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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老挝国会编号/国会万象市、年月日促进投资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促进投资法的宗旨促进投资法指定投资原则、规定、促进措施及投资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投资商提供便利、确保投资商、政府及老百姓的权益、另外是为了鼓励增加国内外的投资、给国家的经济社会强大与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第2条投资促进投资的促进是为了给投资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以让投资商能够在老挝投资各个行业及各个领域。第3条定义与理解在本法律中,下列用语含所述意思:1、“投资”是指投资商引进有形资金及无形资金以投资经营;2、“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代表;3、“国内投资商”是指在老挝境内生活或投资经营的老挝市民、侨民、无国籍或这些人群的法人代表;4、“国外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代表;5、“有形资金”是指外汇、建筑物及房地产;6、“无形资金”是指知识产权、未来的收入、租赁权、商贸权及专营权承包资金;27、“专营权承包”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在协议中明确、在政府的所有权之下、条件及年限给予投资商的使用权;8、“专营权承包协议”是指政府机构或受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与其他法人代表签署关于专营权承包的协议;9、“专营权执照”是指政府同意给投资商在某个项目拥有专营权的文件;10、“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是指根据政府的指定、直接用于投资活动的设备、重载车等等;11、“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或投资商将资金用于运营让他们变成企业主人、企业经营管理或扩展有关企业;12、“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未直接参与有关企业的管理工作的情况下购买公司的股份、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包括在金融担保基金的投资、债券及其他有价值的文件;13、“价值的文件”是指可以有金钱价值的文件、可以买卖、交换或担保比如:土地证、股票、债券。第4条促进投资的政府政策政府以政策促进各国内外的投资企业为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比如:主要的信息资料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一门式投资服务、劳动的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包括合法的确认及保护投资者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除了影响社会安宁及国家稳定的行业、对目前及未来的环境严重影响、影响老百姓的健康或破坏地方的良好文化的行业之外、政府将会促进各方面、各行业及各区域的投资。第5条投资促进的原则投资促进是按以下原则实施:1、必须符合发展策略、方针、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其他部门及州县的经济社会扩展计划、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及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2、必须通过一门式投资服务、确保投资商能够享受到便捷服务;3、必须给予各方面的政策以提高招商引资的竞争能力;34、必须确保投资商、政府、大众及老百姓的权益;5、必须确保环境保护及发展、社会的安宁与安全;6、必须做到透明、公平及平等。第6条法律使用权限本法律适用于涉及到各种投资的个人或法人、除政府的公益投资项目之外。第7条国际合作政府以互相交流经验、信息资料、技术及其他投资促进与管理经验、市场、与地区及国际接轨的方式来促进关于投资方面与外国、地区及国际的合作。第二章投资方式第8条投资方式投资方式有如下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1、国内或国外投资者的独资;2、国内与国外投资者的合资;3、按协议合资企业的投资。第9条国内或国外投资者的独资国内或国外投资者的独资是指在老挝的国内或国外投资者的个人或多人对某个行业或某个项目的独立投资。第10条国内与国外投资者的合资国内与国外投资者的合资是指国内与国外投资者合作一起投资建立企业、一起拥有所有权及按老挝法律一起成为法人。合资者的组织与实施、经营管理、权利和义务是在合资协议明确及新的法人规定。以这种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参股总额至少要占投资总额的10%以上。4第11条按协议合资企业的投资按协议合资企业的投资是指国内企业的法人与国外法人合资投资并没在老挝注册新法人或新分部。国内法人必须向工贸部门、计划与投资部门及财政部门通报以按规定管理。按协议合资企业的协议必须到法院去公证。第12条注册资金的确定专营权承包行业的注册资金是不能低于总投资总额的30%,对于其他行业是按企业法规定。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是有形资产、同时在企业运营期间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能低于注册资金。第三章投资种类第1节投资种类第13条投资种类投资者可在以下投资种类投资:-普通行业;-专营权承包行业。第14条普通行业普通行业是指其他普通行业的投资包括否决单(NegativeList)里面所注明的行业同时以上行业也不是专营权承包行业。第15条专营权承包行业专营权承包行业是指政府根据规定批准在政府的所有权之下给予投资商使用权的投资行业以作开发及运营某种企业比如:经济特区建设的专营权承包、土5地的专营权承包、地矿、电力、航线、通讯、保险、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专营权承包行业政府另有清单。第16条经济特区开发行业经济特区开发行业是一种专营权承包的行业以建某经济特区,主要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吸引及提供给投资商的便利条件,政府允许投资商用于开发建立经济特区,出口生产区、工业区、旅游城市区、商业免税区、信息技术开发区、边贸开发区等等。组织结构,实施与管理每一个经济特区的条例另有规定。第二节普通投资行业第17条投资申请有意向要在其他普通行业投资的投资商必须根据企业法到工贸部门的一门式投资服务申请注册。在其他普通行业投资的外国投资商必须有10亿老挝币以上的资金。第18条投资审批对于其他普通行业投资的营业执照审批程序与时间是根据企业法的第14条。对于将要扩展自己现有企业的投资商、申请的文件仅要根据特别规定里注明的主要文件,同时审批时间也要比新投资快。第19条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合法的企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是包含了投资许可证及优惠政策、税务登记证及有关部门的营业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后投资商的企业有权开始运营。