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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大学苏大科技〔2017〕13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校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和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校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和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学校2017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苏州大学2017年5月16日-2-苏州大学校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和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和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总体要求以及《苏州大学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大科技〔2014〕2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苏州大学校级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组织策划、组建培育及运行管理工作,提升苏州大学科研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设立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在具有优势的领域组织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着力构建国家、省级、校级三位一体的协同创新体系,形成分层实施、系统推进的协同创新工作机制。第三条校级协同创新中心致力于发挥高校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的优势,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强化外部协作,致力内部改革,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转变创新发展方式,大力推动协同创新。-3-第二章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定位第四条校级协同创新中心是指依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面向社会重大需求,依托二级单位的优势学科,广泛集聚内外部资源,创新机制体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协同创新研究机构。校级协同创新中心须经“2011计划”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认定后方可正式运行。第五条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定位:有效整合校内外、国内外优质科研资源,通过学科交叉而承担跨学科的重大项目。校级协同创新中心是人才汇聚的载体,为学科柔性引进人才提供新的路径;校级协同创新中心是科研教育并举、政产学研携手和人才培养的平台;校级协同创新中心是协同产生实质性优秀科研成果的孵化器。第三章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基本要求和认定程序第六条学校“2011计划”办公室负责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统筹协调、规划设计、组建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七条校级协同创新中心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一)以“区域急需、国内一流”为目标,符合国家和江苏发展重大需求,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培育特色学科为主攻方向。(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拟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4-科研究领域属国内前沿水平,具有鲜明的特色;研究方向为企业或者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所需,具备进一步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能够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三)汇聚了多个协同体人才、团队、平台、信息、技术、资金等优质资源,具有集聚国内一流高水平科研团队的能力。(四)学术带头人在国内外相关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合理、有良好学术氛围且结构稳定的研究队伍。(五)拥有较完备的实验场所和办公场所,具有基本的科研设施,有较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能够开展一定层次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并可承担部分培养研究生的任务。协同单位能为校级协同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与保障。(六)符合《苏州大学校企共建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苏大科技〔2016〕26号)文件要求,中心建设期内一次到账建设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符合《苏州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苏大社科〔2017〕7号)文件中“应用型研究机构申报条件”的要求,且协同校外单位或人员共同参与建设。(七)有健全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5-第八条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和认定程序。(一)由建议单位或个人(个人申请需由所在单位同意)向“2011计划”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随时受理申请。(二)经“2011计划”办公室审核,结合相关合作协议、到账经费凭证和中心建设主要依托单位意见,形成初步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三)审批同意的拟建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由学校正式发文成立。发文中名称统一为“苏州大学XXXX协同创新中心”。(四)共建双方可挂协同创新中心铭牌,铭牌名称统一为“XXXX协同创新中心(苏州大学—共建单位名称)”。第四章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与经费管理第九条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苏州大学人员担任。申报建立协同创新中心时,共建双方协商推荐协同创新中心的主任,学校在批准中心成立时同时任命中心主任。第十条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在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联系中心各项工作,包括制定中心的规划和研究方向、统筹安排协同创新中心任务、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管理自主科研经费、编写年度报告及进展报告和接受评估等。第十一条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依托学校二级单位进行,其人事、设备、场地、财务等按苏州大学有关-6-文件执行。第十二条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考核与评估由“2011计划”办公室具体负责。第十三条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必须每年向“2011计划”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年报等材料,作为考核与评估、支持与撤销的依据。第十四条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定期接受绩效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重点考核中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水平论文、国际学术会议;原创性成果;重大仪器装备、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成果等。第十五条校级协同创新的资金到账后根据资金来源渠道,按照国家、省、苏州大学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变更与终止第十六条因发展需要,校级协同创新中心更名时,由中心提出申请,经“2011计划”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参加单位发生变化的,由中心提出申请,经“2011计划”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第十八条因发展需要,校级协同创新中心无须继续存续时,由中心提出报告,经“2011计划”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发文予以撤销。-7-第十九条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2011计划”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发文予以撤销:(一)主要参加单位均退出;(二)连续一年未开展任何活动,处于瘫痪状态;(三)违规开展活动,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校级协同创新中心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合同等),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或营利性活动。第二十一条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名称、标识的对外使用,须遵守学校校名、商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同创新中心的印章管理,须按照学校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2011计划”办公室负责解释。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5月24日印发
本文标题:苏州大学校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和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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