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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2012.9.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财税[2012]75号文件的现时意义目前农产品从农产品生产者到广大市民手里一般通过二个或者N个以上的流通环节,且层层加价,造成了广大市民花费高价格购买,而农业产品生产者并没有得到实惠,形成了“广大市民抱怨价格太高,农产品生产者抱怨利润太少而不愿意生产”的现象。直接影响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国家以前一直采取“直接给予从事农业产品生产者经济补贴”的政策,但是总不见成效,于是国家从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上给予政策调控,于是财税[2012]75号文件出台了。怎么理解财税[2012]75号文件呢?我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某大城市大型超市销售农产品,采购渠道通常是从中介企业采购,不直接从农业产品生产者采购,原因是:依据增值税法规,无论从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中介企业购进,都可以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而集中从中介企业采购,避免了取得发票和支付资金的繁琐。财税[2012]75号文件出台后会怎么样呢:该大型超市只会选择从农产品生产者或者小规纳税人中介企业直接采购,不会从一般纳税人中介企业采购。原因是:从一般纳税人中介企业购进,无论是取得什么发票都不能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或者享受免税待遇了。这样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利润,降低农产品的终端销售价格。以上这些变化源于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本来只是与“收购发票”对应的表述,即:“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购买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则是农业生产者向购买方开具的。并没有过多的解释和含义,而财税[2012]75号规定“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显然是对“销售发票”赋予了“新定义”(至少以前没有文件规定有这个含义)。反正该文件“经国务院批准”,讨论本来有这个意思或者是新修正定义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这个“新定义”意味着什么:1、农产品生产者作为基本的生产组织,在增值税法规上属于享受优惠的,通常只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发生销售农产品也是由购买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及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征收率3%)。如果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质,说明主要从事加工或者流通的业务,其取得的农机具、燃料、动力等生产资料进项实际上无法做到分开使用和分别核算,也不能返回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待遇再自行开具普通发票。2、农产品中介企业,依据增值税法规定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必须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即:属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中介企业,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13%);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中介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委托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征收率3%)。如果该中介企业选择不享受免税政策,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或者13%)。3、对于销售农产品大型超市,只有取得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征收率3%)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按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仍然少抵扣相当于价格13%的进项税额。4、因此,销售农产品大型超市从减少增值税支出的角度来考虑:只能选择从农产品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中介企业采购农产品,从而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自然会降低终端价格,使广大市民和农产品生产者及小规模纳税人中介企业受益。即使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中介企业也属于增加了农产品流通环节,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也是目前需要扶持的企业,该规定等同于使其坐上农产品生产者的顺风车。5、以前取得的非“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也按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的。过去的就让它过去了,不退税也不处罚了。因为这个解释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到底有没有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呢?我省是没有的,今天咨询总局领导,回答是: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下,除非该企业脑子进水了。我国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道理,购进免税的农产品,因为购买方没有向农民支付增值税额,也就无税款可供抵扣。但生产农产品需要投入如农机具、燃料、动力等生产资料,农民在购买这些农业生产资料时,是支付了增值税的,也就是说,农业生产的投入物是含有增值税的。这样购进农产品时,购买方虽未直接支付增值税款,却已负担了农业生产投入物的增值税,如果不允许扣除农产品中所含的增值税,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如果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一般纳税人,意味着生产农产品需要投入如农机具、燃料、动力等生产资料的进项是可以进行进项抵扣,自己就要么进行进项转出要么就是应税销售,下家也不能免税,如果不想进项抵扣,申请一般纳税人做什么,——不是典型脑子进水了吗?《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称的“销售发票”本来只是与“收购发票”对应的表述,即:“销售发票”则是农业生产者向购买方开具的。即“销售发票”是由销售方或者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包括除“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外的所有发票。所谓“普通发票”是针对专用发票以外发票的通称。即“普通发票”是包括除“专用发票”以外的所有发票。也就是说“销售发票”与“普通发票”是对发票从不同角度来表述的,它们之间本来没有什么从属关系。财税[2012]75号规定“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由于该规定,“销售发票”与“普通发票”有了交集的关系,仍然不能建立从属关系。根据数学集合原则,可以这样理解:这里的“销售发票”是指由销售方或者委托税务机关代开除“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意在区别“收购发票”和排除“专用发票”。财税[2012]75号解读:肉蛋加工企业设立商贸公司享受税收优惠为了减少农产品的流通环节,鼓励大型流通商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进货,促使农业生产者获得更多的实惠,2012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适用对象为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等;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享受税收优惠的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纳税人属于鲜活肉蛋产品加工企业,则无法享受上述免税优惠,鲜活肉蛋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基本不变,如果加工企业设立关联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属于商业性质,从事鲜活肉蛋产品批发与零售,则可以根据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类似于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商业销售公司。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如果商贸公司增加业务—销售蔬菜,则又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商业销售公司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同时,商贸公司需要注意的风险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加工企业与关联商贸企业如果商品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另外,对于商贸公司的销售对象而言,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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