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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安监〔2009〕136号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安监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其有关通知精神,市安监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2-青岛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3-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四)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六)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和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编制。第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4-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进行编制。第八条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照下列要求分别编制:(一)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队伍、物资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二)针对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措施和应急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三)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处置人员职责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5-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第十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针对该重大危险源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的认定与管理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第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相关方面的专家。评审应当-6-形成书面意见,并附专家名单和签字(见附件1)。专家从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三人。专家评审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评审、颁布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程序(见附件2)。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见附件3、4、5、6)。第十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经评-7-审通过后,应当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通过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区(市)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备案:(一)中央、省属驻青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文本及现场处置方案的目录(均包括电子文本,下同),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分别报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按规定抄送市及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二)各市直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的目录,报市安监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区(市)安监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报送所在区(市)安监局备案。(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的目录,按安全生产许可-8-职责分别报市、区(市)安监局备案。具体为:生产单位、甲类经营(除加油站外)单位、储存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区(市)安监局。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区(市)安监局备案。(四)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区(市)安监局。经营(零售)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市)安监局备案。(五)地下开采矿山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区(市)安监局,其他矿山企业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市)安监局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文本及现场处置方案的目录,报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7)及电子文档;(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及参加人员签名表;(三)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应急预案文本,应使用A4纸单独装订成册。第二十条受理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9-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8);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对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按规定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二十二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审查通过后的应急预案材料应当分类存档,并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实施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了解应急-10-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应急程序、措施的要点应当张贴在生产现场,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年度计划,并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的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于每年的一月底前报应急预案备案部门。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在演练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情况报应急预案备案部门。-11-第三十条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直单位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于下年度一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演练和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三)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四)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五)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改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或产生新的危险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七)周围环境改变,本单位事故可能导致对外部环境影响发生重大变化或外部环境变化会对本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12-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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