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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卫发【2011】38号石门乡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实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的目标,根据省卫生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启动会的要求,结合本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二)具体目标至2015年实现以下目标1.建立适合本县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模式。2.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3.育龄妇女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5%以上。4.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婚前保健人群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逐年提高。5.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90%以上。6.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5%以上。7.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8.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8月龄艾滋病检测率达到80%以上,其中6月龄内婴儿HIV感染早期诊断的比例达到60%以上。9.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90%以上,12月龄随访率达到80%以上。10.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达到90%以上。11.儿童经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的报告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12.先天梅毒的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二、策略(一)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充分认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科学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监督考核,形成政府领导的长效工作机制,同时加大财政经费支持,有效整合资源,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应建立以卫生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各司其职,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二)开展社会动员,促进广泛参与县乡卫生部门要积极协调妇儿工委、广电、教育、人口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利用媒体宣传、学校教育、社区宣教、家庭参与等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特别关注偏远贫困地区人群、流动人口及青少年。为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支持,减少歧视,营造良好的综合防治氛围。(三)整合服务咨询,提高干预效果整合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提供全面、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干预服务。严格执行技术服务标准,建立适宜的检测、咨询、干预、随访等服务流程,健全防治物品及时供应和合理应用制度,提高干预效果。(四)扩大覆盖范围,促进常规开展县乡不断扩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覆盖面,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性病防治、计划生育等服务领域,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使更多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其家庭受益。县级卫生部门建立与常规妇幼保健工作相结合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促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常规化和持续开展。三、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干预服务(服务流程见附件1)。(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1.县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利用各种传媒、学校课程、讲座及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少年及其家庭发放宣传材料,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大众的相关知识水平。2.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县计宣站,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在妇产科门诊、孕妇学校、病房、产房、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村卫生室等多种场所,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对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儿童家长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的重点指导。增强服务人群的认识,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利用。3.县、乡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要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感染妇女及配偶/性伴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指导其正确避孕和使用安全套,以减少非意愿妊娠以及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传播,同时帮助其制定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各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尽量在孕早期进行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确保将临产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进行干预。1.检测前信息提供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2.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为知情同意或知情不拒绝孕产妇尽早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强调孕期尽早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孕产期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见附件2中图2、3)。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有非梅毒螺旋抗体试验和梅毒螺旋抗体试验两类。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3)为孕产妇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为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检测(乙肝二对半)。3.检测后咨询根据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服务。解释检测结果,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和改变危险行为的信息;为检测结果阳性的孕产妇提供避孕、孕产期保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转介服务等指导。(三)为感染的孕产妇及儿童提供保健服务和干预措施医务人员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加强孕期保健、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支持、艾滋病相关症状体征监测、住院分娩、喂养指导、产后避孕、心理支持、家庭防护指导等服务。对选择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人工终止妊娠服务,并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亲所生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四)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1.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病毒药物。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产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用药方案见附件4)。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II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II期或IV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确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及时、全程、规范用药。在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之前,应充分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家人坚持规范应用抗病毒药物的重要性及相关信息,提高用药依从性;在用药期间,定期监测孕产妇血常规、肝、肾功能和免疫状况,密切关注耐药性及药物副作用,加强抗病毒药物应用后的随访,必要时进行处理或提供转介服务。2.提供适宜的、安全的助产服务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动员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尽早到医院住院待产,及时转诊。提供适宜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的儿童感染机率。3.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对人工喂养的可接受性、知识和技能、负担的费用、是否能持续获得足量、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时获得医务人员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价。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尽量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产妇及其家人,要做好充分的咨询与指导,告知其坚持纯母乳喂养时间最好不超过6个月,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4.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在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记录信息。医疗卫生机构为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婴儿于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进行早期诊断检测(儿童早期检测流程见附件5)。两次不同时间检查结果呈阳性反应,由省级确定并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3个月后采血)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负责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儿童早期诊断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本转送到省妇幼保健院进一步检测。及时将结果反馈至儿童家长。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结果阴性者,应于12月龄和18月龄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儿童抗体检测流程见附件6)。5.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个细胞/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1)艾滋病早期诊断结果为阳性;(2)CD4-T淋巴细胞计数25%;(3)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4)母亲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4周。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详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1.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减少梅毒母婴传播。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对孕妇梅毒进行诊断,并给予相应的规范治疗。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在孕早期和孕晚期各提供一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立即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2周),第2个疗程应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立即给予治疗。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应进行随访,若发现再次感染或复发,应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抗梅毒治疗。2.提供安全助产服务为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3.为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医务人员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梅毒螺旋体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试验均阳性,但后者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4倍和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进行预防性
本文标题:旬阳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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