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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DB37/T944-200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排水设施的定义、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时限、责任及监督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主要涵盖城市排水设施的巡查检测、清淤疏浚、维修等作业行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物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CJJ68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6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3定义3.1城市排水设施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接纳、输送雨(污)水的管网、明沟、暗渠、河道等。4养护维修质量标准4.1管道4.1.1管道插接口完好,坡度顺畅,管壁无破损、无泄漏;4.1.2积泥深度不超过管径的五分之一。4.2检查井4.2.1井盖的标识必须与管道的属性一致。4.2.2井盖与井框完好,吻合,安放平稳、启闭灵活,井框与路面高差不超过正负15毫米;4.2.3踏步完好、井壁无破损,井内无杂物;4.2.4有沉泥槽的积泥深度应低于管底以下50mm,无沉泥槽的积泥深度不超过主管径的五分之一;4.3雨水口4.3.1雨水算子与井框完好、吻合,安放平稳并启闭灵活:井框与路面平齐或低于路面不超过15毫米。4.3.2雨水算子无堵塞物;4.3.3有沉泥槽的积泥深度应低于管底以下50mm,无沉泥槽的积泥深度应低于管底以上50mm。4.4明沟(渠)、河道4.4.1定期打捞水面漂浮物,及时清理阻水物,保持水面整洁、畅通;4.4.2定期整修土渠边坡,保持线形顺直,边坡整齐,定期检查块石渠岸护坡、挡土墙和压顶,发现问题及时修理;4.4.3最大积泥深度不应超过设计水深的五分之一,清淤深度不得低于护岸坡脚顶面。4.4.4护栏、警示标志等警示设施保持完好。4.5暗渠4.5.1渠顶盖板、内壁、渠底平整,无沉陷、破损、裂缝,检查井、雨水口齐全完好;4.5.2淤积物不高于插接管管底,不高于设计水深的五分之一。5养护维修服务时限要求5.1接到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巡查中发现城市排水设施出现问题后,2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勘察落实情况,确定处理措施;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向举报人、媒体等有关方面说明情况,并采取应急措施。5.2发现井盖、井箅子、井框丢失、损坏的,应立即做好警示防护并在8个小时内补齐或修复。5.3发现排水设施堵塞或冒溢的,应在24个小时内疏通完毕。5.4排水设施损坏需要抢修的,应在72小时内修复。6养护维修现场管理6.1实施排水设施养护年修作业时,应放置警示标志,设置文明用语提示,夜间设置警示灯。协助交警部门搞好交通组织,保证车辆、行人安全。6.2养护维修作业应符合《排水管道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等规范要求,按作业程序组织施工,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着职业装,戴安全帽,配备必要的通风和防护设备,我防有毒气体伤害事故发生。6.3维修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清运清出的杂物,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冬季结冰时应做防滑处理,逐步做到清挖污泥不落地。7养护维修责任要求7.1城市排水设施由产权单心负责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也可委托或通过招标确定养护维修作业单位。7.2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服务承诺、设施巡查、维护抢修和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作业程序,作业标准和时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养护定额。7.3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城市排水施档当案应齐全,整理规范,便于查询。7.4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按规定的范围频率对排水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及时掌握排水设施的运行情况。养护质量检查不应少于3月1次。7.5养护维修单位应按时开展设施检测工作,并根据检测结果制定养护维修计划。7.6按计划实施的排水设施维修,责任单位应提前制定实施方案,对沿沿线业户有影响的应进行公示。8监督管理8.1通过招标确定养护套修作业单位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养护维修服务的各项要求。8.2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分析,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议。8.3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处理率达100%。8.4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按照本规范对服务进行监督考核,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出处理。
本文标题: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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