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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干部管理工作,使我校干部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干部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处、科级干部。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第四条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五条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提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二)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三)科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处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四)一般情况下,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年龄应在五十五周岁以下;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年龄应在五十周岁以下;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年龄应在四十五周岁以下;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年龄应在三十五周岁以下。(五)身体健康。(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七)根据具体岗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第七条干部选拔任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二)组织考察;(三)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票决制);(四)任前公示,并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五)任前谈话;(六)聘(任)。第八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大力推行竞聘上岗方式。竞聘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岗位和任职条件;(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五)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票决制);(六)任前公示,并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七)任前谈话;(八)聘(任)。第九条选举产生的干部均应按照各自的章程履行选举手续。第十条大力提拔优秀年轻干部。注意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第十一条干部聘(任)可采用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三种形式。党务干部由校党委聘(任),行政干部由校行政聘(任)。第三章干部任期第十二条学校党政管理干部实行任期制。教学单位行政管理干部每届任期四年,其他管理干部每届任期三年。选任制的干部,任期年限按照各自的章程规定。第十三条教学单位行政管理干部在同一职务任期届满后,经考核称职的,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卸任后,安排学术假(办法另定)。第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一年。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可以对任期内的干部进行调整。第十六条干部在任期内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第十七条干部在任期内,一般不能报名参加同级职务的竞聘。第十八条干部在任期内,一般不安排一年以上的脱产学习、进修。第四章干部考核第十九条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定期考核、试用期考核。(一)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基本情况。(二)定期考核以年度考核、届中和届满考核的形式进行。(三)试用期考核是对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条考核内容包括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二十一条考核一般可采用个人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评定、情况反馈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调整、交流、培训、年度考核评优、奖惩等的重要依据。第五章干部交流第二十三条实行党政管理干部轮岗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岗位或部门任职时间较长的;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第二十四条除教学单位行政管理干部外的其他党政管理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应当进行轮岗交流。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届。第二十五条校党委决定交流的干部,下级组织和干部本人必须服从决定;对不服从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者,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第六章干部教育培养第二十六条采取必要的措施,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领导管理能力。(一)有计划地安排干部以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学习等多种形式到高等院校、各级党校、培训班、进修班等接受政治、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等,使其更好地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其中处级干部五年内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三个月。(二)干部的业务培训应以岗位培训为主,统一规划,合理安排。(三)积极组织干部参加考察访问和社会实践活动。第二十七条加大后备干部培养的力度。对后备干部要严格要求,关心他们的全面成长和进步,并在培养锻炼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后备干部队伍的质量和活力。第二十八条实行干部谈话、诫勉制度。干部存在下列情况者,由组织出面进行谈话或诫勉。(一)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一定损失的;(二)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三)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方面有反映且基本属实的;(四)其他需要进行谈话或诫勉的。第七章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第二十九条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免去其所担任的职务:(一)任期届满未被重新任命或聘任的,自然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二)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半年的;(三)因私出国半年以上的;(四)干部被诫勉谈话两次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五)考核不称职或不胜任工作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和交流决定的;(七)违法乱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八)其它原因应当免职的。第三十条干部免职后,应在一周内完成交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出有关文件、资料及印章等。第三十一条兼职干部免职后,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专职干部免职后,根据情况,安排适当工作。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一)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提出辞职申请,校党委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二)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三)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组织部门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三十三条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第三十四条经组织批准免职、辞职和降职的干部,按新工作岗位调整待遇。第三十五条免职、辞职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使用。第八章干部纪律第三十六条干部必须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规范行为,严于律已,自觉接受监督。第三十七条干部外出必须请假。处级干部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本人提前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科级干部请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干部请假返校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第三十八条干部出国(境),严格按照《贵州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凡过去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贵州师范大学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和省委组织部《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提拔担任我校非选举产生的处科级领导干部。二、试用期限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三、职责与待遇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四、试用期满的考核干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注重考核干部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以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时本人提交述职报告,党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校党委根据考核情况研究确定干部任免。五、试任干部的任免1、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以及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试用的,履行相关手续后,提前结束试用期。2、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手续后,正式任职。3、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属不称职、不胜任所试任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手续后,免去试任职务。4、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免去试任职务或提前结束试用期的,不保留待遇,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5、干部试用期间,一般不能参加同级职务的竞聘。经批准,参加上一级职务竞聘未上岗的,仍按试用期干部对待。6、工作特殊需要的,校党委可以对试用期干部的工作进行调整。六、组织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实施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积极帮助、教育、监督试用期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他们的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七、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贵州师范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全面、客观、公正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干部考核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和《贵州师范大学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工作,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办法,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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