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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实施《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依法迅速有效地使吸引、促进、管理工作通过一道门,逐步长期稳固地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社会作贡献,本政令制定了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保护外国投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承认外国投资者的资金、财产的产权及各种利益。上述资金、财产和利益将不被征收、不被侵占,并不得以行政权力转为国有。除非有必要,为了人民和国家的共同利益,以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程序的方式,政府将依法合理地以公平的价格予以补偿金,以确保对外国投资者的公正待遇。第三条法律保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包括依据《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和依据本政令成立的外国投资企业法律上的保障。具体如下:(1)在公正、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管理:(2)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经营活动;(3)忠实地履行老挝法律规定、老挝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保护和促进外国投资协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达成的协议或某一契约项下自己应尽的一切义务。(4)除本政令另有特殊规定外,老挝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企业提供同国内投资者、国内企业同等的便利;-2-(5)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完全认可并尊重外国投资者的有关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财产权以及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或外国投资企业有关的权益。第二章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和行业第四条对外国投资开放的领域和行业外国个人或法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不批准的各种经营和场所以及按本政令第五条非开放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第二条载明的内容,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经济部门投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投资委将在各个时期作详细规定和公告哪些行业为非开放行业、有条件开放的行业、鼓励行业以及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行业。第五条不接受外国投资的非开放行业。“投资委将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某种行业为“非开放行业”,而不接受外国投资。因为这将会对社会安定、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自然环境、人身健康、民族文化造成严重影响。“投资委”将就不同的非开放行业另作通知并作各种规定和详细解释。但在某些情况下,“投资委”审核认为在上述行业中外国投资者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性和综合效益,“投资委也可能会建议政府作为特殊情况考虑。第六条有条件的开放行业“投资委”将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对外开放投资的经济部门的行业,但必须是有条件的。“投资委将另作通知并作出各种不同的附加条件和细则,在某些情况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必须参与上述投资经营时,该投资则应建立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3-和外国投资者签定的合同的基础上。第七条鼓励外国投资的行业“投资委”将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经济部门某一行业为鼓励外国投资的行业,“投资委”将就不同的鼓励行业另行通知并制定各种细则。第八条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行业l、“投资委将规定为老挝公民保留的某些行业和各种工作,旨在保护民族的优良文化、习俗,保护老挝公民的正当权益,保护和发扬老挝人自古以来具有精湛技艺的行业和生产经营传统,包括一些可以谋生但不必苛求知识、资本及高技艺的职业,以便让老挝人可以普遍就业。“投资委”将就专为老挝公民保留行业中的职业和工作,另行作出通知并制定出各种细则。2、除了非开放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上述的所有行业中投资。至于保留行业,外国公民将不被雇用到上述行业中打工,但在某些情况下,除非认为有必要,“投资委”有权审核。第三章外国投资形式第九条外国投资形式外国投资者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甲:100%的外国独资企业;乙: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的合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按《企业法》设立外国投资企业形式即:甲:股份公司;乙:有限公司;-4-丙:大众公司。第十条外国投资者的注册资本出资原则:在合资企业形式中,外国投资者出资必须至少不得低于在递交投资申请时,申请当事人的全部注册资本的30%。除非是成立在有条件开放行业中的外国投资企业,“投资委将保留有关持股权并在发通知时制定具体条件为有条件开放的行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可以是现金或实物,若是现金时,必须是国际市场认可和可兑换的硬通货外币,且出资时,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当日的外汇汇率折换成基普。在合资企业中,持股率少于30%的外国投资者,则不能够投资。第十一条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原则独资的外国投资企业可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同境内成立为新法人、分公司或在国外的母公司的代表处。第十二条分公司l、外国投资者是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国际咨询公司、外国航空公司的,凡符合本政令,可以成为新法人或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自己的分公司。除上述所提到的部门外,将不再允许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分公司。2、分公司的成立、组织、营业及行政管理必须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法》、《企业法》及其他法规执行。上述的各种分公司,将依据本政令所载明的内容,获得权利保障和履行义务。3、“投资委”将另行作出通知,以便规定除以上所提到的行业外,可以让各国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5-第十三条代表处(1)外国投资者在他国法律管辖下成立的组织机构、公司或协会或是按双边或多边协定或条款成立的组织机构、公司或协会,凡符合本政令的,可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自己的代表处;(2)一旦代表处按《企业法》到贸易、旅游部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后,即获得法律认可,并获得本政令载明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保障。至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代表处的形式,应以该代表处的母公司的形式为主。