明一、本表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GLP认证的重要资料,请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整洁,保证内容真实。二、申请机构名称: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填写本机构全称;依托于某法人单位的机构,应将具体开展药物安全性评价工作实验室的名称填写在括号内,并置于法人单位名称的后面(例如:XXX(药物研究所安评中心),XXX公司(毒理研究室)等)。三、隶属机构:填写申请认证的法人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空项。四、机构类型:在对应的“□”内打“”选择。企业法人机构应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名称对应的“□”内打“”选择。五、组织机构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六、申请类别:在对应的“□”内打“”。申请整改后复查的机构须填写上一次认证申请受理号。七、机构人数:填写实际从事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总人数(不含依托单位人员)。八、申请安全性评价研究试验项目:在对应试验项目名称“□”内打“”。如选择“其他毒性试验”,应填写具体内容。九、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均应填写电话区位号。十、申报表和申请资料可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十一、申请表和其他申请资料应分别装订。十二、申请表封面受理日期和受理编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十三、申请表首页应加盖法人机构的公章。-18-申请机构名称中文英文隶属机构中文英文申请机构通讯地址中文(邮编:)英文机构类型□事业单位□企业□其他机构类别□科研院校□学校□企业□合同研究组织□其他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内资企业(□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组织机构代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证书编号申请类别□首次认证申请□新增试验项目申请□整改后复查申请上一次认证申请受理号:□其他申请机构人数机构按GLP要求开始运行的时间法定代表人姓名职称所学专业机构负责人姓名职称所学专业电话电子信箱QAU负责人姓名职称所学专业电话电子信箱联系人姓名职称传真电话电子信箱-19-申请安全性试验项目□单次和多次给药毒性试验(啮齿类)□单次和多次给药毒性试验(非啮齿类)□生殖毒性试验(□I段,□II段、□III段)□遗传毒性试验(□Ames、□微核、□染色体畸变、□小鼠淋巴瘤试验)□致癌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安全性药理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性试验□具有生物危害性物质的安全性试验□其它毒性试验:申请资料目录1.申请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2.药物研究机构备案证明文件3.机构概要4.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5.机构人员构成情况、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参加培训情况6.机构主要人员情况7.动物饲养区域及动物试验区域情况8.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和分析仪器验证情况;9.机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10.标准操作规程目录11.计算机系统运行和管理情况12.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实施情况13.既往接受GLP和相关检查和整改情况14.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15.其他有关资料注:整改后复查申请仅需提供资料第12-15。备注-20-附件2:GL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一、申请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和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签发的有效证明文件等复印件;以上机构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二、药物研究机构备案证明文件三、机构概要(一)机构发展概况(包括历史沿革,开展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和按GLP开展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基本情况等);(二)组织机构框架图(说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各部门负责人等);(三)实验设施平面图(包括整体平面图和外观照片,GLP与非GLP区域平面图,实验室、动物饲养室、管理区域等平面图及各区域的面积等)。四、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包括机构管理部门的设置情况,供试品保管、动物饲养与管理、病理检查及质量保证等部门职能概要)五、机构人员构成情况、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参加培训情况(见-21-表1、2、3)六、机构主要人员情况(包括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专题负责人、动物饲养管理负责人、组织病理学检查部门负责人、资料保管负责人、供试品管理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见表4)七、动物饲养区域及动物试验区域情况(一)动物设施面积和动物收容能力情况(见表5);(二)各动物饲养区的平面图(包括动物饲养设施、动物用品供给设施、试验操作区、污物处理区域等);(三)动物饲养区人流、动物流、物品流、污物流、空气流等流向图(可结合平面图绘制),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和排气平面布局图;(四)环境条件,包括动物饲养室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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