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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道德教育的历史发展与理论研究现状一、中国公民道德教育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公民道德教育的缺失在中国绵延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与之相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只有“君、臣、父、子”的等级观念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臣民概念。所以,在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君主制的清王朝之前,中国社会没有任何意义的“公民”概念以及任何形式的“公民道德教育”实践。(二)中国公民道德教育的发轫辛亥革命后,公民意识的产生有了一定的条件,公民道德教育得以发轫,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由于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垂死挣扎和继续统治,这时的公民教育零散而不成体系,但国民政府以及部分资产阶级和马克思主义教育家对公民教育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促进了我国近代民主理论的发展。其最具代表性的是1912年时任北京国民政府教育总长的蔡元培提出的“五育”国民教育方针。“五育”方针第一次提出了“公民道德教育”的概念,指出“公民道德”是“法兰西之革命也,所标榜者,曰自由、平等、亲爱。道德之要旨,尽于是矣。”[1](三)中国公民道德教育的曲折发展新中国的成立,确立了公民真实的法律地位和最广泛的民主权利的前提。1953年颁布的《选举法》,是“公民”一词在新中国法律上的首次使用,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就确定了公民的法律地位。但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实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国家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加之计划经济的束缚和民主法治的不完善,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谈不上倡导公民意识,也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公民道德教育。这一时期,法律所保障的公民身份的真正认可,成为今天诸多学者反思和校正的重要研究领域。(四)中国公民道德教育的蓬勃发展真正将公民教育单独提出来并加以强调,是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时期。1985年,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要求,中央颁布文件决定在初中开设公民课程,虽未实施,但公民教育开始提上议事日程。1995年国家颁布《中学教育大纲》,明确公民教育为德育的组成部分,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重视公民责任感和义务感的培养。之后,公民教育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2001年,江泽明在“七一”讲话中再次提出公民概念和公民教育问题,同年10月,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公民道德”和“公民道德教育”的概念,为实施我国公民道德教育确立了国家意识形态基础,促进其教育实践渐呈蓬勃发展之势。二、中国公民道德教育的理论研究现状中国公民道德教育的理论研究,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以前是不足甚至缺乏的。1999年,许启贤曾感慨:“回顾50多年来伦理学研究、道德教育走过的曲折复杂的历程,我觉得一个重要的问题被忽略了,就是‘公民道德’的教育和研究。”[2]曾有学者在2009年做过统计,在中国期刊网以公民道德为篇名检索,“纲要”颁布前后的文章分别为17篇和1176篇,在国家图书馆书目检索系统中输入公民道德这一主题词,“纲要”颁布前后大陆版著作分别为6部和321部。[3]这说明,“纲要”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学界对公民道德教育的深入研究。但是,我国十余年的理论研究还不太系统和深入,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派别,其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相关核心概念内涵的研究公民道德教育相关核心概念主要有公民、公民教育、公民道德和公民道德教育等。学界主要从这些概念的本质和规律出发探讨其内涵。1、公民。在中国学界,公民概念在不同学科内涵各异:法律意义的公民指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受国家宪法和法律管辖与保护的人;政治意义上的公民,指行使一定政治权利的人;伦理学意义的公民,指具有符合公民权利和义务所要求的个人行为态度和品质的人。虽然公民概念有着多样性与歧义性,但从本质上讲,公民是指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公民概念则是在公共领域对“我是谁”’、“我应该做什么”之类的问题给予答复。[4]所以,公民虽是“具有一国国籍,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享有一定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的人。”但其身份是包括个人“政治身份”在内的一种“自由人身份”,是在公共生活实践中获得的。在这里,公民身份超出了国家事务的范畴,个人是社会生活以及许多团体的成员,是家庭、学校、宗教机构、工作场所甚至世界的公民。2、公民教育。学界对公民教育也有多种不同理解。主要体现为侧重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教育观;侧重社会、法律和道德的公民教育观以及侧重公民意识培养的公民教育观等。较为一致的意见是,公民教育指国民作为公民在参与公共生活实践中,所应具备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民主法制观念教育,目的是使国民具有良好的公民思想道德修养和明确的公民意识。主要包括培养国民的公民意识,形成积极的公民能力,使其理解并正确行使作为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涵养法制精神;养成国民的公民道德,如环境道德、公正与合作,平等地尊重他人权利,关心社会共同利益,具有社会责任感以及世界公民态度等。3、公民道德。公民道德即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实践过程中,被要求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一系列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就公民个体而言,主要体现为关注公共生活良善和追求共同生活福祉的意识、能力和行为;就关系范畴而言,包括公民个体间、个体与社会、个体与国家等的行为规范;其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原则是集体主义,着力点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其基本规范主要有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4、公民道德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即对公民个体进行的以公民在参与公共生活实践中的道德要求为取向的教育。