(3)代表处无公司章程,但有依据本政令设立代表处的规章,以便作为代表处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行政管理的凭据;(4)要求批准设立代表处,应按“投资委”规定的表格和文件,向“投资委”递交申请书。(5)代表处将按总公司的委托授权,由1—2名经理管理并将享有按代表处规章所载明的或按总公司的授权且符合本政令的或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6)代表处将享有下列经营活动权:(甲)为总公司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投资收集资料并进行可行性研究;(乙)是国内外联系的衔接地,为总公司提供便利;(丙)由总公司授权,按总公司的授权制作有关工程承包或服务的各种文件及各种投资合同;(丁)以总公司的名义跟踪投资、工程承包或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7)代表处禁项如下:(甲)、除上述第(3)条款所载明以外,拥有从自己母公司独立-6-出来的章程:(乙)、制做或签定各种法律文件,除非以总公司的名义,但应有总公司的书面授权书;(丙)、开展上述第(6)条款项下获准的活动以外的某一贸易活动或经营;(丁)、以谋取收人或收益的一切行为或丌展刨收或收益的某一活动(总公司的赞助金除外);(戊)、出具各种收人或收益的发票或催款单;(己)、宣布自己不能按期限偿还债务或宣布破产;(庚)、进口工具、物资设备及生产工具,按上述第六条所载明的专门为自己活动服务的工具除外;(8)除上述各种限制条款和禁止条款外,代表处还必须:(甲)、不仅要保存代表处的备忘录、账本和必要的原始会计资料,而且要使之按递交纳税文件原则执行。(乙)、一旦总公司作出决定被暂停或撤消或总公司自身暂停或撤消或在上述代表处触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规的情形下,按“投资委”的决定予以暂停或取缔;(丙)、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有效期1年,每年在“投资委”决定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延期。“投资委”办公室将另行制定有关上述代表处的管理和活动细则。第四章企业设立规则和外国投资审批程序第十四条外国投资申请书的递交有意按本政令第九条所规定的投资形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要按表格格式向外国投资-7-管理委员会递交投资申请书并出具由“投资委制定出的投资项目种类、性质、行业等各种必备的附件。“投资委”办公室收到投资申请后,应根据上一段所规定的条件和表格格式,检查这些文件是否正确、齐备,如果正确、齐备,“投资委”办公室必须在5个工作口内为递交上述投资申请的外围投资者出具认可文件完全符合要求的证明。第十五条外国投资申请的种类:外国投资申请有下列2类:l、列人鼓励行业目录和与请求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许权无关的或与自然资源密切相关的特许权的项目、而且是不影响自然环境、人身健康、民族文化的投资申请。2、列人有条件开放行业目录或是与请求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许权相关的或与自然资源密切相关特许权的项目,而且是不对自然环境、人身健康、民族文化造成严重危害的投资申请。第十六条外国投资申请的审批程序外国投资申请审批程序按下列条件进行:1、上述第十五条第1款载明的第1类投资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审批:(甲)、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应按下列执行:“投资委”办公室按本政令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条款收到齐备的申请后,“投资委”办公室应向“投合委”、外国投资工作主管人提交建议,以便审批或否决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许可证或作出否决答复;(乙)、投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项目,应-8-按下列执行:“投资委”办公室收到投资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把上述申请送到有关的各部、部门及地方征求技术方面的意见。上述有关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把意见反馈给“投资委”办公室,但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时间不予答复的,则应视为该有关部门同意;不论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意与否,“投资委”办公室必须在收到投资申请之日起向“投合委副主任提交建议,以便审批或否决并在45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许可证或作出否决答复;(丙)、投资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应按下列执行:“投资委”办公室收到投资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把上述申请送到有关各部、部门及地方征求意见。上述有关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把意见反馈给“投资委”办公室,但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的,则应视为该有关部门同意;不论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意与否,“投资委”办公室必须自收到投资申请之日起把建议提交“投合委”通过,便审批或否决并在45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许可证或作出否决答复。2、按上述第十五条第2款载明的第2类投资项目,应按下列程序执行;(甲)、有条件开放的行业,应按以下执行:投资者应按“投资委”制定出来的表格格式填写并把申请递到“投资委办公室。“投资委”办公室收到投资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把上述申请送到各有关部、部门及地方征求技术方面意见。上述有关部门应把自己的意见反馈给“投资委”办公室,但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时问内不予答复的,则应视为该有关部门同意:-9-不论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意与否,“投资委”办公室应在自收到投资申请之日起,把建议提交“投合委”以便审批或否决并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许可证或作出否决答复;(乙)、至于与请求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许权相关的或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特许权的项目,应按下列执行;“投资委”办公室取得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在45个工作日内,把建议提交“投合委”大会先作原则性审批。如果“投合委”原则上同意,“投资委办公室发出信函邀请投资者或开发者来一道作初步协商,如双方按上述条件达成一致,再共同起草初步的约束性文件如:备忘录或其他文件,然后提交“投合委”审批签定上述文件以便作为考察、收集资料和作初步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考察和作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如果认为项目具有可行性,投资者有权向“投资委”提交建议,以便商议各种合同如:开采合同、项目开发合同、特许权合同、分红合同等或“投资委”认为有必要拥有的法律条款及其他合同。至于合资合同,政府将交由和上述投资部门有关的企业、公司或政府授权的某一法人与上述外国投资者签定合资合同。至于上述各种合同的形式、条件、标准,“投资委”将作另行规定。3、至于电力、矿产和请求土地特许权项目的审批手续,则应按《电力法》、《矿产法》和《土地法》执行。第十七条外国投资许可证l、一旦投资申请按上述第十五条第1款载明的条件和程序审批合格,“投资委”必须为投资者颁发投资许可证且不得延误。-10-批准100%的外国企业最高投资期限为15年,合资企业为20年,上
本文标题: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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