6第20条投资年限除某些在法律注明必须有时间限制的投资行业之外,其他普通行业的投资是没有时间限制。第三节专营权承包行业的投资第21条投资申请有意向要在专营权承包行业投资的投资商必须到计划与投资部门的一门式投资服务申请以按程序审批。第22条选择投资商在专营权承包行业申请的投资商事先要通过计划与投资部门从各方式、各条件的选择如:比较、谈判、投标或评估。在选择投资商时必须确保透明、公开、同时还可以检查。专营权承包行业投资商的选择方式另有特别规定。第23条专营权承包行业的投资审批计划与投资部门将按以下程序审批:-关于投资的研究及原则上的审批;-介绍投资商准备关于所需的主要文件及支付投资的担保资金;-将本项目的文件带入一门式投资服务的会议上去探讨;-向政府或地方管理机构申请审批。审批通过后计划与投资部门再根据规定颁发专营权承包许可证。领取专营权承包许可证后投资商的企业必须在60天内开始运营,如果投资商在规定时间里还不运营到期后有关部门将在6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两次,通知到期后投资商还是没有开始运营、该企业的专营权承包许可证将被收回同时担保资金也将被没收。7第24条专营权承包执照的颁发计划与投资部根据政府的同意在自己的权限给专营权承包行业颁发专营权承包执照。省、市的计划与投资厅根据省、市政府的同意在自己的权限给专营权承包行业颁发专营权承包执照。第25条专营权承包执照专营权承包执照是投资商合法获得专营权的确保文件。专营权承包执照是包含了营业执照、投资许可证及优惠政策、税务登记证及有关部门的营业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后投资商的企业有权开始运营。第26条专营权承包协议的成立专营权承包协议必须在投资商与政府双方的统一及同意的基础上成立,协议内容将注明投资目标、总额、年限、条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与投资商谈判时计划与投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优先权提关于协议的内容。第27条专营权承包协议内容的调整根据双方的统一及同意的基础上、专营权承包协议内容的调整、更换或补充也许可以通过,如果调整、更换或补充不是关键问题是可由计划与投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及通报政府。专营权承包协议的更改即转让专营权时必须按税务法缴纳转让税。第28条专营权承包行业的投资年限专营权承包行业的投资年限的确定是要根据投资模式、规模、条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最高不能超过99年、到期后还可以延期但是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及政府的批准。8第四节吸引投资清单里的项目或行业的投资第29条吸引投资清单里的项目或行业吸引投资清单里的项目或行业是指各部门及地方政府进行研究及成立的其他普通行业或专营权承包行业,该项目或行业对国家经济基础具有极大作用、同时也有对自然资源发展的潜在能力,政府及地方的管理机构确认通过后必须要找资金来实施与发展的项目或行业。第30条吸引投资项目或行业的主要内容吸引投资的项目或行业的主要内容是包括:-开发的总体规划;-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条件;-资金来源。第31条吸引投资项目或行业的审批各部门或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计划及策略主动找出项目以吸引投资,然后向计划与投资部门申请以研究、总结然后向政府申请审批。政府对项目或行业审批通过后将会交给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计划与投资部门的一门式投资服务及工贸部门包括大使馆、领事馆及商贸代表处等等以做为国内外的招商引资资料。第32条吸引投资项目或行业的投资审批吸引投资项目或行业的投资审批是由工贸部门或计划与投资部门直接批准。第五节投资开发经济特区9第33条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是承包专营区、政府允许投资商用于开发建立经济特区,出口生产区、工业区、旅游城市区、商业免税区、信息技术开发区、边贸开发区等等。组织结构,实施与管理每一个经济特区的条例另有规定。第34条建立经济特区原则以下为经济特区建立的基本原则:1、必须明确经济特区的目的与目标;2、必须明确政府、开发商与老百姓的利益;3、必须符合各个经济特区的目标;4、必须明确面积与边界;5、每个经济特区必须有专门的促进经济政策;6、每个经济特区必须有独立的经济管理制度;7、根据政府的同意必须在政府或当地政府管理之下;8、必须让开发商有权在承包协议期限给其他人出租土地及有权自己指定出租价格;9、必须让开发商在经济特区有权自己开发;10、必须让开发商有权自己招商及批准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投资者;11、必须保证维护与保护环境、安宁和特区内的安全保卫。第35条建立程序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是根据计划与投资部的申请及研究、跟其他有关部门及当地配合并且要符合政府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方面各领域的潜在能力、经济特区的建立由政府决定批准。有目的建立经济特区者必须通过计划与投资部部门申请、然后由该部门向政府申请批准。经济特区的建立程序是类似于其他承包专营权项目的审批程序,同时还必须建立经济特区的专门管理工作组。各经济特区的活动、管理、优惠政策是另有总理令明确。10第36条管理工作组的建立经济特区管理工作组的建立是由有关部门和当地的有关部门申请然后由政府批准。该管理工作组包括:开发商、有关部门代表、经济特区所在的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建国阵线。管理工作组配合开发商的常务工作小组为了处理经济特区建立时所发生的问题。第37条管理工作组的责任与权利经济特区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责任是负责完成经济特区建立的目的、目标、年限、解决经济特区内的投资商的相关问题和老百姓的利益,有权建议和联系经济特区建立的有关部门。经济特区管理工作组的任务是在开发商提供预算的基础上实施。第38条管理工作组的终止政府出台关于实施与管理经济特区总理令后,管理工作组将被终止。第39条总理令内容关于经济特区的活动与管理的总理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特区管理工作组;-策划促进政策原则;-经济特区的活动;-经济特区的宏观管理。第40条经济特区内促进投资政策的确定经济特区管理工作组负责研究及确定经济特区内的促进投资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并向政府宏观管理署通报。第41条经济特区的实施原则经济特区是按以下原则实施:111、自有独立的经济管理。2、根据关于经济特区的活动与管理的总理令规定、经济特区的实施必须在政府宏观管理之下。第42条开发工作经济特区的开发工作主要是完成基础设施的完善建设、创建招商引资的良好环境、并且要符
本文标题: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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