其核心是道德教化,即道德教育不是刚性的居高临下的教条灌输,而是人文知识的互动、启蒙意识的觉醒、自主意识的培育、自由精神的张扬,旨在培养具有公民道德意识、知识、能力与行为习惯的现代公民。进行的是如何将一个自然人培养为一个社会人的教育,“它不是针对一个自然人进行的道德教育,不是公民政治理论和政治技能的教育,也不是我们简单理解的不随地吐痰、不大声喧哗等社会公德的教育。它关注的重点是人权得到尊重,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承认,法治得以遵守,人们自愿地履行他们的职责,共同利益得到全体人民的关心。”[5](二)公民道德教育的理念研究公民道德教育的兴起,标志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其传统道德教育的历史转型,也促使学界对公民道德教育的理念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和探究,形成了以下共识。1、公民道德教育的立足点应是培育平等健全的独立人格。德里克?希特曾指出,“任何关于公民身份问题的探讨都不能忽视平等的原则。”[6]说明公民道德教育必须以人格的独立为前提。这也体现了学界对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所形成的国民“臣民”意识的高度关切,以及对根植于国民头脑中的“人身依附”观念阻滞中国现代化实现的深深忧虑。所以学界认为,中国公民道德教育的一项艰巨任务就是提高全民文化和观念素质,要积极培养国民的公民意识、观念和能力,促使独立自主和平等的人格在社会中普遍产生。2、公民道德教育的价值取向应是追求公民权利与义务高度统一的自由境界。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公民道德教育的核心价值取向,也是提高目前道德教育成效的有效途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仅不能只要求公民履行责任而忽略实现其权利,而且要意识到只有在实现权利与义务高度统一后,才能向公民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于是,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在培养公民意识的同时宣传法律和人权意识,使人们真正懂得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义务、利益和法律的功能,善于用法律捍卫、维护个人权利和规范、调节自己的行为,从而使公民尽快成熟起来。[7]3、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应是人与人之间普遍遵守道德契约的和谐状态。现代社会是由大量公民联结而成的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的良性运转与和谐状态,是以一种普遍契约关系的建立和大量公民良好的契约行为为依靠的。所以,在有团体和自治性质的公民社会,公民道德教育应以人与人之间普遍遵守道德契约的和谐状态为目标。于是,学者们特别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制度伦理建设的重要性,认为要在“法制、法治、德制、德治”上加大实质性建设力度而非仅仅停留在观念和口号上,以进一步使道德契约成为公民心中寻求“共生共存”的和谐状态之内在要求。(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研究1、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有赖于较为成熟的公民社会。在中国存在一个与社会主义国家相对应的市民社会(笔者注:这里的市民社会即公民社会的另一种译法)是肯定的,“马克思强调指出: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8]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概念被提出,并认为它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独立于国家或政府之外的公民组织等“第三部门”。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还没有形成较成熟的公民社会,所以学界认为中国还没有较成熟的公民道德教育。2、公民道德教育模式应是将政府主导和社会主导有机贯穿、结合的模式。政府主导就是由政府自上而下对民众进行道德教育的模式,其优点是可以运用强大的行政力量,大力开展公民道德理论研究、制定其规范、实施其教育。但当前道德教育实效下降的现实,充分显现了政府主导型模式一统天下的局限性,因为“道德唯有落实到人心,才能化为道德主体的自觉实践。”[9]于是,学界开始倡导社会主导型模式,认为社会主导更有利于将道德落实到人心,同时把社会的事务、权力归于社会,减轻社会公共事务对政府的依赖,是公民道德教育的一个发展方向。因此学界认为,将道德教育的“形而上”和“形而下”有机贯穿、结合,是实施公民道德教育的关键。(四)实践中“平民教育”和“圣人教育”融会贯通的探讨“平民教育”和“圣人教育”之争,就是公民道德教育的现代性和传统化之争。学界曾普遍认为,公民道德教育是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为前提,以人与人之间普遍的契约关系为要求的“平民教育”。它同建立在理想人格基础上,以“成人”的道德理想为教育目标的“圣人教育”有本质区别。但“随着公民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和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中国当代的公民教育理论基点和文化土壤仍需要从民族文化传统中追寻,培育具有民族精神血脉的现代中国公民人格,当是其重要的理论设计。”[10]于是,“平民”和“圣人”教育价值取向,在当前中国公民道德教育实施中就应融会贯通,其中,“圣人教育”就是指对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特别是儒家道德文化精髓的继承和发展。(五)实践中“全球性”与“国家性”有机结合的探讨公民道德教育的“全球性”与“国家性”之争,就是全球化发展的现实之争。学界认为,公民道德教育必须在其世界性和国家性之间保持适度张力,避免走向两个极端。因为,一方面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已成为每一个民主国家的重要任务;另一方面,在全球化时代,人们的普遍交往使人类普世道德的诉求得到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呈现出不容忽视的世界性。另外,在全球化过程中,国家、民族的作用不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加强。提出公民道德教育的世界性并不否定其国家性。[11]所以,公民道德教育的“世界性”与“国家性”并不矛盾和相悖,是应当有机结合起来的。(六)教育方法上“理性”和“情感”主导模式辩证统一的探讨公民道德教育方法主导模式的“理性”和“情感”的分歧,就是“侧重外部力量对个体进行规范约束”和“侧重激发个体内部因素进行自我内化”的教育方法之争。理性是在人类发展不断“去魅”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现代化的实质就是理性化。也就是说,作为现代化的公民道德教育其方法选取首先是理性化的。“当道德开始成为理性化的道德时,并未失去其基本要素,通过世俗化这一事实,道德反而会变得更丰富,获得新的要素。”[12]理性化的公民道德教育是一种“道德灌输”,表现为作为理性知识和价值信仰相统一的公民伦理和规范,由教育者向教育对象注入的过程。基于“没有必要的道德灌输,真正的道德教育就不复存在”的认识,这也是理性化教育在公民道德教育的“基本方法”上成为首要前提的原因。但理性化的教育方式必然有它的限度,在人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公民道德教育须在“具体方法”上坚持以人为本,成为契合个体心灵价值世界的“情感教育”。于是,情感化公民道德教育的“具体方法”受到了学界的普遍重视,学界也在关于“理性化的道德认知导向要转化为个体内在的心性价值信仰,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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