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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中债字[2007]88号关于调整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债券应计利息计算公式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结算成员: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贴现国债实行净价交易的通知》(财库[2007]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的要求,我公司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采用分步实施的策略,近日完成了对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央行公开市场业务交易系统两个系统中的债券应计利息计算公式的调整(调整后的应计利息计算公式附后),并已上线使用。现将有关调整情况通报如下:一、应计利息日计数基准由“实际天数/365”调整为“实际天数/实际天数”,即债券应计利息天数按当期的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付息区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计算利息。二、增加了零息与贴现债券应计利息的计算,这两类债券每天应计利息按债券存续期实际天数计算,并在交割单中列示全价、净价与应计利息。2三、对一年多次付息的附息债券设置了按实际天数和平均值付息两种计算方法,具体将按照发行人发行公告确定的方法选用。对债券柜台中心系统和债券发行系统的相关调整,以及到期收益率的日计数基准的调整将于12月1日前完成。中债收益率曲线的相关计算公式已经符合上述文件要求,故不再变动。各市场成员如有问题请拨打联系电话:010-88087972010-88086343010-88087899附件: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债券应计利息计算公式二OO七年九月四日3附件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债券应计利息计算公式债券品种计算公式变量含义附息债券(包括固定利率债和浮动利率债、普通证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付息周期等于一年100mtTSCAIAI: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应计利息额;C:每百元面值年利息,对浮动利率债券,C根据当前付息期的票面利率确定;t:起息日或上一付息日至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含2月29日;TY:本付息周期所在计息年度的实际天数(从起息日起计算的结算日所属的整年度,即债券本身的完整计息年度),含2月29日;TS:本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含2月29日;f:一年内的付息次数;m为百元面值当前剩余本金值。付息周期小于一年,按实际天数付息100mtTYCAI付息周期小于一年,按平均值付息100mTStfCAI利随本清债券tTSCCKAIAI: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应计利息额;C:每百元面值年利息;K:债券起息日至结算日的整年数;t:起息日或上一理论付息日至结算日的实际天数(从起息日起,一年为一个理论付息期),含2月29日。TS:本理论付息期的实际天数,含2月29日贴现和零息债券tTPMAIdAI: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应计利息额;M:每百元面值到期兑付额,均为100;dp:债券发行价;T:起息日至到期兑付日的实际天数,含2月29日;t:起息日至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含2月29日。
本文标题:关于调整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债券应计利息计算公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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